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0203民初127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升建筑設計研究院)與被告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茂投資公司)、新疆鑫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茂房產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建筑設計研究院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擁平、永升建筑設計研究院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沈燕敏,被告鑫茂投資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鑫茂房產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永升建筑設計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二原告與被告鑫茂投資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2.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設計費745.8萬元及延遲支付違約金716萬元(以745.8萬元為基數,按照合同7.2條約定日2‰,計算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月的違約金,并要求計算至付款完畢止):3.判令二被告承擔保全擔保費18000元;4.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和理由:被告鑫茂投資公司系新疆克拉瑪依國際家居建材城(一期)業(yè)主,因新疆克拉瑪依國際家居建材城(二期)工程建設需要,委托二原告承擔克拉瑪依國際家居建材城(二期)工程設計,雙方于2015年2月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該項目位于克拉瑪依市南環(huán)路以北,勝利路以東,濱湖西路以西,項目總用地面積約27萬㎡,總建筑面積約42萬㎡,設計費總價1470萬元(暫定)。另合同第七條違約責任7.1條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fā)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7.2條約定: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fā)包人均按7.1條規(guī)定支付設計費。上述設計合同簽訂前,原告已依被告要求開始設計工作,并于2014年11月26日完成概念方案設計初稿,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修改意見,2014年12月24日原告完成總平面布局初稿。設計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7月完成三個概念性方案并報政府部門審批,2015年9月根據市領導建議,市規(guī)劃局邀請原告前往烏魯木齊華凌市場、廣匯美居物流園等建材市場進行考察,2016年1月被告又邀請原告前往北京香河建材市場進行考察。2016年3月16日克拉瑪依市規(guī)劃局組織原告、被告等共同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審查后原告結合規(guī)劃審批部門給予的修改意見,完善方案文本后上報,得到了規(guī)劃部門的基本認可。2016年7月25日,原被告組織召開施工圖設計協(xié)調會,被告確認涉案工程的概念方案已經完成,基本得到規(guī)劃部門的認可,且正在辦理規(guī)劃及土地手續(xù),要求原告盡快完成施工圖設計(8月中旬完成)。2016年9月25日,原告完成施工圖設計,具備出圖條件,并通知被告進行白圖會審,但被告以用地手續(xù)未辦理為由一直拖延。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關于
另在設計過程中,鑫茂投資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設立鑫茂房產公司作為其關聯(lián)公司,目的是希望由鑫茂房產公司最終承擔克拉瑪依國際商貿城二期的具體開發(fā)工作,并由鑫茂投資公司時任董事長朱丁茂之子朱業(yè)鵬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米,且鑫茂房產公司多次具體參與實施設計過程,并明確發(fā)函同意支付案涉設計費用。
綜上,原、被告簽訂的設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依法誠信履行付款義務,現(xiàn)被告拒絕履行已經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同時因被告最終未能合法取得涉案項目土地使用權,導致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設計合同已經無法繼續(xù)履行,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鑫茂投資公司辯稱,一是原告起訴主體存在問題。案涉合同系二原告與被告鑫茂投資公司簽訂,被告鑫茂房產公司并非合同相對人;二是對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被告公司予以同意,但認為系因發(fā)生了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并非被告違約;三是二原告主張的設計費用,被告同意在原告已交付合格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履行相應的設計費付款義務,且認為已經全部支付完畢,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被告不同意承擔;四是認為案涉項目系2011年由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重點項目,由江西匯豐集團公司投資,在本地成立鑫茂投資公司,作為案涉項目一、二、三期的投資建設方,總投資規(guī)模約60億,自2011年開始一期建設,2015年開始二期建設。2011年,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已將項目涉及土地規(guī)劃為項目用地,因此被告鑫茂公司才于2015年2月與二原告簽訂案涉設計合同,并將該合同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合同簽訂后,因項目二期土地使用權手續(xù)未能辦結,且之后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將項目涉及土地用途,由商業(yè)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并于2019年通過公開招拍掛的形式,最終由三聯(lián)公司中標取得了案涉項目二期土地。因此,自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到2019年6月政府變更土地用途,二原告確實完成了設計合同項下的部分概念圖設計,但由于土地相關手續(xù)未能辦結,后續(xù)備案手續(xù)亦無法進行,從而導致雙方設計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無法繼續(xù)履行。被告認為是由于不可抗力、無法預見,且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情勢變更,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該結果及損失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共擔,故請求依法除解除合同外,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鑫茂房產公司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8月10日,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克市政府)作為甲方,與江西匯豐光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匯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中國·克拉瑪依國際家居建材城投資開發(fā)協(xié)議》一份,主要約定:乙方為響應中央政府開發(fā)西部的號召,并通過對克拉瑪依市的投資考察,決定在克拉瑪依市注冊成立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投資開發(fā)一座集批發(fā)、零售、精品購物、倉儲、物流及配套生活住宅一體的專業(yè)化、國際化、現(xiàn)代化的大型家居建材市場。一、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中國·克拉瑪依國際家居建材城;項目建設地點:克拉瑪依市勝利路、東城環(huán)路、南環(huán)路交匯處三家地塊;項目總用地:74.53公頃(約1118畝),最終以規(guī)劃、土地部門批準的控制坐標為準;項目投資規(guī)模:約60億;項目用地性質:商住用地;項目技術指標:按照規(guī)劃部門要求和乙方建筑設計的實際情況在土地掛牌前另行確定;二、土地出讓。2.甲方同意在乙方遞交項目備案申請報告后,按照審批程序綠色通道和時限要求,將項目用地分期分批出讓給乙方,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四、乙方義務。乙方應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司注冊(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并按照政府審批的工程設計方案及進度要求,在取得相應地塊的土地產權后,一個月內開工建設。一期項目投資不少于總投資額的50%,商業(yè)項目三年內建成,配套住宅五年建成,以國家有關規(guī)定兩年內未達到開發(fā)建設要求的,甲方有權收回土地。該合同還對雙方權利義務、招商引資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5年2月,被告鑫茂投資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與設計人原告廣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永升建筑設計研究院共同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主要約定:發(fā)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克拉瑪依國際家居建材城(二期)工程設計。項目總用地面積約27000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約420000平方米(其中復用設計暫定100000平方米);設計費總價暫定1470萬元(含稅),建筑單體、景觀及系統(tǒng)配套設計費按建筑面積收取,結算價以最終施工圖設計建筑面積為準,單價不變;設計中采用復用設計的,基礎相同的按該單體的30%收取設計費;需要重新進行基礎設計的,按該單體的40%收取設計費;建筑設計中不含地下人防工程設計和燃氣設計,該部分內容應另行委托當地的專業(yè)設計院設計;概念方案、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一次性整體完成,施工圖設計分期分批完成。商業(yè)用房,3-4層,建筑面積420000平方米,概念方案單價2元每平方米,估算設計費84萬元,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單價4元每平方米,估算設計費168萬元;商業(yè)用房(A區(qū)),建筑面積120000平方米,施工圖單價30元每平方米,估算設計費360萬元;商業(yè)用房(B區(qū))、商業(yè)用房(C區(qū)),建筑面積各100000平方米,施工圖單價30元每平方米,估算設計費各300萬元;商業(yè)用房(復用設計),建筑面積100000平方米,施工圖單價9元每平方米,估算設計費各90萬元,以上小計1302萬元??倛D及景觀設計以及室外系統(tǒng)配套,建筑面積各420000平方米,概念方案、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施工圖單價2元每平方米,估算設計費各84萬元,以上小計168萬元。兩部分合計1470萬元。發(fā)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1.設計委托書(2014.11.05);2.規(guī)劃設計條件及紅線圖(合同簽訂時);3.立項批復文件(合同簽訂時);4.相關的規(guī)劃圖及設計要求(合同簽訂時);5.1:500地形圖(合同簽訂時);6.地下管線、設施圖(合同簽訂時);7.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時)。設計人應向發(fā)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1.概念方案(4份,40天);2.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8份,30天);3.建筑施工圖設計(含室內系統(tǒng))(12份,60天);4.總圖及景觀設計(12份,與建筑同步);5.室外配套系統(tǒng)設計(12份,與建筑同步)。概念規(guī)劃以收到定金起計算時間,其它各階段設計時間以上一階段工作確認日期起計算。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概念方案84萬元)第一次付費30%,25.20萬元,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第二次付費40%,33.60萬元,概念方案交付后七日內;第三次付費30%,25.20萬元,概念方案審查通過后七日內。(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168萬元)第一次付費30%,50.30萬元,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開始前;第二次付費40%,67.20萬元,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交付后七日內;第三次付費30%,50.40萬元,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審查通過后七日內。單體建筑施工圖設計(分期分批出圖,按每批確定的建筑面積取費)第一次付費20%,施工圖設計開始前;第二次付費30%,施工圖交付后七日內;第三次付費20%,施工圖審查通過后三日內;第四次付費20%,房屋預售之日起七日內;第五次付費10%,工程竣工驗收前。(總圖景觀及室外系統(tǒng)配套工程168萬元),第一次付費10%,16.80萬元,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開始前;第二次付費20%,33.60萬元,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審查通過后七日內;第三次付費50%,84萬元,施工圖審查通過后三日內;第四次付費20%,33.60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前。提交各階段設計文件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實際支付設計費按最終出版的施工圖面積計算,多退少補,或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第6.1.2條第二款,在未簽訂合同前發(fā)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fā)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第6.2.5條,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guī)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guī)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fā)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fā)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雙方商定。第7.1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發(fā)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fā)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fā)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第7.2條,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fā)包人。發(fā)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文件不審批或本合同項目停緩建,發(fā)包人均按7.1條規(guī)定支付設計費。上述合同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已實際完成的設計費金額為基數,將30%-40%的費用以甲方開發(fā)的房產作價抵扣,商鋪款在分期支付費用中按比例向應扣除;60%-70%的費用按合同規(guī)定的進度以現(xiàn)金或轉賬支付。被告抵扣給原告的房產必須是在該項目中當年竣工的商鋪,原告有優(yōu)先選房權,價格享受被告同期銷售的優(yōu)惠價格。
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鑫茂投資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二原告出具《建設工程設計委托書》,并于2015年3月4日將工程設計合同在克拉瑪依市住建局進行備案。
另查,2016年7月26日,被告鑫茂房產公司向二原告發(fā)出《關于<克拉瑪依市國家商貿城二期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函》,載明:我單位開發(fā)的《克拉瑪依國際商貿城二期工程》概念方案已經完成,基本得到規(guī)劃部門的認可,目前正在辦理規(guī)劃及土地手續(xù)。根據克拉瑪依市政府的最新要求,我公司決定加快前期準備工作,爭取8月底開工建設。按目前我方于規(guī)劃部門溝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及我方認可的設計方案,要求貴院盡快完成二期的施工圖設計(8月中旬完成)。具體內容如下:1.B03(3-7棟)建筑面積38660.55平方米,地下1層,地上3層;2.B04(8-12棟)建筑面積38218.10平方米,地下1層,地上3層;3.B05(13-16棟)建筑面積45086.10平方米,地下1層,地上3層(局部5層);4.B06(17-21棟)建筑面積39807.41平方米,地下1層,地上3層;5.總圖及室外系統(tǒng)配套設計(用地面積135003.23平方米)。如在施工圖設計工作中,主管部門審批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發(fā)生變化,貴院所完成的設計工作量,我方均予以認可并支付相應的費用。規(guī)劃設計條件及用地紅線圖由我方負責在貴院出施工圖設計文件之前辦理完成。由于我方近期資金緊張,在貴院交付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我方先期支付部分設計費,余款后續(xù)支付。
另查,2016年10月20日,二原告向被告鑫茂房產公司發(fā)出《關于<克拉瑪依國際商貿城二期工程>施工圖設計圖紙及設計費用的函》,載明:根據貴公司《關于<克拉瑪依市國家商貿城二期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函》(2016年7月26日),我院積極組織各專業(yè)設計人員加班加點,于9月25日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文件,具備出圖條件。在正式出圖之前請貴院公司明確以下事宜:1.提供規(guī)劃設計條件及用地規(guī)劃紅線圖后方能出版施工圖;2.正式出版施工圖設計文件之前進行一次白圖會審;3.請貴方支付一部分設計費用(200萬元)。被告公司鑫茂投資公司工作人員袁海燕于2016年10月26日簽收。
2018年4月9日,二原告再次向被告鑫茂投資公司發(fā)出《設計費支付申請》,載明:……貴方先后兩次支付了45.2萬元(2015年6月支付25.2萬元,2016年8月支付20萬元),2016年7月26日我院根據貴公司【關于<克拉瑪依市國家商貿城二期工程>施工圖設計的函】開展施工圖設計工作,按實際設計的施工圖建筑面積計算設計費為791萬元,施工圖完成后,……現(xiàn)在我院由于資金緊張工資支付困難,需貴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的634.70萬元。
2019年4月1日,原告廣東建筑設計研究院再次向被告鑫茂投資公司發(fā)出《關于清欠設計費的函》,載明:一、……;二、……;三、……;四、項目完成情況: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間完成了五輪方案設計,2016年7月26日接甲方通知開展施工圖設計,于2016年9月完成了施工圖設計。該項目甲方未拿地,未開工建設。完成的規(guī)劃設計內容及費用如下:1.概念方案:建筑面積42萬平方米,單價2元每平方米,設計費84萬元;2.修規(guī)及報建方案:建筑面積42萬平方米,單價4元每平方米,設計費168萬元;3.施工圖設計:B03、B04、B05、B06棟樓總建筑面積161772平方米,單價30元每平方米,設計費485萬元;4.室外總圖及景觀設計:占地面積135003平方米,單價2元每平方米,設計費27萬元;5.室外系統(tǒng)配套工程設計:占地面積135003平方米,單價2元每平方米,設計費27萬元;以上設計費合計791萬元。五、設計費收費情況:由于該項目未實施,我院多次與甲方協(xié)商無果,于2016年10月20日給甲方發(fā)函請款未回復,于2018年10月24日給甲方再次發(fā)函協(xié)商結算,我院本著長期合作,互相理解,各自承讓盡快收回設計費的原則,同意按照設計費總價791萬元的60%即475萬元結算,但至今未予答復。根據審計結果及住建廳的要求,現(xiàn)我院通知貴公司,該筆設計費最遲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給我院。否則我院將按照上級要求,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貴司的付款責任與違約責任,屆時有可能造成不良影響,望請見諒!
另查,2015年6月4日,被告鑫茂投資公司向原告永升建筑設計研究院支付設計費25.2萬元,2016年8月23日,被告鑫茂房產公司向原告永升建筑設計研究院支付設計費20萬元,現(xiàn)原、被告雙方因剩余設計費結算事宜產生爭議,經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二原告訴至本院。
二原告為證實其訴訟主張,向本院出示:1.新疆克拉瑪依國際家居建材城方案設計、方案設計修改意見、方案設計、總平面圖、概念方案設計、單體平面設計方案、報規(guī)設計方案、《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設計技術資料書》、施工圖電子稿、《會議紀要》《設計技術資料書》《設計日志》《項目設計聯(lián)系(通知)書》《資料提送單審核意見》《關于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拖欠設計費的情況反映》,擬證實二原告實際履行設計合同的過程,并已按照約定完成了相應設計工作,被告應當支付設計費用;2.二被告企業(yè)信用信息報告,擬證實二被告系關聯(lián)公司,系被告鑫茂投資公司在案涉項目設計過程中成立了被告鑫茂房產公司,目的系為了由被告鑫茂房產公司具體實施案涉項目,且實際向克拉瑪依區(qū)發(fā)改委申請立項的主體亦為被告鑫茂房產公司;3.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擬證實2020年5月30日,原告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名稱變更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4.轉賬憑證、發(fā)票、保證保險單,擬證實二原告為訴訟保全,產生保全擔保保險費18000元。被告鑫茂投資公司對設計方案、修改意見、總平面圖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認為上述證據均形成關于2015年2月雙方訂立合同之前,不屬于合同項下的工作成果,沒有義務支付相應設計費用;對原告當庭出示的概念設計方案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認為被告鑫茂公司未收到過上述方案,僅認可2016年2月原告廣東建筑設計研究院交付的概念方案涉及;對單體平面設計方案、報規(guī)設計方案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認為被告鑫茂投資公司未收到過上述方案,且認為原告提交的概念方案尚未進行審查備案,故不涉及后面階段的設計工作;對勘察報告、技術資料書的真實性認可,屬于原告合同義務范圍;對施工圖電子稿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認為案涉項目立項及相關土地手續(xù)尚未辦結,二原告應當明知尚未到設計施工圖的時間點,故原告之后對施工圖的設計行為與被告鑫茂投資公司無關,原告不屬于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對會議紀要、設計技術資料書、項目涉及聯(lián)系通知書、資料提送審核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認為均屬于原告自行制作形成的內部資料,是否與設計合同項下工作成果相匹配相對應無法印證,亦無法以此認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合格的工作成果;對情況反映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認可,認為原告應當就其主張的設計費用如何計算形成進一步承擔舉證責任;對二被告企業(yè)信用信息報告、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認可;對轉賬憑證、發(fā)票及保證保險單真實性認可,認為該費用應當最終根據裁判結果按比例分擔。
對二原告出示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設計方案、修改意見、概念方案設計、總平面圖、單體平面設計方案、報規(guī)設計方案、勘察報告、技術資料書、施工圖電子稿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會議紀要、設計日志、設計聯(lián)系通知書、資料提送審核意見,雖無被告蓋章簽字確認,但其內容記載詳實,能夠相互印證,反映合同的履行過程,故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拖欠設計費的情況反映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其證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確認;對二被告企業(yè)信用信息報告、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轉賬憑證、發(fā)票、保證保險單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法就相關問題向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克區(qū)發(fā)改委)、克拉瑪依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克市住建局)、克拉瑪依市自然資源局克拉瑪依區(qū)(中心城)分局(以下簡稱克市自然資源局克區(qū)分局)發(fā)出調查令,克區(qū)發(fā)改委答復:2016年4月15日,被告鑫茂房產公司向克區(qū)發(fā)改委提交案涉項目備案申請,4月19日,克區(qū)發(fā)改委向被告鑫茂房產公司頒發(fā)《克拉瑪依區(qū)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證》(備案編號:克區(qū)發(fā)改工[2016]10號),項目名稱:中國克拉瑪依國際商貿城;擬建地點:克拉瑪依國際家具建材城以北、康城花園南部區(qū)域;建設規(guī)模:用地面積274839平方米,建筑面積約466580.52平方米,建設商業(yè)設施以及系統(tǒng)配套設施。(最終建筑面積以市規(guī)劃局審定為準);項目總投資20億元;資金來源:企業(yè)自籌;備案證有效期自備案之日起兩年。該備案證可作為辦理規(guī)劃、土地、環(huán)境保護、節(jié)能評估、水土保持等相關手續(xù)的材料。
克市住建局答復:僅對案涉設計合同備案情況予以確認,對后續(xù)項目運行情況、土地取得及使用情況、原被告之間設計費結算情況均不知情。
克市自然資源局克區(qū)分局答復:被告鑫茂投資公司、鑫茂房產公司沒有在其單位辦理過2019GK04、2019GK05、2019GK06、2019GK07四宗地塊的審批和不動產登記。2019年經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批準,克拉瑪依市自然資源局以掛牌方式出讓上述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于2019年6月29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其中:2019GK04、2019GK05、2019GK06地塊由新疆三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競得,不動產權證號:新(2020)克拉瑪依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房屋坐落:勝利路以東,南環(huán)路以南,宗地面積143754.96平方米,起止年限2019年8月26日至2089年8月25日。2019GK07地塊由新疆龍疆發(fā)展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競得,不動產權證號:新(2020)克拉瑪依市不動產權第XXXX號,房屋坐落:西環(huán)路以西,塔山路以北,宗地面積48240.04平方米,起止年限2019年8月10日至2089年8月9日。以上四宗地塊掛牌前為國有無權屬用地,規(guī)劃用途為城鎮(zhèn)住宅用地,均按照相關掛牌出讓程序供地
判決結果
一、依法確認原告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被告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已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向原告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7458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間的逾期付款違約金869850.04元,共計8327850.04元;
三、被告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自2021年2月1日起,以7458000元為基數,按照6.5065%標準,繼續(xù)向原告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四、被告新疆鑫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條、第三條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五、駁回原告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480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郵寄送達費74.80元,共計59882.80元,由原告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25718元,由被告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新疆鑫茂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34164.80元(34090元+74.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劉海峰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