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照娣與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881民初553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寧國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夏照娣與被告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中藝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照娣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方明、被告杭州中藝工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艾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夏照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履約保證金63萬元及利息28350元(利息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起訴之日止,后期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及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為承接泗聯河工程應被告要求于2017年12月19日將35萬元履約保證金匯至被告指定帳戶。同年12月2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寧國市城市公園綠地PPP項目泗聯河公園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合同對工程范圍、價款、工程款支付、工程質量、違約責任、工程履約保證金等進行了約定。2018年1月31日原告按合同要求支付被告28萬元履約保證金,共計支付履約保證金63萬元,被告分別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2份收據。現上述工程于2020年4月10日已竣工驗收,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還保證金,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F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杭州中藝工程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簽訂寧國市城市公園綠地PPP項目泗聯河公園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原告作為被告在寧國市該項目的內部承包人,雖然原告提供了證據證明其繳納了保證金,但從原告提供的支付憑證上看,原告是向陳繼賢支付的,據被告公司財務查詢,上述款項并未進入被告公司的賬戶,且原告提供的加蓋被告財務專用章的收據經被告核實被告處沒有這枚財務印章。因此,該收據無從查證,鑒于被告并未實際收到原告的保證金,被告無需返還原告保證金。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證、被告企業(yè)工商信息、《寧國市城市公園綠地PPP項目泗聯河公園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收據、銀行憑證、竣工驗收鑒定書,經當庭組織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舉證未提出實質性的異議且未能提舉相關證據證明其辯解,經審核,原告所舉證據具備證據的法定特征并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經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2017年12月19日,原告夏照娣為承接被告承建的寧國市泗聯河公園工程,應被告要求將35萬元履約保證金跨行匯至被告指定的陳繼賢位于北京銀行的帳戶。2017年12月2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寧國市城市公園綠地PPP項目泗聯河公園工程施工內部承包合同》,合同對工程范圍、價款、工程款支付、工程質量、違約責任、工程履約保證金等進行了約定,并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無息)”。同日,被告公司財務人員向原告出具收到履約保證金35萬元的收據。2018年1月31日,原告按合同要求支付被告28萬元履約保證金(跨行匯至被告指定的陳繼賢位于北京銀行的帳戶)。2018年2月1日,被告公司財務人員向原告出具收到履約保證金28萬元的收據。上述工程于2020年4月10日通過竣工驗收。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經多次催要未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夏照娣履約保證金人民幣63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以63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夏照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84元,保全費3811元,合計14195元,由原告夏照娣負擔495元,由被告杭州中藝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謝成明
人民陪審員江錫清
人民陪審員唐家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仇瑤
判決日期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