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成梅、葉彩華與陳希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232民初1196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乳源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葉彩華、張成梅訴被告陳希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被告陳希向本院申請追加乳源瑤族自治縣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乳源縣建筑公司”)為被告;根據該申請,本院于同日追加乳源縣建筑公司為本案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并依法由審判員陳曲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由法官助理李雄財協(xié)助辦案,由書記員朱琦擔任記錄。原告葉彩華和張成梅、被告陳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怡梅和曾榮偉、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援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葉彩華、張成梅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陳希對原告葉彩華、張成梅的受損天花板進行修復;二、原告葉彩華、張成梅要求被告陳希對下次滲水作一個承諾,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事實和理由:原告葉彩華、張成梅2017年2月23日購買了幸福家園二期XXXX房,于2017年7月裝修,裝修時發(fā)現陽臺下水管側天花板滲水,及時向物業(yè)公司反映情況,物業(yè)公司及時將滲水問題解決。2019年2月,陽臺下水管側天花板下水管周邊滲水,原告葉彩華、張成梅再次將情況反映給物業(yè)公司,物業(yè)公司及時協(xié)同防水師傅現場確認,因被告陳希已入住,將陽臺改為小房,還將陽臺側原有的瓷磚拆掉鋪設與室內的瓷磚一致,且將陽臺改為房間時未做任何防水直接鋪設地磚。當時,補漏師傅建議在原告家天花灌漿補漏;只要不滲水,原告葉彩華、張成梅同意了此方案。2020年5月初,雨后的一天,原告葉彩華、張成梅再次向物業(yè)公司反映陽臺側的小房天花滲水;2020年5月20日,物業(yè)公司將樓頂陽臺下水管口封堵,但是一下雨還是會滲水,沒有解決到問題。2020年5月22日,物業(yè)公司及補漏的曾師傅、原告葉彩華和張成梅一起到被告陳希家即幸福家園二期XXXX房,當場發(fā)現該房西側的陽臺墻角邊積水,陽臺飄臺瓷磚上還有水;經師傅確認,滲水問題來自于該房改房導致滲水,師傅將維修方案告知被告陳希,被告陳希于2020年9月24日前修補二次,第一次修補明顯好轉,第二次修補后至今未發(fā)現滲水;但只是表面涂防水材料,很難保證使用年數,需被告陳希對下次滲水作一個承諾。2020年9月24日,物業(yè)公司、被告陳希、原告葉彩華和張成梅在物業(yè)公司辦公室協(xié)商無果。為此,特訴諸法院,望判如訴請。
被告陳希辯稱,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葉彩華、張成梅對被告陳希的全部訴訟請求,因為原告方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能證實其天花板受損是被告陳希所致。事實上,滲水問題早于2017年已存在,而被告陳希是2018年4月才購房和裝修,故原告方滲水問題完全與被告陳希無關。同時,被告陳希是將陽臺改成了房間住人,并沒有水的使用及水的設施,故原告方稱滲水問題是被告陳希改房導致的,完全沒有事實依據。雖說被告陳希為避免鄰里糾紛而做了一定的防水修補,但不等于滲水問題是被告陳希改房導致的,以及需要被告陳希永遠承擔責任。二、原告方滲水問題及天花板受損修復的訴求應由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解決,因為滲水原因并不是被告陳希改房導致的,而是下雨時飄檐滲水造成的,是房屋質量問題或設計缺陷導致的,徹底杜絕滲水的措施是加裝雨棚,不讓雨水落到飄檐上。同時,按照購房合同附件八的約定,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為5年,故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應對保修期內原告方房屋出現滲水問題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葉彩華、張成梅起訴被告陳希是錯誤的,原告方更沒有證據能證實滲水是被告陳希改房所致,而按照購房合同及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并未明確不能改房及改房時要做防水處理,故原告方房屋滲水問題與被告陳希沒有任何關系,被告陳希也沒有違反合同約定或對原告方有其他侵權行為,故法院應駁回原告方對被告陳希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辯稱,原告方向物業(yè)公司開始反饋滲水問題時,物業(yè)公司以為是下水管滲水,但物業(yè)公司將頂樓下水管封死后,原告方的房屋在下雨天時還是會有滲水;經專業(yè)做防水的人員判斷,原告方房屋的滲水不是下水管的問題造成的。被告陳希將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改為房間時,沒有做好防水措施;在被告陳希采取修補措施后,原告方的房屋就不滲水了。可見,原告方房屋滲水問題是被告陳希將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改為房間時沒有做好防水措施所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原告葉彩華、張成梅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二、原告結婚證復印件,證明二原告是夫妻關系;三、二原告與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證明二原告向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購買了幸福家園XXXX房;四、被告陳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陳希的身份信息;五、被告陳希與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證明被告陳希向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購買了幸福家園XXXX房,該房位于二原告購買的幸福家園xxxx房的樓上;六、幸福家園XXXX房改房現場圖片,證明原告方的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滲水,是因被告陳希將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改成房間所致;七、協(xié)調會議記錄,證明原、被告曾因漏水問題協(xié)商處理過,雖然幸福家園xxxx房現已不漏水,但希望被告陳希承諾如該房以后漏水會修補好;八、天花板受損圖片,證明幸福家園xxxx房因滲水受到損害。對原告葉彩華、張成梅提供上述證據材料,被告陳希發(fā)表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據二原告結婚證復印件以及證據四被告陳希的身份證復印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證據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方面,表示幸福家園xxxx房滲水屬于合同保修范圍、保修期限,與被告陳希沒有利害關系,被告陳希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對證據五《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方面,表示原告方與被告陳希雖是樓上樓下鄰居關系,但從合同內容來講,沒有明確約定被告陳希不能改房,且屋內房間及墻面漏水所產生的問題在保修期內,應由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證據六改房現場圖片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表示從圖片看,陽臺飄檐位置容易積水而造成滲水,是屬房屋質量和設計問題導致的,被告陳希的幸福家園XXXX房靠飄檐部分同樣存在滲水,從而體現出滲水原因是陽臺飄檐積水導致;對證據七協(xié)調會議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表示該協(xié)調會議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陳希沒有簽名,不能證實原告方名下的幸福家園xxxx房滲水是被告陳希改房所導致的,但從協(xié)調會議結果看,被告陳希只是在對外墻做了一定的處理后,原告方的房屋就沒有再滲水,證實滲水是因陽臺飄檐積水導致的,是外墻的滲水,應由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承擔責任;對證據八天花板受損圖片,表示由法院審查,認為天花板受損與其無關。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發(fā)表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據二原告結婚證復印件、證據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證據四被告陳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證據五《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證據六改房現場圖片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表示原告方的房屋滲水是因被告陳希將幸福家園XXXX房陽臺改為房間,且沒有做好空調安裝管道和陽臺玻璃密封工作導致的;對證據七協(xié)調會議記錄,表示原、被告雙方確有到物業(yè)公司處協(xié)調過;對證據八天花板受損圖片,表示不需要質證,由法院審查。
被告陳希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一、購房合同附件八,證明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而原告方名下房屋的滲水問題是墻面飄檐所引起的,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幸福家園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服務合同》,證明被告陳希沒有違反合同約定,改房行為與原告名下房屋滲水沒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關系,被告陳希不應承擔責任;三、原告方的《民事起訴狀》,證明原告方名下房屋滲水問題在2017年即被告陳希改房前就已存在,改房行為與原告方名下房屋滲水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不應承擔責任;四、改房相片4張,證明被告陳希改房是用來住人,沒有用水及水設施,不存在往樓下滲水的可能;五、外墻相片4張,證明滲水問題是陽臺飄檐所致,與被告陳希改房無關。對被告陳希提供的上述證據材料,原告葉彩華、張成梅發(fā)表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購房合同附件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二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表示原告方名下房屋出現滲水問題,有一方要作出承諾;對證據三民事起訴狀,表示被告陳希改房沒有做好防水措施,才導致原告方名下房屋滲水;對證據四改房相片和證據五外墻相片,表示漏水不是下水管導致的,但原告方名下房屋在下雨時就會出現滲水。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發(fā)表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購房合同附件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表示被告陳希改房時安裝了玻璃,不是外墻滲水,毛胚房的陽臺是沒有貼瓷片的;對證據二物業(yè)服務合同,表示該合同雖沒有寫明改房,但將陽臺改為房間,因已改變使用性質,應向住建局申報,而物業(yè)公司是無權批準的;對證據三民事起訴狀,表示2017年被告陳希名下房屋還未裝修,下雨時陽臺會飄雨進去,且毛胚房沒有做防水;對證據四改房相片和證據五外墻相片,表示毛胚房沒有做防水,被告陳希改房后貼了瓷片、安裝了玻璃,但玻璃底部沒有做好防水,下雨時就會出現滲水。
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對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七協(xié)調會議記錄,本院認為,原告葉彩華、張成梅與案外人乳源瑤族自治縣××××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曹芙蓉均有在該記錄上簽名,被告陳希的母親侯怡梅也有參與該協(xié)調會議,只是因不認可原告方名下幸福家園xxxx房滲水是被告陳希將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改為房間所導致的而沒有在該協(xié)調會議記錄上簽名,故對該協(xié)調會議記錄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二、對被告陳希提供的證據二《幸福家園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服務合同》,因原告方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也未否認該合同的真實性,故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三、對被告陳希提供的證據三《民事起訴狀》,本院認為,該起訴狀是原告方為提起本案訴訟而提交給本院的,對該起訴狀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對于原告方名下幸福家園xxxx房的滲水原因,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四、對被告陳希提供的證據四改房相片和證據五外墻相片,因原告葉彩華、張成梅以及被告乳源縣建筑公司均未否認該相片是拍攝于被告陳希名下幸福家園XXXX房,也未否認該相片的真實性,故對該相片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乳源縣建筑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成立于1980年9月19日,類型為集體所有制,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三級)、建筑工程裝修裝飾專業(yè)承包(二級)等。2017年2月23日,乳源縣建筑公司(出賣人)與葉彩華、張成梅(買受人)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將幸福家園xxxx房(該房為毛胚房,建筑面積92.6平方米,有2個非封閉式陽臺,陽臺是否封閉以規(guī)劃設計文件為準)以總價款236130元出賣給葉彩華、張成梅,其中,首期房價款86130元應于2017年2月23日前支付,余款150000元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申請貸款支付。同年6月26日,乳源縣建筑公司(出賣人)與陳希(買受人)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將幸福家園XXXX房(該房為毛胚房,建筑面積92.6平方米,有2個非封閉式陽臺,陽臺是否封閉以規(guī)劃設計文件為準)以總價款281911元出賣給陳希,其中,首期房價款81911元應于2017年6月26日前支付,余款200000元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支行申請貸款支付。該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的附件八《關于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的約定》均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為5年(不得低于5年);如由買受人裝修過程中造成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葉彩華、張成梅購買的幸福家園xxxx房與陳希購買的幸福家園XXXX房處于樓上樓下相對應的位置。
陳希在購買幸福家園XXXX房后,于2018年4月27日與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簽訂了一份《幸福家園住宅小區(qū)物業(yè)服務合同》,對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提供的物業(yè)管理事項、物業(yè)服務費用、專項維修資金等事宜進行了約定。同日,雙方還簽訂了一份《幸福家園裝修管理協(xié)議》,對裝修報批手續(xù)、注意事項及禁止行為、材料進場、施工管理及驗收等事宜進行了約定;其中,第二條“裝修注意事項及禁止行為”第4款約定“不得改變陽臺形狀和花式,陽臺外墻壁面不準安裝晾衣架等附屬物,如陽臺需要整改裝修,裝修方案須報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審批后方可實施。用戶需安裝防盜網或鋁合金窗的,需要經過甲方批準,按統(tǒng)一的位置、樣式,進行安裝。”;第6款約定“不得隨意改變廚房、衛(wèi)生間的結構和功能,禁止改變陽臺功能,嚴禁在陽臺砌磚等加重陽臺荷載,禁止將裝修垃圾及裝修污水排入雨水管道。”;第11款約定“裝修前必須對廁所進行滲水試驗,發(fā)生滲水由開發(fā)商處理。無滲水現象裝修后再滲水由業(yè)主承擔責任。在裝修鋪設地磚前將衛(wèi)生間、廚房、陽臺四周邊緣十公分內將各類垃圾清掃干凈后用濕水泥漿鋪底(在衛(wèi)生間四周及地面、各處下水管周邊必須再次做防水工程),最后使用濕水泥沙進行鋪設地磚。……”
另查明,葉彩華、張成梅在購買幸福家園xxxx房后,于2017年7月對該房進行了裝修,于2017年農歷10月入住該房。陳希在購買幸福家園XXXX房后,于2018年5月對該房進行了裝修,于2018年10月入住該房;在該房裝修期間,被告陳希在沒有向相關政府部門申報的情況下,將該房一陽臺改為房間用于居住。
幸福家園xxxx房2017年7月裝修期間,葉彩華、張成梅發(fā)現該房一陽臺頂部天花板下水管(該下水管靠近主人房外墻墻邊)旁滲水后,將該情況反映給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稱因業(yè)主尚未入住樓上房屋即幸福家園XXXX房,是下雨飄雨進來導致滲水,遂派員進行修補,但修補之后幸福家園xxxx房還是存在一點滲水。2018、2019年間,葉彩華、張成梅因幸福家園xxxx房陽臺天花板下水管側滲水問題繼續(xù)找到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派員對陽臺下水管周邊滲水位置進行修補,并在封閉頂樓下水管,陽臺下水管周邊在修補之后不再滲水,但該房的主人房出現滲水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2020年6月左右,陳希對幸福家園XXXX房陽臺的玻璃窗位置進行修補;間隔不久后,陳希將該房陽臺玻璃窗拆卸下來,對陽臺及其飄檐位置做防水措施。在陳希采取上述措施后,葉彩華、張成梅名下幸福家園xxxx房的滲水問題得到了解決,現已無滲水現象。
2020年9月24日,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與葉彩華、張成梅、陳希的母親侯怡梅召開協(xié)調會議,對幸福家園XXXX房陽臺改為住房致外墻滲水至幸福家園xxxx房進行協(xié)調,并形成了一份會議記錄即《關于二期B6棟5單元1201房滲水至樓下B6棟5單元1101房協(xié)調會議》;該會議記錄載明協(xié)調結果為“二期B6棟5單元1201房陽臺外墻已處理,雙方確認暫時無滲水現象,如今后再有滲水現象,B6棟5單元1201房繼續(xù)跟蹤維修及維修樓下1201房陽臺滲水造成的損失,所有滲水問題由B6棟5單元1201房自負”。幸福家園xxxx房業(yè)主葉彩華、張成梅以及幸福家園物業(yè)公司參加協(xié)調人員曹芙蓉在該會議記錄上簽名,但陳希的母親侯怡梅沒有在該會議記錄上簽名。
在本案庭審中,經本院征詢,葉彩華、張成梅表示幸福家園xxxx房之所以會出現滲水,是因為陳希將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改為住房且沒有做好防水措施所致;還表示陽臺及主人房天花板因滲水受損,受損面積約3平方米,要求陳希將受損的天花板修復回白色即可。陳希表示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飄檐位置在下雨天時會積水,該積水因房屋質量和設計問題會出現往下滲水的情況,造成幸福家園xxxx房出現滲水現象,與其將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改為住房無關。乳源縣建筑公司稱幸福家園xxxx房的滲水是因為陳希將幸福家園XXXX房的陽臺改為住房,在陽臺飄檐邊安裝空調和玻璃窗,且沒有做好防水措施所致。另經本院釋明,葉彩華、張成梅、陳希均表示不申請對房屋滲水原因進行鑒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葉彩華、張成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件受理費10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即50元(原告葉彩華、張成梅已預交),由原告葉彩華、張成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曲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雄財
書記員朱琦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