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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萬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萬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萬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1800萬元
法定代表人:何紹清
聯(lián)系方式:028-61675557
注冊時間:2004-04-28
公司地址:汶川縣威州鎮(zhèn)桑坪路39號附96號
簡介: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工程項目管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監(jiān)理服務;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招標代理;政府采購代理;設備租賃;廣告業(y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能源管理;商務咨詢服務;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橋梁工程、冶金工程、公路工程、電力工程、環(huán)保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鐵路工程、送變電工程、土地整理、鋼結構工程、特種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隧道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勞務作業(yè)、模板腳手架工程、機電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輸變電工程、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古建筑工程;防雷裝置檢測;土石方工程服務;地質災害治理服務;造林和更新、森林經營和管護、林產品采集;樹木種植;生態(tài)保護;環(huán)境治理業(yè);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風景園林工程設計服務;景觀和綠地設施工程施工;公園規(guī)劃設計;城市規(guī)劃設計;會計、審計及稅務服務;商品批發(fā)與零售;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服務、工程測量服務、攝影測量與遙感服務、地籍測繪服務、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服務、房產測繪服務、測繪航空攝影服務;軟件開發(fā);信息系統(tǒng)集成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展開
趙傳六、張紅瓊等與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壩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3201民初106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馬爾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傳六、張紅瓊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壩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萬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萬錦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追加萬錦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了2次庭審,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了第1次庭審,第2次庭審提交了書面意見,原告、被告、第三人2次庭審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傳六、張紅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保險金600000元;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趙傳六系趙某某的父親,原告張紅瓊系趙某某的母親,二原告是趙某某的唯一直系親屬。2020年10月8日,趙某某在萬錦公司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被重物砸傷后當場死亡。因所在項目部在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項目部負責人第一時間向被告報案并保留事故現(xiàn)場,被告隨即安排工作人員前往事故現(xiàn)場進行取證調查,確認趙某某為被保險人,系意外死亡,屬于被告的保險賠償范圍。但在后續(xù)理賠中,被告卻稱項目部購買的保險屬于不足額承保,僅同意賠償保險金190214.95元。但經核實,趙某某所在項目部是按工程總造價3100000元在被告處進行的投保,保險金額為意外醫(yī)療每人保額60000元,意外傷害每人保額6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24時止。基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依照項目部與被告所訂立的保險合同,被告應按意外傷害的保額600000元向二原告進行理賠,被告不足額理賠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利益,故為維護二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辯稱,1.(2020)川3226民初47號民事判決書中萬錦公司自認其項目章不能用于簽訂合同,故加蓋項目章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第三人萬錦公司投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實;2.死者趙某某并非萬錦公司員工,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3.公司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取得第三人萬錦公司與業(yè)主單位的施工合同顯示項目實際施工總造價為9778411元而非3100000元,第三人萬錦公司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意降低投??傇靸r投保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即使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雙方也應當依據(jù)保單特別約定第7條按比例計算實際賠付金額。 第三人萬錦公司述稱,1.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工程項目專用章是萬錦公司刻制的,是項目部唯一的印章;2.萬錦公司在購買保險時工程實際施工總造價為3100000元,以該實際施工總造價在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處購買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依法繳納了保費,被告也出具了保單,案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3.羅來國是萬錦公司項目部的施工班組長,負責在當?shù)亟M織工人進行施工,按實際施工計算勞務費,趙某某是該項目上的施工工人,其工資和保險都是統(tǒng)一由項目部發(fā)放和購買,是案涉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趙傳六、張紅瓊、趙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單(2019版)原件,被告及第三人均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復印件1份,擬證明2020年7月8日,萬錦公司項目部以案涉工程實際施工造價3100000元為投??傇靸r在被告處購買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的三性均有異議,認為合同雙方并非分包合同關系,系租賃合同關系,其分包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無法證明趙某某系萬錦公司員工,與本案無關。第三人對該組證據(jù)的三性無異議。本院認為該份合同證明了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部分包該工程給羅來國時案涉工程實際施工造價為3100000元,予以采信; 2.《理賠決定告知書》(No:003)原件1份,擬證明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確認死者趙某某系案涉保險單項下的被保險人,其死亡屬于意外事故,本案的保險賠償款應為600000元。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理賠決定書不構成自認。第三人萬錦公司認為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理賠決定告知書》已認定趙某某是萬錦公司的員工,是案涉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本院認為被告出具《理賠決定告知書》的前提是已認定死者趙某某屬案涉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予以采信; 3.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出具的《關于實施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擬證明第三人萬錦公司項目部向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購買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時,案涉工程實際施工造價為3100000元,第三人萬錦公司是按項目實際施工造價進行投保,系足額承保。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說明中所闡述的剩余30%建設任務面積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從證明目的來說其反而證明了萬錦公司在投保時隱瞞了項目的整體施工面積。第三人萬錦公司認為案涉項目分兩部分完成,2018年至2019年完成了70%的施工內容,剩余的30%從2020年6月開始,萬錦公司是按照投保時實際施工造價3100000元(剩余30%施工內容)購買的保險。本院認為該情況說明證明了案涉工程投保時實際施工造價為3100000元,予以采信; 4.保險費轉款憑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2020年7月8日第三人萬錦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劉元亮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全部保險費。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認為從轉賬憑證上無法看出是由第三人萬錦公司支付的保費。第三人萬錦公司稱保費是其公司員工劉元亮在保單出具當日向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支付的。本院認為,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單與第三人萬錦公司轉款的時間、保單摘明的保費金額與投保人轉款金額均一致,認定第三人萬錦公司向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繳納保費的情況屬實,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19版)保險單、投保單、保險條款復印件各1份,擬證明根據(jù)保險單特別約定第7條“···經雙方約定,如投??們r低于實際施工造價,則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采取比例賠付原則···”,本案屬于保險責任前提下應按比例計算實際賠付金額的情形,投保人聲明處有投保人簽章,保險人已就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第7條盡到提示、明確告知義務。原告對該組證據(jù)三性均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實際施工總造價是以實際相關建筑總投入造價為準,第三人萬錦公司項目部投保時相關建筑總造價就是3100000元,沒有低于實際施工造價,系足額投保。第三人萬錦公司無意見。本院認為該三份證據(jù)證明了案涉保險合同成立的事實,故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2.《合同協(xié)議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案涉工程實際施工總造價為9778411元。原告對該證據(jù)三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合同協(xié)議書》簽訂時間是2017年9月21日,與本案承保時間2020年7月9日不吻合。根據(jù)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案涉工程分兩個階段修建完成,第一階段為2018年至2019年完成施工內容的70%,第二階段為2020年6月至10月完成剩余施工內容的30%。案涉保險合同僅涉及第二階段施工范圍的投保,投保時間與第二階段施工時間相吻合。第三人萬錦公司無意見。本院認為《合同協(xié)議書》只能證明案涉工程整體的施工造價為9778411元,而不能證明第三人萬錦公司投保時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總造價為9778411元,故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3.《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復印件1份,擬證明該分包合同無第三人萬錦公司簽章,且違法分包屬無效合同,即使合同有效,也非實際施工總造價合同,應按被告提供的《合同協(xié)議書》認定實際施工造價。原告對該證據(jù)三性予以認可,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該分包合同是第三人萬錦公司項目部在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時所提交的合同,證明項目部是以合同實際施工造價3100000元進行的足額投保,至于是否存在分包與案涉保險糾紛無關。被告所提供的分包合同加蓋有萬錦公司的項目章,這與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主張的未加蓋印章不相符。該分包合同的工程內容與《合同協(xié)議書》工程內容有明顯的差距,項目部投保是按分包合同的工程范圍和承包內容進行的投保。第三人萬錦公司無意見。本院認為案涉工程是否違法分包不影響案涉保險合同的成立,第三人萬錦公司項目部將該工程分包給羅來國時案涉工程實際造價為3100000元,故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4.(2020)川3226民初47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第三人萬錦公司在(2020)川3226民初47號民事案件中自認其項目章不能用于簽訂合同,故加蓋項目章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原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認為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即便印章系項目專用章,根據(jù)內部管理規(guī)定不能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但是公司的付款行為已對印章的瑕疵進行了追認,投保是第三人萬錦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人萬錦公司認為項目章是項目部唯一的印章,經公司同意簽訂的合同均是加蓋此章,公司認可該枚印章的效力。本院認為第三人萬錦公司在(2020)川3226民初47號民事案件中自認其項目章不能用于簽訂合同,但繳納保險費的行為是對保險合同的認可,且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也根據(jù)保單的金額收取第三人萬錦公司支付的保費,故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 第三人萬錦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jù):1.金川縣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證明,金川縣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20年10月8日趙某某在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點金川縣安寧牧場大溝進行勞務施工過程中,因焊接沙石的鋼篩不慎倒下被砸中致死;2.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根據(jù)機構改革要求,2019年5月底金川縣草原監(jiān)理站由“金川縣畜牧獸醫(yī)服務中心”劃歸“金川縣環(huán)境保護和林業(yè)局”,組建“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金川縣草原監(jiān)理站具體經辦實施的《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項目隨之劃轉至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項目建設單位由“金川縣畜牧獸醫(yī)服務中心”變更為“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的事實。對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無異議,對金川縣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證明,金川縣公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原告、第三人無異議,被告對合法性、報、接警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內容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情況說明》系“羅來國自述”,《證明》依據(jù)《情況說明》轉述,內容均不屬于派出所、應急管理局所作出的認定事實陳述,無法確認內容真實性,陳述內容與本案的爭議焦點無關聯(lián)性。對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出具的關于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設單位變更的情況說明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本院認為金川縣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和金川縣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了死者趙某某死亡的時間、地點、經過,予以采信。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無異議,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7月8日,第三人萬錦公司項目部按實際工程總造價3100000元,在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處購買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意外醫(yī)療每人保額60000元,意外傷害每人保額600000元,保險期限為2020年7月9日0時起至2020年11月5日24時止,被保險人共50人,系不記名保險。2020年10月8日,趙某某在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被重物砸傷后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第三人萬錦公司項目部向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報案,被告聯(lián)合財保阿壩中心支公司出具理賠決定告知書,載明“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設項目部在我公司投保的建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號0120205132290019E90000××××,該保單項下承保的趙某某(被保險人)于2020年10月8日發(fā)生的事故,因砸傷后造成當場死亡,經我公司審核,當屬于不足額承保,對此我公司決定按投保單特約不足額承保比例給付保險金,共計給付賠款金額190214.95元”,現(xiàn)尚未支付。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總投資額為9778411元,2018年至2019年,完成案涉工程項目建設任務的70%。剩余30%建設任務投資3100000元。 同時查明,2019年5月底金川縣草原監(jiān)理站由“金川縣畜牧獸醫(yī)服務中心”劃歸“金川縣環(huán)境保護和林業(yè)局”,組建“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金川縣草原監(jiān)理站具體經辦實施的《金川縣安寧牧場草原沙化治理工程》項目隨之劃轉至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項目建設單位由“金川縣畜牧獸醫(yī)服務中心”變更為“金川縣林業(yè)和草原局”。 另查明,原告趙傳六系死者趙某某的父親,原告張紅瓊系死者趙某某的母親,二原告系死者趙某某的唯一直系親屬
判決結果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壩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趙傳六、張紅瓊意外傷害保險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壩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澤旺初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馬世燕 書記員吳月全
判決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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