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舒城縣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523民初635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舒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瑞峰公司)與舒城縣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行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行友公司以鑫瑞峰公司違約為由提起反訴,本院一并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鑫瑞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勇、孔慶宏,行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逸舟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薛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鑫瑞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違約金等共計1967377.57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8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雙方約定:被告將其開發(fā)的周瑜雅苑1-2#樓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該工程使用固定價格計算工程款,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計算。工程款支付方式為:1#、2#樓從基礎開挖至三層封頂結構施工結束,付工程款總價的15%;1#、2#樓主體結構封頂經驗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總價的35%;1#、2#樓內外墻粉刷結束、外墻體油漆等腳手架拆除全部結束后付工程款總價的25%,同時全額返還履約保證金;所有工程全部施工結束,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后,六個月內付工程款總價的20%,余款5%作為本工程保修金;被告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計算方式按履約保證金執(zhí)行。原告為履約該合同擔保,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350000元。(其他內容詳見合同)。此后,原被告又就上述工程附屬的配電房、道排、圍墻等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二份,約定由原告承包該工程的附屬工程,配電房工程款為43000元;檢查井、門衛(wèi)、圍墻、停車位等工程款為360000元(其他內容詳見施工協(xié)議)。
上述合同及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完成周瑜雅苑1-2#樓工程及附屬工程施工,于2017年7月17日取得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并交付被告。經原被告最終結算,雙方確認原告承包的周瑜雅苑1-2#樓工程總工程款為5592377.57元。其中:1-2#樓合同內工程款4914470元;1-2#樓簽證工程款181407.57元;附屬道排、圍墻等工程款為496500元(包括合同內工程款403000元,合同外零星工程款93500元)。但被告在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一直未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義務,導致原告為保證工程進度墊付資金產生巨額損失。截止目前,原告承建的周瑜雅苑1-2#樓工程質保期已經屆滿,且在質保期內未出現(xiàn)質量問題。根據(jù)上述合同約定,被告應當立即支付原告全部5592377.57元工程款。但被告僅陸續(xù)支付原告工程款4325000元,且支付時間均晚于雙方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時間。另根據(jù)原、被告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2017年1月20日該工程外墻腳手架拆除時返還原告350000元履約保證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的工程款、履約保證金等共計1617377.57元,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50000元。原告已申請了訴前保全,保全金額為1310000元,支付保全費5000元。綜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訴請。
行友公司辯稱,1.工程造價計算錯誤。即使按約施工,1-2#樓工程款也非4914470元,應為4893470元。原告所施工工程雖然驗收合格,但實際有部分非主體工程并未施工,如內網(wǎng)墻粉白及內墻頂棚、玻璃幕墻等。該未施工部分應當從合同總價中扣減。2.應扣除5%質量保修金。無論是主合同還是從合同,都約定了5%的質保金,該款必須等質保期結束才能支付。目前該款還未到期,要求支付無法律依據(jù)。3.原告應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友公司已經支付442.5萬元。原告與行友公司簽訂的附屬工程約定了原告應開出11%的增值稅,顯然原來的工程款中已經包含了12%的建安稅。但到目前為止,原告沒有出具法定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原告拒不審計。雖然雙方約定的是固定單價計價,但原告對固定單價內的施工項目并非全部施工,對于未施工部分,行友公司多次要求原告抓緊審計或者鑒定,在工程款數(shù)額明確后,行友公司會立即支付工程款,但原告置若罔聞,不予審計。5.原告拖延工期,已經嚴重違約。原告自2016年2月16日起開始施工,按照約定2016年9月16日就應當施工結束,但是原告資金緊缺,組織不力,干干停停,嚴重拖延了工期,直至2018年1月8日才通過竣工驗收。6.行友公司未違約。原告第一階段直至2016年8月4日才施工結束,嚴重影響了行友公司的房產銷售。第二階段雖然于2016年9月份申請驗收,但驗收不合格,多次修復。行友公司在此階段,為不影響施工,提前支付工程款,沒有違約行為。第三階段,原告對于內墻墻體及頂棚至今未施工,行友公司即使支付工程款不及時,也不構成違約,更何況行友公司一直積極支付工程款。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行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依法判令鑫瑞峰公司立即支付行友公司延誤工期違約金計147.4341萬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標準,自2016年12月12日計算至2017年5月11日,違約金為491.447萬元×0.2%/日×150日=147.4341萬元)。2.出具已付432萬余元發(fā)票(建筑工程包工包料專用發(fā)票,稅額12%)。當庭變更為:出具已付442.5萬元的建安稅發(fā)票,包工包料的稅額為11%。3.本案反訴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8日,行友公司與鑫瑞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行友公司將周瑜雅苑1-2號樓土建及外裝飾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包工包料)交由鑫瑞峰公司施工。合同工期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9月16日,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為210天。該工程使用固定單價結算工程款,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標準計算,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土建、水電、幕墻、消防等所有工程包工包料在內。從開工至工程全部結束,無論是材料費和人工費漲、降都不再進行任何開工的調整。施工過程中的增減項目,按照安徽省2000年土建、水電定額1999年裝飾定額和現(xiàn)行的相關補充定額,人工工資調整按現(xiàn)行文件執(zhí)行。材料調整差價格按六安市2016年2-8月份市場動態(tài)信息價格調差。施工過程中的鋼材、商品混凝土、門窗、水泥、尤其、水電、消防等所用材料必須正宗產品,且經質檢、監(jiān)理及發(fā)包方認可。本工程付款方式為:1.1-2#樓從基礎開挖到三層封頂結構施工結束(含門面房屋頂)。付工程款總價的15%;2.1-2#樓主體結構封頂經驗收合格后付工程款總價的35%;3.1-2#樓內外墻體粉刷結束、外墻體油漆等腳手架拆除全部結束后付工程款總價的25%,同時全額返還履約質量保證金;4.所有工程全部施工結束,通過竣工驗收合格,資料齊全等,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在審計部門28天內經工程決算后,六個月內付工程款總價的20%,余款5%作為本工程保修;5.工程保修期、保修金付給,執(zhí)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總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總價款不作調整,設計圖紙以外的增減工程量住所補充約定條款及六安市××年2-8月份動態(tài)信息價格調整。風險范圍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設計圖紙以外的增減工程量按六安市2016年2-8月份市場動態(tài)價格調整,等等。
2017年5月16日,行友公司與鑫瑞峰公司就附屬工程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行友公司將周瑜雅苑小區(qū)內的道路、污水雨水管道、檢查井、門衛(wèi)、圍墻、停車位等(具體見工程圖紙和《附屬工程量及施工基數(shù)交底書》)交付給鑫瑞峰公司施工,包工包料,承包總價為36萬元,施工工期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6月13日(總日歷天數(shù)為60日),每延遲一天罰款1000元,逐日累計。付款方式:附屬工程全部結束并經行友公司驗收合格后付20萬元,下余工程款在相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10日內支付,扣除5%質量保證金期限一年(開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等。
在該合同簽訂前的2016年2月1日,行友公司與鑫瑞峰公司達成議標協(xié)議后,鑫瑞峰公司就已經進場施工。然后鑫瑞峰公司資金緊缺、組織不力,導致工程進度非常緩慢,嚴重拖延了工期,直到2018年元月2日才通過竣工驗收,給行友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且直到現(xiàn)在,鑫瑞峰公司對內墻粉刷、玻璃幕墻等也沒有施工。為維護行友公司合法權益,現(xiàn)提出反訴,肯請依法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
鑫瑞峰公司辯稱,1.被告認可工程的總價款為4914470元,這與原告訴請相一致;2.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原告未出現(xiàn)延期施工的情況,被告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舉證時將舉證相關證據(jù)證明。即使原告存在一定的施工逾期情況,也是因為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造成的;3.反訴請求中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屬于法院審理范圍,應當由稅務機關直接處理。
鑫瑞峰公司圍繞本訴訟請求以及反訴抗辯,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主體資格合適。
證據(jù)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將其開發(fā)的周瑜雅苑1-2#樓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該工程使用固定價格計算工程款,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計算。原、被告雙方約定了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以及履約保證金返回時間。
證據(jù)三、《決算總價》(總工程款)、結算清單各一份;《施工協(xié)議書》兩份;造價單三份(附屬工程及零星工程);《決算總價》一份(簽證部分);《單位工程造價匯總表》一份(簽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三份(簽證);《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一)》五份(簽證);《措施項目清單單價計價表(二)》一份(簽證);《規(guī)費和稅金清單計價表》一份(簽證);履約保證金付款憑證二份。證明:原告承建了被告開發(fā)的周瑜雅苑1-2#樓工程,附屬工程(包含道路面、污水管道、檢查井、圍墻、停車位等工程),零星工程,1-2#樓的簽證增加工程。后經原、被告結算,原告施工的工程總價款為5592377.57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約保證金350000元。被告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并返還保證金。
證據(jù)四、工程款支付申請二份、驗收申請二份、工程聯(lián)系單一份、舒城縣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驗收檢查記錄等施工資料一組。證明:1.原告已于2016年7月28日完成案涉工程1#、2#樓三層封頂,于2016年8月28日完成案涉工程1#、2#樓主體結構封頂,于2016年12月10日完成案涉工程1#、2#樓外墻粉刷;于2017年1月8日完成案涉工程腳手架拆除,于2017年1月18日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施工并經監(jiān)理單位驗收合格;2.被告未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未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
證據(jù)五、驗收綜合表、驗收備案表、竣工驗收報告各兩份,證明原告施工的案涉周瑜雅苑1#、2#樓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備案;其中1#樓施工面積為2504.73平方米,2#樓施工面積為2388.74平方米。
證據(jù)六、調查筆錄二份、證人證言(證人朱某、談某、魏某出庭作證),證明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案涉工程施工,沒有延誤工期;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構成違約。
證據(jù)七、投資合作協(xié)議書一份,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兩份,證明申請出庭證人談某身份情況,系行友公司股東。
證據(jù)八、保全裁定,證明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支付保全費5000元。
行友公司圍繞反訴請求以及針對本訴部分的抗辯,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各一張,證明被告(反訴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證據(jù)二、施工合同一份,證明:1.被告(反訴人)將開發(fā)的周瑜雅苑1#、2#號樓建設工程交由原告(被反訴人)施工;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為承擔工程總價款的5%作為違約金,或按每延誤一天扣總價的2‰(P62);3.施工過程中的增減項目,按照安徽省2000年土建、水電定額1999年裝飾定額的現(xiàn)行的相關補充定額,人工工資調整按現(xiàn)行文件執(zhí)行;4.1#、2#樓內外墻體粉刷結束、外墻體油漆等腳手架拆除結束后付工程款總價的25%。
證據(jù)三、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開工報告各一份,證明周瑜雅苑1#、2#號樓建設工程原告是2016年5月11日開工,2018年1月2日竣工驗收合格。
證據(jù)四、監(jiān)理工程師通知單一份,證明截止2017年3月29日,原告還未施工結束,監(jiān)理通知原告,其已延誤工期。
證據(jù)五、圖紙、《情況說明》各一份,照片4張,證明截止原告起訴時,原告對1#、2#內墻未粉白、未涂乳膠漆,未施工玻璃幕墻。
證據(jù)六、工程款結算清單一份,證明被告(反訴人)向原告(被反訴人)支付工程款442.5萬元。
證據(jù)七、施工協(xié)議書、附屬工程造價單各一份,證明原被告在施工協(xié)議書中約定稅票為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附屬工程造價單索要的稅款為12%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將結合當事人陳述綜合加以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行友公司與鑫瑞峰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補充協(xié)議的相關內容與本院查明的內容一致,予以確認。2016年1月20日和2016年3月10日,鑫瑞峰公司分兩次共向行友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35萬元。2017年4月12日,行友公司與鑫瑞峰公司就附屬工程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行友公司將周瑜雅苑小區(qū)內的道路、污水雨水管道、檢查井、門衛(wèi)、圍墻、停車位等(具體見工程圖紙和《附屬工程量及施工技術交底書》)交付給鑫瑞峰公司施工,包工包料,承包總價為36萬元,施工工期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6月13日。付款方式:附屬工程全部結束并經行友公司驗收合格后付20萬元,下余工程款在相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10日內支付,扣除5%質量保證金期限一年(開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等。
2017年5月16日,行友公司與鑫瑞峰公司就附屬工程簽訂《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行友公司將周瑜雅苑小區(qū)內的配電房工程交付給鑫瑞峰公司施工,包工包料,承包總價為43000元,施工工期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6月13日,每延遲一天罰款1000元,逐日累計。付款方式:附屬工程全部結束經相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后10日內支付(開1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等。
2017年8月1日,周瑜雅苑1#樓竣工驗收合格,建筑面積為2504.73㎡。2018年1月2日,周瑜雅苑2#樓竣工驗收合格,建筑面積為2388.74㎡,1-2#樓總計面積4893.47㎡。施工過程中,1-2#樓有增加工程量部分,鑫瑞峰公司提供了行友公司簽字蓋章的《施工現(xiàn)場簽證單》,但雙方對該增量部分價款未能協(xié)商一致或通過審計鑒定確定。附屬工程部分,鑫瑞峰亦按約定施工完畢。附屬工程亦有增加工程量部分,鑫瑞峰公司與行友公司協(xié)商確定價款為93500元。1-2#樓施工期間,行友公司存在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情況,鑫瑞峰公司亦存在工期延誤、逾期竣工等行為。鑫瑞峰公司與行友公司一致認可行友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42.5萬元。
另查明,行友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由劉行友、談某、陳賢福、王磊共同投資600萬元成立。其中,劉行友、談某、陳賢福均占出資總額的30%,王磊占出資總額的10%
判決結果
一、舒城縣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64970元。
二、舒城縣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350000元。
三、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舒城縣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具4425000元發(fā)票,具體稅率及應納稅款由稅務機關確定。
四、駁回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舒城縣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本訴部分22506元,反訴部分1807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5576元,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576元,舒城縣行友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3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鳳維來
人民陪審員李宗葉
人民陪審員陳傳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付逸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