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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山東漢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東漢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山東漢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5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董如意
聯(lián)系方式:13589668377
注冊時間:2016-04-13
公司地址: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盛莊街道電廠路99號
簡介:
承裝(修、試)電力設備設施;鍋爐和輸煤設備的安裝、維修,壓力管道的安裝。機電工程、電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環(huán)保工程、建筑工程、鋼結構工程、高聳構筑物工程、防腐保溫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室內(nèi)外裝飾工程施工;建筑設備服務;物業(yè)服務、清掃保潔服務;批發(fā)零售:五金產(chǎn)品及電子產(chǎn)品、保溫建材、粉煤灰、石膏。(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展開
亓樹衛(wèi)、莫永波等與臨沂藍天熱力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11民初5910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亓樹衛(wèi)、莫永波、龐欣、蓋起鵬與被告臨沂藍天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天熱力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魯1311民初3645號民事判決。原告亓樹衛(wèi)、莫永波、蓋起鵬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魯13民終4883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第三人臨沂昌能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能公司)、山東漢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宇公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院依法追加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亓樹衛(wèi)、龐欣、莫永波、蓋起鵬,被告藍天熱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繼靜、彭娟,第三人漢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廉琳,第三人昌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公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亓樹衛(wèi)、莫永波、龐欣、蓋起鵬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與理由:原告亓樹衛(wèi)自2015年10月入職藍天熱力公司至今從事供暖工作,一直兢兢業(yè)業(yè)。經(jīng)政府信息公開獲知,被告沒有依法向勞保機構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并且不承認與原告的事實勞動關系,被告是在故意推卸社會責任。2015至2016年供暖季,亓樹衛(wèi)負責美澳花園的供暖工作,包括美澳花園、觀天下、荷蘭水鄉(xiāng)的藍天熱力公司運行值班日志和水、電表碼起止數(shù)都是原告記錄、填寫的,這些可以請相關人員依法到被告處調(diào)取。2016年至2017年供暖季,亓樹衛(wèi)負責濱河花園的供暖工作,2017至2018年供暖季,負責濱河花園3個小區(qū)和十里洋房的供暖工作,以上的藍天熱力公司運行值班日志和水、電表碼起止數(shù)都是亓樹衛(wèi)記錄、填寫的,這些可以請相關執(zhí)法人員依法到被告處調(diào)取。2018至2019年供暖季,亓樹衛(wèi)先后負責格瑞斯小鎮(zhèn)、皇山花園三期、盛世花城、君悅蘭庭、伊麗莎白東岸、托斯卡納、郁九曲花園南北2區(qū)及BCD3區(qū)和新東方花園、天弘苑供暖工作,還包括對撥打12345投訴的入戶測溫及回復工作。莫永波2015年至2016年在清泉小區(qū)、埠東花園、林業(yè)局站,三個站負責運行供暖工作。2016年至2017年在前園花園負責運行,做藍天熱力網(wǎng)格員。2017年至2018年在前園花園、華苑中天換熱站,負責運行,做網(wǎng)格員。2018年至2019年在藍天熱力稽查大隊做稽查,查河東、蘭山、羅莊,三片區(qū)屬于藍天熱力的供暖小區(qū)。龐欣2015年至今分別在技術監(jiān)督局、聯(lián)安現(xiàn)代城、建設局、福源家園、后西北園、世紀花園等換熱站從事供暖工作。蓋起鵬2016年10月-2017年3月在廣田悅城,市黨校負責運行,做藍天熱力網(wǎng)格員。在勞動仲裁程序中,原告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到被告處調(diào)取由用人單位保存的證據(jù),但是臨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既沒有調(diào)取上述證據(jù),也沒有依法責令被告提交上述證據(jù),沒有查清事實。但是,被告承認了原告在被告的勞動場所工作的事實,只是狡辯其違法承包了行政許可的供暖工作,推卸社會責任。原告有藍天熱力公司提供的報停表、藍天熱力公司用戶開栓申請表、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從事被告安排的工作,原告提供的勞動是被告的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藍天熱力公司辯稱,一、被告是臨沂集中供暖重點企業(yè),從2015年供暖季開始,即將轄區(qū)內(nèi)集中供暖期間設備的檢修、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整體外包。2015、2016年度由昌能公司承包,2017年度由濟南中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2018年至2020年度由漢宇公司承包。有《2015/2016/2017年度供暖期換熱設備檢修維護施工合同書》、《2017年度熱網(wǎng)巡檢調(diào)整消缺維護及客戶服務承包項目施工合同》、《2018-2019、2019-2020兩個供暖年度熱網(wǎng)運維部分外包業(yè)務項目合同》證實。 關于原告亓樹衛(wèi)。1、亓樹衛(wèi)2015年10月至2019年在被告處從事供暖工作不是事實。亓樹衛(wèi)主張2017年至2018年在農(nóng)行、永恒花園、北園小區(qū)、泰鼎花園換熱站任網(wǎng)格員,應舉證證實。即便亓樹衛(wèi)主張的上述工作時間和內(nèi)容查證屬實,其主張的該工作亦系被告的外包業(yè)務范圍,系承包單位承攬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其作為承包項目中的具體操作人員與作為發(fā)包方的被告不構成勞動關系。2、經(jīng)查,2015年11月1日,亓樹衛(wèi)與昌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亓樹衛(wèi)從事?lián)Q熱站看護工作,勞動報酬共計7500元(每月1500元),期限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2016年11月1日,亓樹衛(wèi)與昌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亓樹衛(wèi)從事網(wǎng)格員工作,勞務報酬共計7800元(每月1560元),期限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2018年11月1日,亓樹衛(wèi)與漢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亓樹衛(wèi)從事熱力運維工作,期限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勞務報酬欄內(nèi)空白,沒有填寫具體數(shù)額。亓樹衛(wèi)從事的工作是昌能公司和漢宇公司承攬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工作時間有著明顯的季節(jié)性,即每年的集中供暖季。亓樹衛(wèi)在相應的工作年度中分別受昌能公司和漢宇公司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昌能公司和漢宇公司是接受亓樹衛(wèi)勞動成果并支付報酬的用人(或用工)單位,被告與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3、上述勞務合同的期限為均為5個月,期滿即為終止,當事人按照勞動爭議主張權利,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申請仲裁。除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合同可作為向漢宇公司主張權利的依據(jù)外,依據(jù)其他合同主張勞動關系的相關權利均已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關于原告莫永波。1.莫永波主張2014年至2016年在清泉小區(qū)、埠東花園、林業(yè)局站三個站負責運行供暖工作。2016年至2017年在前園花園負責運行,做藍天熱力的網(wǎng)格員。2017年至2018年在前園花園、華苑中天換熱站負責運行,做網(wǎng)格員。2018年至2019年在蘭山熱力稽查大隊做稽查,查河東、蘭山、羅莊三片區(qū)屬藍天熱力的供暖小區(qū)。但其作為第三人承包項目中的具體操作人員不可能與作為發(fā)包方的藍天公司構成勞動關系。2.經(jīng)查,2015年11月1日,莫永波與昌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莫永波巡檢工作,勞動報酬每月1500元,期限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2016年11月1日,莫永波與昌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莫永波從事?lián)Q熱站巡檢工作,勞務報酬共計7800元(每月1560元),期限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莫永波從事的工作是昌能公司承攬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工作時間有著明顯的季節(jié)性,即每年的集中供暖季。莫永波在相應的工作年度中分別受昌能公司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昌能公司是接受莫永波勞動成果并支付報酬的用人(或用工)單位,被告與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3.上述勞務合同的期限為均為5個月,期滿即為終止,當事人按照勞動爭議主張權利,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申請仲裁。本案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的合同相關的權利請求均已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當事人主張該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實際意義。莫永波如果主張2018年度及以后合同關系,依法應當向該年度承包人漢宇公司主張。根據(jù)莫永波的陳述其于2017年至2018提供暖季參加了一個網(wǎng)格員的工作,該年度我公司已將熱網(wǎng)維護該項施工發(fā)包給了濟南中能電力有限公司,我公司與莫永波在該年度的采暖季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綜上所述,莫永波與被告雙方?jīng)]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莫永波在工作中也不受被告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被告亦無支付其勞動報酬的義務和事實。雙方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實質(zhì)要件。莫永波主張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請求依法駁回莫永波的訴訟請求。 關于原告龐欣。1.龐欣主張2015年至今分別在技術監(jiān)督局、聯(lián)安現(xiàn)代城、建設局、福源家園、后西北園、世紀花園等換熱站從事供暖工作,但其作為第三人承包項目中的具體操作人員不可能與作為發(fā)包方的藍天熱力公司構成勞動關系。2.經(jīng)查,2015年11月1日,龐欣與昌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龐欣從事?lián)Q熱站服務工作,勞動報酬每月1500元,期限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2016年11月1日,龐欣與昌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龐欣從事?lián)Q熱站巡檢工作,勞務報酬共計7800元(每月1560元),期限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龐欣從事的工作是昌限公司承攬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工作時間有著明顯的季節(jié)性,即每年的集中供暖季。龐欣在相應的工作年度中分別受昌能公司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昌能公司是接受龐欣勞動成果并支付報酬的用人(或用工)單位,被告與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3.上述勞務合同的期限均為5個月,期滿即為終止,當事人按照勞動爭議主張權利,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申請仲裁。本案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的合同相關的權利請求均已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當事人主張該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實際意義。對于2018年度的合同關系,依法應當向該年度承包人山東漢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張。 關于原告蓋起鵬。1.蓋起鵬主張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在廣田悅城、市黨校負責運行,做藍天熱力網(wǎng)格員,但其作為第三人承包項目中的具體操作人員不可能與作為發(fā)包方藍天熱力公司構成勞動關系。2.經(jīng)查,2016年11月1日,蓋起鵬與昌能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蓋起鵬從事?lián)Q熱站巡檢工作,勞務報酬共計7800元(每月1560元),期限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蓋起鵬從事的工作是昌能公司承攬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工作時間有著明顯的季節(jié)性,即每年的集中供暖季。蓋起鵬在工作年度中分別受昌能公司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昌能公司是接受蓋起鵬勞動成果并支付報酬的用人(或用工)單位,被告與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3.上述勞務合同的期限為均為5個月,期滿即為終止,當事人按照勞動爭議主張權利,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申請仲裁。蓋起鵬主張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的合同相關的權利請求均已超過仲裁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當事人主張該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實際意義。蓋起鵬如果主張2018年度及以后合同關系,依法應當向該年度承包人漢宇公司主張。 綜上所述,四原告與被告雙方?jīng)]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工作中也不受被告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被告亦無支付其勞動報酬的義務和事實。雙方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實質(zhì)要件。其請求確認勞動關系的相對人應當是昌能公司或漢宇公司。四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請求依法駁回四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昌能公司述稱,一、我公司承包藍天熱力公司的2015/2016、2016/2017供暖期換熱設備檢修維護施工工程屬實。我公司在上述供暖季雇傭原告施工,并向其支付該期間的勞務報酬屬實。二、2015年11月1日我公司分別與原告亓樹衛(wèi)、龐欣、莫永波簽訂合同期限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勞務合同,2016年11月1日我公司分別與亓樹衛(wèi)、龐欣、莫永波簽訂期限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勞務合同,我公司與原告蓋起鵬僅在2016年11月1日簽訂期限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勞務合同。在上述期間內(nèi),雙方簽訂的均為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同時原告從事的均系季節(jié)性供暖期換熱設備的檢修維護工作,具有一定的季節(jié)性與時效性,除該供暖期外,原告與我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另外,我公司已按照勞務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了雇傭期間的全部勞務費用,上述勞務合同已履行完畢且終止。原告在合同期滿后從事其他工作,亦與我公司無關,更不存在與我公司有勞動關系之說。三、本案原告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此,即使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鑒于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上述勞務合同結束時間距原告起訴時間超過一年的法定時效,其訴求依法也不應支持。 第三人漢宇公司述稱,第一、2018年11月1日我公司通過招標的方式承包了藍天熱力公司熱網(wǎng)運行維護工程,需要招聘季節(jié)工人,與原告亓樹衛(wèi)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限為2018年11月1日到2019年2月28日,2018年12月23日亓樹衛(wèi)在工作過程中因不服從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發(fā)生爭吵后主動不到單位上班,所以2018年11月和12月的工資也未到我公司領取,即便亓樹衛(wèi)向我公司主張權利也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仲裁時效。第二,原告莫永波、龐欣、蓋起鵬從未在我公司工作過,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 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亓樹衛(wèi)、莫永波、蓋起鵬申請法庭調(diào)取其在藍天熱力公司2015年-2019年工作期間的工資發(fā)放簽字表、藍天熱力公司運行值班日志和水、電表碼起止數(shù)記錄以及被調(diào)查人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山東有限公司羅莊分公司為申請人辦理過集團小號相關資料。藍天熱力公司向法庭出具了說明二份,載明:1.藍天熱力公司沒有雇傭過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簽過勞動合同或協(xié)議。也沒有支付申請人工資等勞動報酬,不存在對申請人工資發(fā)放簽字表的資料,故沒有相應的工資領取簽字表可提供;藍天熱力公司辦公樓403房間,系該公司為外包公司提供的用房。2.藍天熱力公司換熱站運行值班日志是用于記錄供熱期間二級換熱站設備運行狀態(tài)情況的記錄,由巡檢維護人員填寫,日志內(nèi)容包括了換熱站水量、電量表碼的記錄項目,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受限于外包公司巡檢人員的專業(yè)能力,日志記錄的內(nèi)容填寫不完整、不規(guī)范,存在記錄空缺問題,同時,由于運行日志是供熱期內(nèi)對換熱站設備運行情況的觀察記錄,藍天熱力公司沒有要求承包換熱站設備運行維護的外包公司對每一供熱期結束后的日志進行集中收存,藍天熱力公司也沒有專門收集日志記錄并存檔,換熱站運行日志多丟失或毀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5年11月5日,被告藍天熱力公司與第三人昌能公司簽訂《2015/2016、2016/2017年度供暖期換熱設備檢修維護施工合同書》。2017年10月20日,被告與濟南中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2017年熱網(wǎng)巡檢調(diào)整、消缺維護及客戶服務承包項目施工合同》。2018年11月1日,被告(甲方)與第三人漢宇公司(乙方)簽訂《2018-2019、2019-2020兩個供暖年度熱網(wǎng)運維部分外包項目合同》,約定由乙方承包2018-2019、2019-2020兩個供暖年度甲方公司所屬和代管的供熱設備、設施的運行、巡檢、調(diào)整、保養(yǎng)及客戶服務等工作,包括主、支線管網(wǎng)、泵站及小區(qū)內(nèi)熱力設施、換熱站、一、二級網(wǎng)等;工作區(qū)域主要分布在蘭山區(qū)、羅莊區(qū)、河東區(qū)、經(jīng)開區(qū)、高新區(qū)等;項目工作人員不少于90人,非供暖季不少于40人;除此之外,乙方應按甲方本安體系管理規(guī)范要求配置管理人員,費用自付。工程總造價為5898500元。同時約定乙方與工作人員必須簽訂用工合同并提供給甲方備案,勞保及相關保險均由乙方負責辦理。被告提供打款回執(zhí)及發(fā)票一宗,證實其已按上述合同約定將承包費用支付給了各個承包單位。 被告藍天熱力有限公司提供2015年11月1日和2016年11月1日原告亓樹衛(wèi)與第三人昌能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各一份并提供銀行交易明細一組,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昌能公司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昌能公司予以認可,并提供了相應的勞務合同及支付原告勞務費明細表、生產(chǎn)用零工工資發(fā)放和匯總表、銀行憑證及客戶回單等。亓樹衛(wèi)不予認可,認為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違法的無效合同,原告所從事的工作系被告業(yè)務范圍,日常工作亦受被告工作人員的管理、安排、分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提供2018年11月1日原告亓樹衛(wèi)與第三人漢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一份,漢宇公司予以認可,并提供了相應的勞務合同及考勤表、工資表和工資明細,證明其向亓樹衛(wèi)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原告亓樹衛(wèi)對此不認可,認為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該合同用人單位為打印的山東漢宇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臨沂項目部,原告亓樹衛(wèi)在其下方的勞動者處簽名并填寫住址,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工作崗位為熱力運維人員,工資為1750元,工資按月發(fā)放。原告亓樹衛(wèi)主張2015年聽人說被告公司招工,就去了被告公司報名,后從事?lián)Q熱站、網(wǎng)格員、小區(qū)供暖的運行等工作,工作時間為當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非供暖季節(jié)不再去工作,工資曾通過建設銀行轉(zhuǎn)賬形式發(fā)放,一年發(fā)放幾個月。 被告藍天熱力公司提供2015年11月1日和2016年11月1日原告莫永波與第三人昌能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各一份,原告莫永波對該合同不認可。原告莫永波主張2015年聽人說被告公司招工,就去了被告公司報名,后從事網(wǎng)格員、巡檢等工作,工作時間為當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非供暖季節(jié)不再去工作,工資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發(fā)放,一年只發(fā)放幾個月。被告藍天熱力公司提供莫永波銀行賬戶明細,證明昌能公司向原告莫永波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 被告藍天熱力公司提供2015年11月1日和2016年11月1日原告龐欣與第三人昌能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各一份,原告龐欣對該合同不認可,原告龐欣主張2015年聽人說被告公司招工,就去了被告公司報名,后從事供熱服務、巡檢等工作,工作時間為當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非供暖季節(jié)不再去工作,工資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發(fā)放。被告藍天熱力公司提供龐欣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昌能公司向原告龐欣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 被告藍天熱力公司提供2016年11月1日原告蓋起鵬與第三人昌能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一份,昌能公司予以認可,原告蓋起鵬不予認可。原告蓋起鵬主張2016年聽人說被告公司招工,就去了被告公司報名,從事?lián)Q熱站巡檢等工作,工作時間為當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非供暖季節(jié)不再去工作,工資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方式發(fā)放。被告藍天熱力公司提供蓋起鵬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昌能公司向原告蓋起鵬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 另查明,2019年2月20日,原告亓樹衛(wèi)、莫永波、龐欣、蓋起鵬提起申訴。2019年6月18日,臨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臨勞人仲裁字【2019】第274號仲裁裁決,裁決駁回申請人的申請請求事項。原告亓樹衛(wèi)、莫永波、龐欣、蓋起鵬不服,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亓樹衛(wèi)與被告臨沂藍天熱力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確認原告莫永波與被告臨沂藍天熱力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確認原告龐欣與被告臨沂藍天熱力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四、確認原告蓋起鵬與被告臨沂藍天熱力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亓樹衛(wèi)、莫永波、龐欣、蓋起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尤潔 人民陪審員陳自友 人民陪審員邵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孟園園
判決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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