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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85638萬元
法定代表人:張業(yè)維
聯系方式:0417-3363709
注冊時間:2003-12-15
公司地址:營口市站前區(qū)光華路北5號
簡介:
供水,自來水生產、銷售、污水收集、凈化處理、排放排水設施維修、排水設施維修、給水工程設計、施工,水錘消除器,氯氣回收裝置,氯氣報警器,給、排水器材,房屋租賃,水利物資,金屬材料,化工產品(除危險品),農副產品、塑料管材,管件,塑料型材及制品,標準件,橡膠制品,閥門;水表檢定、維修;水表管道安裝。(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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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孫玉滿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8民終866號         判決日期:2021-06-08         法院: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玉滿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法院(2020)遼0881民初2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云虹,被上訴人孫玉滿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春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理由:一、一審認定上訴人供水管線漏水致被上訴人農作物受損,與事實不符。上訴人供水管線漏水點距被上訴人承包土地七十佘米,且上訴人關閉楊家店水廠總閥門后僅是少量滲水,不至于影響被上訴人農作物種植。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根據推測認定因果關系,不符合客觀真實情況。一審采信不客觀不科學的鑒定結論,與事實不符。二、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存在錯誤。1、農作物的減產、絕收因素很多,假設上訴人漏出自來水對農作物的減產、絕收有影響,那也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不應當是全部,本應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鑒定機構對農作物損失的鑒定區(qū)間長達三年半,上訴人此時早已關閉總閥門,此期間內被上訴人有義務恢復種植,避免損失擴大,對被上訴人放任種植管理的擴大部分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3、鑒定機構對農作物損失的價值認定既有漏水當年農作物的損失,又有之后二年半時間的農作物產出利潤價值,而可得利益損失不應計算入侵權責任賠償范圍。4、侵權損害賠償的重要前提是過錯責任,上訴人在此次漏水事件中無過錯。上訴人是公益事業(yè)單位,漏出的自來水是上訴人支出高額水費從水廠購買的商品,不及時止水會導致國家財產持續(xù)損失,因此,上訴人也迫切想積極修復漏水點。但供電公司不予配合,上訴人通過訴訟也未能得到支持。建筑設計院專家對此出具的維修意見也只能遷移供電桿塔或供水管線。上訴人不敢實際實施維修是根據現有場地的狀況作出的科學判斷,是避免國家及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的負責任作法,不具有過錯。因此導致的漏水行為即便是對被上訴人等人造成損害,法院在裁判時也應當與有過錯的侵權行為有所區(qū)別,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孫玉滿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存在上訴人所述與事實不符情形。依據鑒定結果,應維持原判。 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2016年至2019年因漏水給原告造成的1.9畝五味子藥田損失以及秧苗損失含評估費用總計20346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孫玉滿于1988年承包東城辦事處路東村1.9畝土地,并種植五味子。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從楊家店水廠至營口市區(qū)DN1.2m主供水管線于2001年設計施工,2002年投入使用,該水管線經過海蓋線(位于蓋州市73號供電塔桿。2016年3月1日,與73號供電塔桿相距15米之內的部分水管線發(fā)生泄漏,該泄漏至2019年9月份不再滲漏。該水管線漏水點位于孫玉滿五味子地北側直線距離40.8m。庭審中,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認為漏水與孫玉滿農作物受損沒有因果關系,孫玉滿申請對農作物受損原因、損失進行鑒定評估。經雙方協商確認對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的損失進行評估。經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進行鑒定,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博亞糾鑒字[2020]第3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告水務集團水管線漏水導致原告孫玉滿種植作物受到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遼寧中京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孫玉滿的損失進行評估,遼寧中京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第1022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孫玉滿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農作物水淹損失評估值合計為172460元。孫玉滿支付鑒定費1.6萬元,評估費1.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供水管線漏水是客觀事實,致使孫玉滿的土地被淹,農作物受損。本院采信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孫玉滿農作物受損與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房屋水管線漏水存在因果關系,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應對孫玉滿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院采信遼寧中京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價格評估,孫玉滿訴請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按評估價格172460元賠償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判決如下:被告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孫玉滿農作物損失賠償款172460元。鑒定費1.6萬元、評估費1.5萬元,由被告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52元,由上訴人營口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孟憲云 審判員姚望 審判員徐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慶圓 書記員高洋
判決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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