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泰華長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業(yè)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725財保13號
判決日期:2021-06-08
法院: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請人陜西泰華長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西安眾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郁金酒店管理合伙企業(yè)、西安夢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業(yè)、西安市愛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韓躍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中,申請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750萬元或查封被申請人價值750萬元的財產,并提供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中心支公司保險金額為750萬元的保函為擔保。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陜0725民初34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西安眾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郁金酒店管理合伙企業(yè)、西安夢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業(yè)、西安市愛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存款750萬元,或查封被申請人價值750萬元的財產。2021年4月23日雙方在本院主持調解下達成合解協(xié)議,同月25日向雙方送達了(2021)陜0725民初342號民事調解書,后被申請人按調解書約定支付了第一筆款項。2021年5月21日,申請人陜西泰華長恒實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請,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西安晗月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西安眾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郁金酒店管理合伙企業(yè)、西安夢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家我家酒店合伙企業(yè)、西安市愛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解除對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張紅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趙慧
書記員楊旭
判決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