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工集團永祥門窗幕墻有限責任公司與深圳市華劍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04民初54650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建工集團永祥門窗幕墻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深圳市華劍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衛(wèi)東律師、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2018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4451.83元(以120185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30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的1.5倍計算);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采購合同,原告為被告供應65系列斷橋隔熱鋁合金窗框,合同總價735000元,原告將貨物送至約定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后,被告應在15-20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原告依約供貨,經結算,原告向被告開具三張合計580185元的發(fā)票。被告僅支付了46萬元,余款120185元拒不支付。被告違約,依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應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倍計付違約金。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1.原告主張尚欠120185元無事實依據,被告尚欠的貨款金額為75185元。2.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需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3.原告供應貨物不符合標準,原告違約在先,被告無需支付違約金,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原、被告簽訂《采購合同》,合同總價735000元,原告產品需免費提供24個月的質量保修,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計起。在保修期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原告應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派人員到現場進行維修或更換;未派員維修,被告可自行維修或更換,費用由原告承擔。原告在收到訂貨通知后,在2017年11月25日前將貨物加工完畢,并送至工地現場。被告支付20萬元預付款,原告將所有貨物送至工地經被告驗收合格后,被告在15-20個工作日內全額付清貨款,原告需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收據及送貨清單。
被告分別于2017年11月21日、2018年2月8日、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付款40萬元、5萬元、1萬元,合計46萬元。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被告仍有75185元貨款未向原告支付。被告稱,原告于2017年11月25日供貨,貨物已用于涉案項目,因雙方一直就供貨質量維修事宜存在爭議,被告未向原告出具驗收合格報告,故付款條件未成就,但無證據證明涉案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被告深圳市華劍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深圳市華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變更為現名。
以上事實有《采購合同》、銀行轉賬憑證及本院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深圳市華劍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疆建工集團永祥門窗幕墻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75185元;
二、被告深圳市華劍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新疆建工集團永祥門窗幕墻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7518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13%的標準,自2019年1月3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
三、駁回原告新疆建工集團永祥門窗幕墻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92.7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羅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譚瑞瑩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