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存季、壽縣壽春瑤海綜合大市場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壽縣支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422民初2377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存季訴被告壽縣壽春瑤海綜合大市場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壽春瑤海投資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存季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邵志遠、被告壽春瑤海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登峰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壽縣支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方存季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935000元,支付違約金9911元及原告貸款利息損失64769.63元,合計1009680.63元。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退還首付款485000元,并從2018年3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內的利息損失,至錢款付清時止;退還自營保證金4000元;退還原告償還第三人的按揭貸款本金45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7月28日的利息62077.53元,并從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至錢款付清日止。不再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3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以935000元購買壽縣××道××#棟××商業(yè)房。原告支付了首付款485000元,剩余房款從第三人處辦理商業(yè)貸款450000元,于2018年3月28日付至被告處?!渡唐贩抠I賣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未能交付。2019年11月18日原告分別向被告及壽縣房管局發(fā)函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均未獲得有效答復。截止2020年6月20日,原告尚欠第三人380000元貸款本金未清償,原告損失持續(xù)擴大,故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壽春瑤海投資公司未做書面答辯,其訴訟代理人對原告起訴主張的基本事實未提出異議,當庭辯稱,原告向第三人借取的按揭貸款尚未歸還,被告作為該借款合同的擔保人存在利益受損的風險,原告應在償還第三人的借款并涂銷擔保備案手續(xù)后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因此,本案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若原告償還了貸款,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壽縣支行沒有陳述意見。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以下事實無爭議,本院對予以認定:2018年3月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原告以935000元購買壽縣××道××#棟××商業(yè)房。原告當日交付首付款485000元,后通過向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壽縣支行辦理按揭貸款,于2018年3月28日由該行向被告轉付450000元,另支付自營保證金4000元。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至本案開庭時,案涉房屋尚不具備交付條件?!渡唐贩抠I賣合同》第十二條關于逾期交付的責任約定:逾期交付房屋超過6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并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在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同時,出賣人按照全部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另查明,因被告逾期未交付房屋,原告方存季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告郵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經查詢,該郵件已在2019年11月23日寄達被告處。庭審結束后,原告方存季歸還了余欠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壽縣支行的涉案按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方存季與被告壽縣壽春瑤海綜合大市場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被告壽縣壽春瑤海綜合大市場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原告方存季購房款935000元,并從2018年3月3日起以485000元為本金基數(shù)、從2018年3月28日起以450000元為本金基數(shù),各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購房款付清時止。
三、被告壽縣壽春瑤海綜合大市場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原告方存季自營保證金4000元。
四、駁回原告方存季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87元,減半收取計6944元,由被告壽縣壽春瑤海綜合大市場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邢瑾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