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洪利與遼寧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第六冶金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豐民初字第1816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溫洪利與被告遼寧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帝公司)、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第六冶金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冶公司)、被告首鋼京唐鋼鐵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京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洪利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凱,被告金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建國,被告六冶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勝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京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溫洪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金帝公司、六冶公司、京唐公司給付工程款1782144元及2007年12月25日工程驗收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期間的銀行利息;2.要求金帝公司、六冶公司、京唐公司給付工程款2458297元及2008年3月20日工程驗收之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期間的銀行利息;3.金帝公司、六冶公司、京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在庭審前,溫洪利變更訴訟請求:1.要求金帝公司、六冶公司、京唐公司給付工程款3315360元及2007年12月25日工程驗收之日至給付之日期間的銀行利息;2.要求金帝公司、六冶公司、京唐公司急速工程款4838655元及2008年3月20日工程驗收之日至給付之間期間的銀行利息;3.金帝公司、六冶公司、京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一、2007年8月金帝公司分包了六冶公司承攬的京唐公司鋼鐵廠原料場項目工程,當月金帝公司將其中修建貯礦料場臨時道路工程交于溫洪利施工,并與溫洪利簽訂了由溫洪利包工包料的施工協(xié)議,雙方約定執(zhí)行綜合單價,其中包括運輸、機械、施工碾壓等。結算量以業(yè)主京唐公司與六冶公司及監(jiān)理現(xiàn)場確認的實際用量為準。工程完工驗收至今,京唐公司未作結算。溫洪利多次找金帝公司索要,金帝公司以業(yè)主京唐公司未給六冶公司結算為由,拖欠今日未付款。
二、2008年1月金帝公司將其中修建礦料場大型設備進場道路、安裝場地、設備場地、鋪筑山皮石工程交于溫洪利施工,并與溫洪利簽訂了由溫洪利包工包料的施工協(xié)議,雙方約定執(zhí)行綜合單價,其中包括運輸、機械、施工碾壓等。結算量以業(yè)主京唐公司與六冶公司及監(jiān)理現(xiàn)場確定的實際用量為準,工程完工驗收至今,京唐公司未對少審批的量差、價差改正及完整結算。溫洪利多次找金帝公司索要,金帝公司以業(yè)主首鋼京唐公司未給六冶公司結算為由,拖欠今日未付款。
根據(jù)金帝公司提供給溫洪利的六冶公司向首鋼京唐公司提交的修建臨時施工道路預算審批的請示、工程預算書、工程量確認單、施工圖等資料,溫洪利供應的山皮石數(shù)量已確認。溫洪利認為,溫洪利拿不到材料款的原因是首鋼京唐公司未給六冶公司完整結算造成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特提起訴訟。溫洪利在起訴時考慮到金帝公司、六冶公司、京唐公司拖欠工程款數(shù)年,認為難以要回,只想拿回部分工程款即可,故訴求數(shù)額與實際拖欠工程款數(shù)額相差甚遠。因各地農(nóng)民工索要工資等,溫洪利發(fā)現(xiàn)起訴的工程款數(shù)額尚不能夠給付農(nóng)民工工資,故向法院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給付工程款8154015元。
溫洪利為支持自己的主張?zhí)峁┝讼铝凶C據(jù):
1.六冶公司與京唐公司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首京唐2007煉鐵原料-01)復印件1份,復印于金帝公司,證明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結算方式,發(fā)包方違約利息計算方式,對于總包合同新增工程價格計算規(guī)定。
2.金帝公司與六冶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復印于金帝公司,證明金帝公司承包了六冶公司總包的京唐公司京唐工程。
3.溫洪利與金帝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原件2份,證明溫洪利做為實際施工人承包了金帝公司承包的六冶公司的首鋼京唐工程中的貯礦料場四周及廠區(qū)內(nèi)臨時道路;溫洪利做為實際施工人承包了金帝公司承包的六冶公司總包的首鋼京唐工程中的貯礦料場大型設備進場臨時道路、設備場地、鋪筑山皮石工程。
4.溫洪利與金帝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原件1份,證明針對溫洪利與金帝公司簽訂的二份施工協(xié)議的補充協(xié)議,工程范圍一樣,工程單價調(diào)整。
5.貯礦料場廠區(qū)修道路施工、大型設備進場修路安裝平整場地鋪筑山皮石工程量確認單復印件,復印于金帝公司,證明根據(jù)驗收的施工量按發(fā)包方與六冶公司合同約定結算價款所做預算,溫洪利所做此預算作為起訴數(shù)額8154015元的依據(jù)。
6.六冶公司上報給發(fā)包方京唐公司復印件2份預算,復印于金帝公司,證明六冶公司上報預算金額為9236344元,作業(yè)部已審批,但工程部僅暫批一份金額為295295元,工程部至今對金額為8941049元預算未予答復。
7.貯礦料場廠區(qū)修道路施工、大型設備進場修路安裝平整場地鋪筑山皮石工程量確認單復印件,復印于金帝公司,證明溫洪利起訴數(shù)額8154015元計算利息起算日期的依據(jù)。
金帝公司辯稱,金帝公司確實與溫洪利簽訂了合同,也認可京唐公司簽訂的工程量確認單。金帝公司依據(jù)京唐公司的確認單進行核算,確認預算的金額為8154015元。拖欠溫洪利工程款并不是金帝公司的責任,是由于京唐公司在合同清單外,新增工程不給審批預算,或不按合同規(guī)定故意少審批預算,造成所欠工程款不給,該工程款不在首京唐2007煉鐵原料-01合同清單內(nèi),是京唐公司惡意拖欠造成的,應由京唐公司給付溫洪利起訴的這筆工程款。
金帝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六冶公司辯稱,1.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第六冶金建設公司于2011年更名為六冶公司。2.溫洪利沒有證據(jù)證明六冶公司欠金帝公司工程款。3.金帝公司與溫洪利的債權債務關系,六冶公司不清楚。即使存在金帝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相關法律責任應由金帝公司承擔。金帝公司與溫洪利的債權債務糾紛與六冶公司無關。本案產(chǎn)生的原因,是京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審批,故意不批或少批工程量,并且拖欠工程款導致的,因此應由京唐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綜上,請法院駁回溫洪利對六冶公司的訴請。
六冶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首鋼京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其出具的立案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并提交了首京唐函(2016)13號關于中止審理(2014)豐民初字第1816號案的函,認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了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05號案,并將該案作為(2015)冀民一初字第3號案中京唐公司對六冶公司的反訴處理,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申請中止審理。
本院對溫洪利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6,金帝公司、六冶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京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3、證據(jù)4,金帝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六冶公司認為系溫洪利與金帝公司所欠,不予質證;京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5,金帝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六冶公司對有本公司印章的材料予以認可;京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7,金帝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六冶公司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系對涉案工程量的確認或對施工方案的確認,不涉及工程款支付及起算利息的依據(jù),但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京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jù),認定下列事實:
2007年6月5日,發(fā)包人京唐公司與承包人六冶公司簽訂編號:首京唐2007煉鐵原料—01《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名稱:原料汽車受卸設施、原料水運設施、儲礦料場、混勻料場等系統(tǒng)工程,工程地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業(yè)開發(fā)區(qū)。
2007年8月,發(fā)包人六冶公司與承包人金帝公司簽訂《京唐公司原料場工程建設承包服務合同》,工程名稱:京唐公司原料場工程。
2007年8月22日,金帝公司(甲方)與溫洪利(乙方)簽訂《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分包甲方承攬的京唐公司一期項目工程貯礦料場場區(qū)修建臨時道路工程。合同約定:1.工程施工地點:京唐鋼鐵廠貯礦料場;2.施工項目:貯礦料場四周臨時道路總長約4000米,場區(qū)內(nèi)臨時道路總長約5000米;3.承包范圍:包工包料,提供標準山皮石原料;4.單價:綜合單價,山皮石85元/m3(含運輸、機械、施工碾壓等);5.工程量:以業(yè)主和承包方驗收的原料實際使用量及工程完成量為準;6.付款方式:由乙方預先墊付,業(yè)主給總包方六冶公司工程驗收后,甲方一次性給乙方付款。
2008年1月21日,金帝公司(甲方)與溫洪利(乙方)再次簽訂《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乙方分包甲方承攬的京唐公司一期項目工程貯礦料場場區(qū)修建臨時道路工程。合同約定:2.施工范圍:貯礦料場大型設備進場道路、設備場地、鋪筑山皮石(注:其他條款與2007年8月22日《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條款內(nèi)容完全相同)。
2008年3月1日,金帝公司(甲方)與溫洪利(乙方)就前兩份《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簽訂《工程施工補充協(xié)議書》,合同約定:4.單價:綜合單價,按發(fā)包方與六冶公司約定,參照2001年《冶金工業(yè)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編制預算,其中綜合費率:土建(含稅)按照定額基價直接費的10%計算;11.因前2份協(xié)議承包價過低,通過協(xié)商簽此協(xié)議,以前協(xié)議如有與此協(xié)議承包價格及條款不同,按此協(xié)議為準。
2007年10月20日,六冶公司制作《貯礦料場場區(qū)修道路施工方案確認單》確認:修筑了施工機械及運輸車輛進場施工臨時道路,礦料場四周臨時道路總長度3080m,場區(qū)內(nèi)臨時道路總廠4200m。臨時道路用山皮石鋪筑,50cm厚、6m寬,經(jīng)機械推平碾壓而成。同日,監(jiān)理單位蓋章確認。同年12月24日,京唐公司供應管理部供料廠蓋章確認。后六冶公司就貯礦料場場區(qū)修道路向京唐公司上報《京唐鋼鐵廠項目工程預算書》,預算金額為3507053元。京唐公司未予審批。
2008年3月19日,六冶公司制作《原料場、貯礦料場大型設備進場、修路、安裝平整場地鋪筑山皮石工程量確認單》確認:沿經(jīng)二路向貯礦料場開六條路進入,路面寬6m,50cm厚山皮石鋪壓。堆取料機KB701至KB301混勻料場,道路長合計720m。設備放置場地,安裝場地區(qū)域內(nèi)進行鋪筑山皮石硬化。鋪山皮石50cm厚,長度200m,寬度為每道堆取料機,混勻料場之間凈距離。同日,監(jiān)理單位、京唐公司煉鐵作業(yè)部蓋章確認。后六冶公司就原料場、貯礦料場大型設備進場、修路、安裝平整場地向京唐公司上報《京唐鋼鐵廠項目工程預算書》,預算金額為5729291元。京唐公司審批295295元,其余未予審批。
溫洪利修筑的貯礦料場場區(qū)修道路,依據(jù)確認的工作量,按照合同約定及2001年版《冶金工業(yè)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計算,定額基價直接費的10%計取綜合費,工程款合計3315360元未審批。
溫洪利修筑的原料場、貯礦料場大型設備進場、修路、安裝平整場地,依據(jù)確認的工作量,按照合同約定及2001年版《冶金工業(yè)建設工程預算定額》計算,定額基價直接費的10%計取綜合費,工程款合計5133950.4元,京唐公司審批295295元,其余工程款4838655.4元未審批。
本院認為,本案中,與溫洪利簽訂工程承包協(xié)議的為金帝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金帝公司應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金帝公司與溫洪利對涉訴工程款的結算達成一致,溫洪利要求金帝公司支付工程款8154015元(3315360元+4838655元),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對溫洪利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從京唐公司確認工程量的次日開始計算。其中給付3315360元工程款的利息支付起算時間從2007年12月25日開始,給付4838655元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時間從2008年3月20日開始
判決結果
一、被告遼寧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溫洪利工程款8154015元,并自2007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3315360元為基數(shù)、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83865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第六冶金建設有限公司、首鋼京唐鋼鐵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8154015元及由此滋生的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878元,由被告遼寧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第六冶金建設有限公司、首鋼京唐鋼鐵聯(lián)合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國強
審判員韓樹仁
審判員陸左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劉丹丹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