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彥學、吳遠明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8民終404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雍彥學因與被上訴人吳遠明、原審被告漢源九襄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審被告尤廣順、原審被告張水發(fā)、原審第三人賈龍妮、原審第三人劉雪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縣人民法院(2020)川1824民初8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雍彥學于2021年4月29日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jié)果
準許雍彥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上訴人雍彥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付屹
審判員向明
審判員伍子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東紅
書記員趙楷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