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水電建設公司與河北劉天水利機械有限公司、新河縣長坤水利機械廠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10民轄終35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郴州市水電建設公司(以下簡稱郴州水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劉天水利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水利機械)、新河縣長坤水利機械廠(以下簡稱新河長坤水利)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11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郴州水電公司上訴稱:根據(jù)上訴人郴州水電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北水利機械所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第十條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鄙显V人認為該管轄協(xié)議約定有效,沒有違法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一審法院沒有對“沒有明確指定”予以釋明,且按上訴人郴州水電公司邏輯,新河縣法院僅提供民事訴前調案號,法院應出具加蓋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書”后案件才算立案,故上訴人郴州水電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北湖區(qū)人民法院)為先立案法院。綜上,一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永文
審判員陳學
審判員眭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古凱樂
書記員朱丹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