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與任某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802民初780號
判決日期:2021-06-27
法院: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與被告任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工商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宏、被告任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任某立即償還原告工商銀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999.79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1月11日的透支利息11111.22元、違約金6239.91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1月15日,被告任某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被告填寫了信用卡申請表(個人卡),已經知悉并保證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卡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等內容,并簽署了名字。領用合約約定了信用卡的申請、使用、對賬及還款等內容,信用卡章程約定了總則、申請條件及手續(xù)、使用及賬戶管理、計算及費用規(guī)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內容。依被告的申請,原告核準并向被告發(fā)放了卡號為62×××27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該卡消費。從2017年11月起未能按時足額歸還信用卡消費款,形成逾期。截止2020年11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9.79元、利息11111.22元、違約金6239.91元,合計67350.92元。故原告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請求。
被告任某辯稱:原告的訴請、事實與理由均屬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月15日,被告任某向原告工商銀行申請辦理了卡號為62×××27的信用卡一張,額度為5萬元,開卡日期為2014年4月29日。被告填寫了工銀信用卡申請表(個人卡),并簽字同意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卡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章程及合約約定了持卡人應承擔逾期還款利息、違約金等費用。約定利息是按照持卡人在對賬單規(guī)定的到期還款日前未償還全部欠款的,自記賬日起計收利息,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違約金收取方式為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截止2020年11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999.79元、利息11111.22元、違約金6239.91元,合計67350.92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工銀信用卡訴請表(個人卡)申請表、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卡片啟用憑條、62×××27的信用卡賬戶交易明細、積欠本息系統(tǒng)確認單、催收記錄、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在卷佐證,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任某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99.79元、利息11111.22元、違約金6239.91元,合計67350.9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任某,由被告任壯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玉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慧
書記員趙澤恩
判決日期
202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