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驥川、胡偉平、望江縣望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8民終904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楊驥川、胡偉平因與被上訴人望江縣望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望城公司)、安徽謙謹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謙謹公司)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2020)皖0827民初31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驥川及其與胡偉平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國、楊毅,被上訴人望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彬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謙謹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楊驥川、胡偉平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望城公司支付建筑承建補償款4474830元及逾期利息(按LPR計算),訴訟費由望城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事實認定部分與查明的事實相互矛盾,認為楊建新在2017年5月23日前所付工程款7610417.77元屬于其個人出資部分沒有事實依據(jù),屬事實認定錯誤。1、涉案《包干協(xié)議》約定的楊建新的合同義務已全部履行,望城公司除支付補償款外的合同義務也已履行。實際施工方代理人虞正華明確承認所有施工款均由楊建新個人與其結(jié)算支付,剩余部分由楊建新采取以房抵款方式履行,且已基本履行完畢??梢?,在涉案工程驗收合格情況下,楊建新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義務。2、一審判決認為“楊建新在2017年5月23日從望城公司領到工程款500萬元之前所付的工程款可以認定為楊建新個人出資”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不論是按照協(xié)議約定還是交易習慣,均沒有要求全額墊資必須以現(xiàn)金墊資形式履行,也沒有禁止使用以房抵款。實際施工人拿到的那部分抵款房屋是楊建新從自己份額中拿出的,屬于實物出資,以房抵款部分應認定為楊建新的實際出資。從望城公司提供的四份楊建新領條來看,僅能證明楊建新與望城公司存在資金往來,不能證明望城公司向?qū)嶋H施工人支付了工程款,該領條與本案事實無關。如果按照望城公司的主張,之后是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完全可以通過直接轉(zhuǎn)賬的方式而不必支付給楊建新,實際施工人也未認可望城公司支付過工程款。因此,一審判決認為楊建新領取500萬元之后就未履行出資義務完全不符合客觀事實。一審在庭審調(diào)查中已經(jīng)明確查明,涉案工程所有工程款望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均未出資或向施工人付款,實際施工人也證實所有款項都是楊建新個人付款。楊建新已經(jīng)死亡,楊驥川、胡偉平作為繼承人只能從遺留材料中盡量舉證付款證據(jù),為充分調(diào)取證據(jù),一審中申請對相關銀行流水進行查詢,一審法院未予允許。在實際施工人承認施工合同業(yè)已履行完畢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忽略客觀存在的已經(jīng)實際履行完畢的合同金額,按照不完全齊全的領條和流水來認定楊建新付款數(shù)額,與事實相悖,存在程序違法。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不僅是對墊資占用利息的約定,也是對承包風險的收益約定。因為工程全部采用了以房抵款的形式,對楊建新來說,需承擔房價波動可能帶來的商業(yè)風險。對于楊建新是否享有該收益,應結(jié)合合同約定、雙方其他義務是否全部履行完畢來綜合衡量。二、一審判決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存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協(xié)議約定補償款在總包干實施完畢工程驗收合格備案后即抵付,明確約定了付款時間,一審認為沒有約定付款期限,屬認定事實錯誤。望城公司未按約付款即構(gòu)成違約,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逾期付款利息應予支持。
望城公司辯稱,楊驥川、胡偉平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望城公司對一審判決其實是不認可的,但是楊建新在望城公司占有37.933%的股份,一審判決認定金額所采納的比例與楊建新的股份相當,望城公司衡量后未提出上訴。
謙謹公司未答辯。
楊驥川、胡偉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望城公司立即依照與楊建新協(xié)議內(nèi)容向楊驥川、胡偉平支付建筑承建補償款447483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8日起算,息隨本清);二、本案訴訟費用由望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4月11日,甲方:林閔軼、楊建新、廖春欽與乙方:尹小虎、裴娟苗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合作開發(fā)建設望江縣城區(qū)雷陽路南側(cè)與涼泉路與太陽山路與翔鳳路交匯處(土地編號2008-23號)宗地,銷售商住房項目。2009年10月16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fā)項目為《泰和馨城》小區(qū)房產(chǎn)開發(fā),該小區(qū)商定以望江縣望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名義開發(fā)運作,設立獨立賬戶核算,封閉運行;將公司法人變更為楊建新,待小區(qū)開發(fā)完畢,處理好一切事務后,法人再換回尹小虎。2016年3月30日,望城公司與謙謹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nèi)容為:泰和馨城35#、32#、29#、26#樓的土建及水電安裝。計劃開工日期為2016年4月28日,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4月28日。此合同簽訂時,望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林閔軼,系楊建新的外甥。2016年5月26日望城公司股東會議決定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開發(fā)項目由楊建新全額出資總包干,2016年6月17日楊建新以望城公司泰和馨城項目部名義與實際施工人虞正華簽訂《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建筑工程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由虞正華實際承包施工,2016年6月28日謙謹公司與虞正華簽訂《項目責任承包合同書》,約定虞正華為該項目責任承包人,2016年10月11日謙謹公司出具委托書(證明)給望城公司,由虞正華全權(quán)負責該項目操作,收取工程款。2016年7月1日,望城公司(甲方)與楊建新(乙方)簽訂《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建筑工程施工包干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一、乙方承包施工圖紙范圍內(nèi)35#、32#、29#、26#棟建筑總面積為22455.79㎡,實際結(jié)算以房管局最終測繪面積為準。多層斜屋面、陽臺面積按50%計算(封閉陽臺按100%計算),凸窗不計面積,多層地下室不設計車庫,如乙方施工需要做車庫收益歸乙方。二、乙方全額墊付工程款,甲方用所建商品房抵付乙方工程款,抵付工程款的商品房為四期所建的住宅和商鋪,抵付工程款的房價無論銷售均價是高于還是低于3300元/㎡,均按均價3300元/㎡計算。抵付工程款的房源在簽訂本合同時抽簽確定,抽簽以單元為單位,所抽房源面積約為8540㎡,價差以最終結(jié)算時平賬。六、考慮承建商資金壓力,公司同意建筑面積每平方補償200元,該補償款總包干實施完畢,工程驗收合格備案后,即用所建商品房按均價3300元/㎡抵付,所抵房源折算面積約1360㎡(抵付工程款的房源在簽訂本合同時確定)。十五、如乙方因資金等原因?qū)е略摴こ滩荒茼樌M行且無望執(zhí)行總包協(xié)議,甲方有權(quán)終止協(xié)議,乙方無條件退場,乙方所施工有效合格工作量由甲方根據(jù)實際發(fā)生評估計算,將于建好后仍然用所建商品房全額抵付工程款,乙方不再享受200元/㎡補償款。2016年7月16日,案涉工程在施工建設過程中,望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建新,2017年4月28日經(jīng)工商變更登記,楊建新占有望城公司37.93%的股份,該工程已于2017年12月7日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案涉工程的實測面積為22374.15㎡。2018年9月26日,楊建新因患病立下遺囑,其去世后,凡涉及以其名義簽訂的合同、未完成的項目、公司事務、債權(quán)、債務等一切事項,由其妻子胡偉平和兒子楊驥川共同全權(quán)處理與決定,如有剩余遺產(chǎn),由二人共同繼承。2018年10月24日楊建新因病去世。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楊建新是否按施工包干協(xié)議全額墊付了工程款。楊驥川、胡偉平提供了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項目工程款審批單、資金調(diào)撥單、銀行回單、實際施工人虞正華的收條、領條、工程進度抵房款小結(jié)、工程款結(jié)算表、收款說明、楊建新銀行交易流水、2016年6月17日楊建新以望城公司泰和馨城項目部名義與實際施工人虞正華簽訂的《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建筑工程承包協(xié)議書》、2016年6月28日安徽謙謹建設有限公司與虞正華簽訂的《項目責任承包合同書》、2016年10月11日安徽謙謹建設有限公司出具給望城公司委托書(證明)、2016年5月26日望城公司股東會議記錄,旨在證明楊建新已按股東會議決定的內(nèi)部總包干協(xié)議履行了全額墊資義務;望城公司提供了楊建新出具的4份領條及銀行交易明細,其中2017年5月23日領到工程款500萬元、2017年7月20日領到工程款1512188元、2017年8月7日領到工程款541789元、2017年11月1日領到工程款407915元,旨在證明楊建新從望城公司領取工程款后再付給施工單位,楊建新未實際出資。根據(jù)雙方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一審法院認為楊建新在2017年5月23日從望城公司領到工程款500萬元之前所付的工程款可以認定為楊建新的個人出資,根據(jù)楊驥川、胡偉平提供的收條、銀行轉(zhuǎn)賬憑條、客戶回單及交易明細等證據(jù)證明:2016年11月22日楊建新向望城公司付款170萬元、2016年11月13日楊建新向?qū)嶋H施工人虞正華付款20萬元、2016年12月17日向虞正華付款90萬元及向水電安裝等施工人員吳紅舟付款15萬元、2016年12月21日向虞正華付款49238元、2017年1月10日向虞正華付款149萬元、2017年1月21日向虞正華付款506000元、2017年1月22日向虞正華付款251622元、2017年2月20日代虞正華墊付稅款348631.07元、2017年3月14日向虞正華付款477762.7元、2017年3月26日向吳紅舟付款50萬元、2017年4月23日向虞正華付款637164元、2017年5月3日向吳紅舟付款40萬元,上述付款累計7610417.77元,按楊驥川、胡偉平提供的項目實際施工人虞正華2018年7月24日簽字認可的工程總金額20430802元計算,楊建新墊資比例為37.25%(7610417.77元÷20430802元)。楊建新啟動并負責組織實施了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項目工程的建設,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按照楊建新與望城公司簽訂的施工包干協(xié)議約定支付補償費4474830元(實測面積22374.15㎡×協(xié)議補償200元/㎡)及楊建新墊資比例37.25%計算,望城公司應當給付楊驥川、胡偉平該工程協(xié)議補償費1666874元(4474830元×37.25%)。楊建新與望城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簽訂的《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建筑工程施工包干協(xié)議》,根據(jù)該協(xié)議的簽訂及內(nèi)容,結(jié)合楊建新之前與望城公司股東的合作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等證據(jù),本案系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合同法律關系,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該協(xié)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楊建新已按協(xié)議部分履行了墊資義務,而且啟動并負責組織實施了泰和馨城小區(qū)四期項目工程的建設,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現(xiàn)楊建新的繼承人起訴要求望城公司按協(xié)議支付補償費,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按照楊建新與望城公司簽訂的施工包干協(xié)議約定支付補償費4474830元(實測面積22374.15㎡×協(xié)議補償200元/㎡)及楊建新墊資比例37.25%計算,望城公司應當給付楊驥川、胡偉平該工程協(xié)議補償費1666874元(4474830元×37.25%)。楊驥川、胡偉平訴求的逾期利息沒有合同約定,也沒有約定付款期限,與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案經(jīng)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判決:一、望江縣望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給付楊驥川、胡偉平工程補償費1666874元,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楊驥川、胡偉平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833元,由楊驥川、胡偉平共同負擔28760元,望江縣望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7073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264元,由上訴人楊驥川、胡偉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程順
審判員劉夢靈
審判員高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書記員李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