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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 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5797萬元
法定代表人:任明軍
聯(lián)系方式:0557-3024527
注冊時間:1989-10-09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銀河二路277號
簡介:
國內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購銷(含網(wǎng)絡銷售)、體育彩票代理、充值卡代理、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粉)、卷煙(雪茄煙)、辦公用品、計算機及其周邊產品、日用百貨、鐘表眼鏡、土產日雜、服裝鞋帽、工藝品、電器、首飾、教學裝備及儀器、玩具、廣告設備、環(huán)衛(wèi)設備、多媒體設備、家具、五金電料、建筑材料、監(jiān)控設備、裝飾材料、塑膠跑道材料、大型娛樂設備、農副產品、木材、煤炭、水質凈化器、太陽能設備、機電設備、塑料制品、照明器具、文體用品及器材、實驗室設備、通用技術實驗器材、心理咨詢室設備生產、通訊及廣播電視設備、農業(yè)機械采購和銷售;通訊服務;教育咨詢;城市園林景觀工程設計及施工;軟件開發(fā);信息系統(tǒng)、信息技術集成及咨詢服務;一般商品進出口業(yè)務;戶外拓展服務;物業(yè)管理;衛(wèi)生保潔;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研學教育服務;會展服務;消毒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銷售;額溫槍銷售;口罩銷售。以下限分支經營:餐飲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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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與崔英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321民初3360號         判決日期:2021-05-25         法院: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州新華書店)與被告崔英鋼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宿州新華書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源、被告崔英鋼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宜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宿州新華書店訴稱:宿州新華書店與崔英鋼之間有多年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2017年9月26日,宿州新華書店安排其分支機構宿州新華書店碭山分公司再次與崔英鋼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宿州新華書店將位于碭山縣振興路以東面積為1127.15平方米的樓房租賃給崔英鋼經營賓館使用,租賃期限1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年租金9.5萬元。崔英鋼經營期間所需的水、電、物業(yè)、通訊、能源等費用由崔英鋼自行負擔。合同終止(含期滿或者無效、解除、撤銷等)時,崔英鋼應對場地的裝潢、設備恢復原狀或經甲方同意按現(xiàn)狀交還,上述裝潢、設備所有權歸宿州新華書店所有,崔英鋼應按宿州新華書店要求的時間撤離經營區(qū)域等等。該租賃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期限屆滿后,雙方未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崔英鋼仍繼續(xù)使用涉案房屋至今。依照合同法第236條規(guī)定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為不定期租賃。自2018年10月起至今崔英鋼未支付租金,按照原租賃合同年租金9.5萬元的標準計算,至2020年6月30日崔英鋼拖欠租金計166250元。經多次催要,崔英鋼至今尚未給付,崔英鋼的行為違約,并侵害了宿州新華書店的權益,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解除宿州新華書店與崔英鋼之間的不定期房屋租賃關系;2、判令崔英鋼支付拖欠的租金166250元(按年租金95000元計算,從2018年10月1日起計算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30日之后的租金計算至交付房屋之日止);3、判令崔英鋼將租賃房屋按現(xiàn)狀完好的交付給宿州新華書店;4、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崔英鋼負擔。 崔英鋼辯稱:1、崔英鋼與宿州新華書店雙方于2010年10月26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從2010年10月26日到2013年10月26日,約定租金為每年8萬元。2011年,宿州新華書店違反合同約定,在沒有任何協(xié)商約定的情況下強行讓崔英鋼交納2012年租金9萬元,2013年崔英鋼也交納了租金9萬元。崔英鋼投資100多萬元經營賓館,迫于無奈交納了每年9萬元的租金。租賃合同到期后,從2014年至今雙方沒有簽訂過任何合同,并因租金吵鬧過。2014年10月26日之后,崔英鋼一直按宿州新華書店的要求每年交房租9.5萬元。崔英鋼從未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的任何條款,加之崔英鋼開設賓館投入大量的資金至今未收回,按法律規(guī)定不能解除涉案房屋租賃合同。2、對于宿州新華書店提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崔英鋼按照原合同的約定8萬元,計算使用期間的費用。因宿州新華書店違約在先,2012年到2013年每年9萬元以及2014年之后每年9.5萬元收取的租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2020年初開始,由于疫情的持續(xù)影響,賓館未能經營,給崔英鋼帶來巨大的損失,崔英鋼向宿州新華書店書面報告了此情況要求減免租金,宿州新華書店的領導口頭同意給予減免部分房屋租賃費用,但一直沒有給予書面答復,導致涉案房屋租金未能及時按期交付。3、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第四條約定,宿州新華書店應每隔一年修繕房屋一次,但租賃期間宿州新華書店至今一次沒有給修繕過,所有修繕房屋費用均是由崔英鋼墊付的,按法律規(guī)定修繕房屋的費用應從崔英鋼應交付的租賃費中扣除。由于宿州新華書店未及時按合同約定修繕房屋,導致崔英鋼的投資財產包括強化木地板、壁紙、單扇門、雙扇門、石膏板吊頂、石膏線不同程度的損壞,造成損失合計52875元,應由宿州新華書店賠償。4、崔英鋼租賃涉案房屋進行合法經營,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只是由于疫情不可抗力的事實,才沒有按時交納租賃費?,F(xiàn)宿州新華書店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是對崔英鋼權利的侵犯,因為崔英鋼投資成本較大至今未能收回。5、崔英鋼要求按原合同租金8萬元進行計付租金,崔英鋼多交納的租賃費用應折抵下欠租賃費用。綜上,崔英鋼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涉案房屋租賃合同,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請求駁回宿州新華書店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 2010年10月26日,宿州新華書店碭山分公司(出租人)與崔英鋼(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其所有的坐落于西關振興路南側的磚混結構房屋(一層5間,二層10間,面積943平方米)出租給崔英鋼用于開設賓館。約定:租賃期限3年,從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房屋租金每年8萬元,承租方于每年一次付清當年的租金;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設備應每隔1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合同期滿,租賃雙方及時辦理清結。承租方如需繼續(xù)承租,應提前2個月于出租方協(xié)商續(xù)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續(xù)租優(yōu)先權;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1個月,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shù)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5000元;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造成承租房屋損毀的,應負賠償責任;其他約定事項:1、租賃期間一切物業(yè)費用均由承租方支付。2、租賃期間如遇到市場變化、雙方可協(xié)商調整租金。3、租賃期間,城建局、城管局、環(huán)保局等執(zhí)法機關罰款費用由承租方支付。4、租賃期間,出租房屋嚴禁非法活動,如有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負責一切。5、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按原狀恢復出租房屋。合同簽訂后,宿州新華書店碭山分公司將涉案出租房屋交付給了崔英鋼用于開設賓館使用,崔英鋼按照約定交納了租賃期間的房屋租金。至2013年10月26日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續(xù)簽房租租賃合同,崔英鋼依然繼續(xù)使用涉案租賃房屋,宿州新華書店也沒有通知崔英鋼終止合同及收回涉案出租房屋,崔英鋼仍按照前述約定按年給付房屋租金,自2014年起宿州新華書店每年向崔英鋼收取租金95000元至2018年的9月30日止的租賃年度屆滿。之后,崔英鋼因故未再向宿州新華書店給付租金,但崔英鋼一直使用涉案租賃房屋至今。 租賃期間,宿州新華書店沒有對涉案租賃房屋進行過維修。 訴訟過程中,崔英鋼向本院提交收款收據(jù)、建材銷售單等5份單據(jù),主張其維修并支出維修費48900元(2012年支出屋面防水維修費14000元、2014年支出屋面防水維修費12000元、2016年支出屋面防水維修費12300元、2018年支出屋面防水維修費12000元、2020年支出屋面防水維修費10600元),宿州新華書店不予認可,并同時表示宿州新華書店不應承擔房屋維修義務;崔英鋼向本院提供房屋漏水照片及修繕清單一份,主張租賃期間因房屋漏水造成其損失52875元,宿州新華書店亦不予認可。 另查明,宿州新華書店碭山分公司系宿州新華書店的分公司。 上述案件事實,有房屋租賃合同、收款收據(jù),及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解除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與崔英鋼之間的(不定期)涉案房屋租賃合同; 二、崔英鋼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房屋租金134584元(166250元-31666元)及2020年6月30日之后至實際交還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95000元計算); 三、崔英鋼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將涉案租賃房屋騰空,交還給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 四、駁回宿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3元(宿州新華書店已預交),由崔英鋼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善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郅臻
判決日期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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