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玲與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9462)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13民初21261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燕玲訴被告中交一公司、第三人中智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原告李燕玲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677號裁決,原告李燕玲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燕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常紅、董方宏,被告中交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祈云,第三人中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燕玲訴稱,2018年8月1日,原告經(jīng)被告李新民(時任總部辦公基地建設項目部總經(jīng)理)招聘入職到被告處工作,原告與被告約定由原告一人同時兼任三個崗位,分別為成本合約部部長、土建一級造價工程師招采專員,并約定三個崗位的工資標準為成本合約部部長14000元/月、土建一級造價工程師9000元/月、招采專員6000元/月。但入職后未予原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截至2019年1月1日,被告才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1,工作崗位與工資處為均為空白,且《勞動合同》1期限約定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告在《勞動合同》1簽字后合同原件便被收走,至今未向原告返還合同原件。原告實際上于2019年8月1日開始正式工作,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每月僅給原告發(fā)放成本合約部部長工資的70%,土建級造價工程師、招采專員的工資從未發(fā)放,每月的社保及公積金也從未繳納。在原告的再三催要下,被告告知原告拖欠的工資于2018年年底一次性發(fā)放,但被告均一拖再拖。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資,被告均未向原告發(fā)放。直至2019年5月,被告以不發(fā)放拖欠工資為由要求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2,原告迫于壓力與第三人訂立了《勞動合同》2,該合同為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與工資均為空白,原告被要求只簽名,不得簽署日期等其他相關(guān)信息。被告稱只需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2,工作崗位與工資標準不變,在簽訂《勞動合同》2后,原告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但自2019年5月起,工資由第三人代為發(fā)放。原告工資仍按被告所確定的標準,每月發(fā)放成本合約部部長工資的70%,土建一級造價工程師、招采專員的工資在2019年底予以發(fā)放,但均仍未發(fā)放。2020年3月24日,第三人向原告發(fā)送項目終止告知書,稱其承攬被告的項目于2020年4月30日結(jié)束終止,勞動合同即于2020年4月30日終止。第三人聲稱承攬的是被告總部辦公基地前期報批報建項目,但原告的工作崗位、工作內(nèi)容均與前期報批報建項目無關(guān),且前期報批報建已經(jīng)于2019年完成,第三人只是以此為由辭退原告,原告所在的項目一直照常進行,并未結(jié)束。自2018年8月到被告處入職工作,直至被第三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原告從未與第三人接觸,該項目的用人管理、工資標準等相關(guān)事宜均由被告所決定,第三人并未實際參與該項目的具體管理工作,僅為形式上的勞動關(guān)系中的用人單位被告實際上是利用項目外包來降低用人、用工成本,逃避應當向原告履行的法律責任,極大的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致使原告未能獲得足額的勞動報酬、社保等其他相關(guān)款項。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31日拖欠的三個崗位的工資共計393800元;2、被告向原告補繳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社保;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6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補償金共計80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費368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餐補、交通補助、話補共計5840元;7、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中交一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原告起訴被告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中智公司辯稱,第三人和被告在2019年3月簽訂了《辦公基地報建服務外包合同》,約定第三人安排原告到被告處服務。2019年3月15日,第三人和原告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原告的工資由第三人發(fā)放。2020年3月16日被告向第三人發(fā)函,內(nèi)容是總部辦公基地前期報建的工作完成,因此第三人和被告的合作到期終止。2020年3月25日,第三人向原告當面送達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并告知原告終止的理由是報批報建項目已經(jīng)全部完成。第三人安排到被告處服務的一共有9人,原告是其中之一,其余8人已經(jīng)和第三人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并領(lǐng)取了經(jīng)濟補償,原告和第三人存在勞動關(guān)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燕玲主張其2018年8月1日入職被告處,其提交的《土地辦內(nèi)部審批流轉(zhuǎn)單》復印件顯示李燕玲在成本合約部一欄簽字的最早時間為2018年10月18日,其提交的2019年7月4日填寫的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上顯示其從事造價工作經(jīng)歷為2018年3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在陜西振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填表日期在中交一公司,提交了一份與中交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主張被告于2019年1月1日與其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庭審中原告未提供該合同原件,主張該合同在被告處,并出示其2019年7月拍攝的該份合同照片證明其主張,被告方辯稱由于李燕玲2019年7月跟公司提出要將其一級造價師的證書掛靠到公司,公司與其簽訂了一份合同,為了申報注冊使用,原件已上交給注冊登記部門,被告沒有留存。
2019年3月1日,中交一公司與中智公司簽訂了一份辦公基地前期報建服務外包合同,約定服務期限為2019年3月1日至總部基地建設報批報建完成,該合同附件顯示李燕玲在中智公司承攬外包項目服務人員名單內(nèi)。2019年3月15日,李燕玲與中智公司簽訂了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中智公司承攬的項目結(jié)束時合同終止。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李燕玲的工資由中智公司發(fā)放。李燕玲提交的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參保繳費證明保險顯示中智公司給其繳納了2019年5月-2019年7月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2019年8月-2020年4月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納單位為中交一公司,被告稱因李燕玲在其公司掛證,根據(jù)規(guī)定公司需繳納養(yǎng)老保險,故李燕玲2019年8月起中交一公司給其繳納了基本養(yǎng)老保險,其余社保依然是中智公司繳納,中智公司亦稱系因掛證問題將李燕玲社保關(guān)系轉(zhuǎn)回中交一公司繳納,李燕玲的勞動關(guān)系在中智公司。
李燕玲未提供2019年3月15日前中交一公司給其發(fā)放工資的相關(guān)證據(jù),其主張中交一公司拖欠其工資393800元,僅提交了一份2020年3月31日中交一公司總部辦公基地建設項目部出具的崗位情況說明,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被告對此不予認可。
2020年4月1日,第三人中智公司以承攬項目已經(jīng)完成終止為由解除了與李燕玲的勞動關(guān)系。庭審中經(jīng)詢,李燕玲稱其不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
另查明,原告仲裁時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80000元期限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加班費36800元期限為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3月7日、餐補、交通補助、話補5840元的期限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以上事實,有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勞動合同、公基地前期報建服務外包合同、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市勞人仲案字(高新)[2020]第677號裁決書等證據(jù)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李燕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穆瑾
人民陪審員曹瑛
人民陪審員徐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馬文嘉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