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益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與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益陽市湘涵園林景觀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981民初2797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常益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益公司)與被告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梅州公司)、益陽市湘涵園林景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涵公司)、董湘黔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南常益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梅州公司和湘涵公司共同清償原告常益公司貨款382936.30元,并按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判令被告董湘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和財產(chǎn)保全費。事實與理由:被告湘涵公司掛靠被告梅州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與南縣麻河口鎮(zhèn)鮮花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南縣麻河口鎮(zhèn)鮮花村農(nóng)村土地整治項目》后,于2015年10月10日,又與原告常益公司簽訂《水泥供銷合同》,從原告常益公司采購水泥加工成混凝土用于所承攬的南縣麻河口鎮(zhèn)鮮花村農(nóng)村土地整治項目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常益公司按約交付水泥給被告湘涵公司,被告湘涵公司收到水泥后,沒有按約支付貨款給原告常益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經(jīng)原告常益公司與被告湘涵公司對賬,被告湘涵公司累計拖欠原告常益公司貨款306510.30元,被告湘涵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湘黔在對賬單上簽字保證在2016年1月20日之前結清,但未果。經(jīng)原告常益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法定代表入董湘黔于2016年9月1日向原告常益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在二個月內(nèi)付清,并以自己所有的車柄和南縣××鎮(zhèn)××村土地整治項目工程款作抵押。之后,被告梅州公司接受該債務,并在與原告常益公司的貨款對賬單上蓋章予以了確認。原告常益公司認為,被告湘涵公司拖久原告常益公司的付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是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全面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并承擔延期付款違約責任,按約支付違約金。被告董湘黔以個人資產(chǎn)提供擔保,應當承擔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被告董湘黔是被告梅州公司承包南縣麻河口鎮(zhèn)鮮花村土地整治工程的項目負責人,以南縣麻河口鎮(zhèn)鮮花村土地整治項目工程款提供擔保,被告梅州公司在與原告常益公司的貨款對賬單上簽字認可,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湖南常益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522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龔攀
人民陪審員曾雪軍
人民陪審員覃銳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冰冰
書記員張磊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