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吉易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與王非、吉林省盛博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等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302民初377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平吉易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易公司)訴被告王非、吉林省盛博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博運輸公司)、吉林省盛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博建設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鳳、崔立民,被告盛博運輸公司、盛博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軍、鄧文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吉易公司訴稱,被告王非于2018年3月到第二被告盛博運輸公司處工作,職業(yè)是司機,同時承擔該公司下屬筑路工程機械隊職工的考勤工作。月工資為3500元。自入職之日起,王菲沒有與第二、第三被告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在王非擔任考勤工作期間向第二被告的工作人員提交考勤報表,再以該考勤報表由王非給車隊職工作做工資。原告系一家經(jīng)營勞務派遣的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原告與第二被告簽訂了一份委托原告代為開工資的協(xié)議書,即原告受第二被告盛博運輸公司委托,代為為其雇傭員工開具工資。原告收取相關管理費用。王非并非原告派遣,其工作內容也為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的工作范圍,其工作行為完全受支配于第二、第三被告。原告與王非既不認識,也素未謀面,其工作職責和范圍等與原告沒有任何關系。2021年1月4日,王非因第二、第三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提起仲裁,并要求確認其與第二、第三被告及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以及提出其他仲裁請求。2021年2月4日,四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四勞人仲(2021)7號裁決書,裁決原告與王非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裁決原告支付王非賠償金7000元。該裁決書認定的事實及證據(jù)適用完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原告對該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王非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經(jīng)濟賠償金7000元。
被告王非辯稱,贊同原告意見。我認為經(jīng)濟賠償應該由勝柏運輸公司賠償。我和盛博運輸公司、盛博建設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盛博運輸公司、盛博建設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本案無關。原告列為被告應予駁回。2.王非答辯稱其與盛博運輸公司、盛博建設公司具有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案仲裁裁決認定王非與原告具有勞動關系,并賠償7000元,王菲未起訴,視為對其與原告具有勞動關系的確認。本案中其答辯與盛博運輸公司、盛博建設公司具有勞動關系,已放棄訴權,其主張不符合法律。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盛博運輸公司與原告吉易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該協(xié)議約定吉易公司按照盛博運輸公司要求在上述期間內派遣勞務人員至盛博運輸公司處工作,工作地點在四平市。協(xié)議第六條約定盛博運輸公司向吉易公司支付管理服務費,服務費標準為按照每名勞務派遣人員實際月工資額的4.5%計算。被告王非系吉易公司派遣至盛博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2018年3月至盛博運輸公司工作,崗位為司機,月工資為3500元,由吉易公司支付工資至2019年5月,自2019年7月開始案外人沈陽捷優(yōu)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資。王非申請勞動仲裁,四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四勞人仲(2021)7號裁決書,裁決原告吉易公司與王非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向王非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7000元,吉易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書、工資表、四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四勞人仲(2021)7號仲裁裁決書,被告王非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及當事人陳述在卷為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平吉易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四平吉易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牛旭峰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邢芳芳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