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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宋萬全
聯(lián)系方式:023-77712977
注冊時間:2018-12-06
公司地址:重慶市武隆區(qū)鳳山街道建設西路118號
簡介:
旅游項目開發(fā)及建設(國家有專項規(guī)定的除外);企業(yè)管理服務,房屋出租;房屋中介服務;物業(yè)服務;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展開
重慶市武隆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與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加處罰款非訴執(zhí)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56行審157號         判決日期:2021-05-21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zhí)行人重慶市武隆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武隆建委)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其對重慶市武隆中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隆中銘文旅公司)作出的武隆住建征字〔2020〕26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確定繳納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本金4610411.20元及滯納金。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申請執(zhí)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于2021年4月27日舉行公開聽證。申請執(zhí)行人武隆建委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東、鄭丁源,被執(zhí)行人武隆中銘文旅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璇、王理到庭參加聽證。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zhí)行人武隆建委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事項:武隆中銘文旅公司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本金4610411.20元及滯納金(以4610411.20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6月10日起按每日5?計算滯納金至繳清之日止)。申請執(zhí)行人武隆建委認定的事實:2019年10月17日,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在武隆建委辦理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字第500232XXXXXX號),批準武隆中銘文旅公司的“中銘·XXX”一期(3-5?!?-8#、3-14?!?-15#)項目,該建設工程位于武隆區(qū)鳳山街道中堆壩片區(qū),總建筑面積70130.14㎡,根據(jù)《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53號令)第二條、第四條和《武隆縣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武隆府辦發(fā)〔2011〕143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武隆中銘文旅公司應向武隆建委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11220822.40元。2019年12月9日,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已向武隆建委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6610411.20元,尚欠4610411.20元。2020年8月31日,武隆建委作出武隆住建征字〔2020〕26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書,限武隆中銘文旅公司自收到本征收行政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nèi)繳清城市建設配套費本金4610411.20元,并從2020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此款之日止按每日5?支付滯納金。2020年9月4日,金友根持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加蓋公司印章的介紹信,在武隆建委領取了上述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書。2021年3月19日,武隆建委作出武隆住建催字〔2021〕7號城市建設配套費催收通知書,限武隆中銘文旅公司自收到本催收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繳清欠繳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及滯納金,并于2021年3月30日郵寄送達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宋萬全。 被執(zhí)行人武隆中銘文旅公司辯稱,金友根于2020年7月7日與武隆中銘文旅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并領取了勞動賠償金,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此后其無權簽收任何法律文件。武隆建委于2020年9月4日向金友根送達武隆住建征字〔2020〕26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書,并未向武隆中銘文旅公司送達,剝奪了武隆中銘文旅公司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2021年3月30日宋萬全并未在武隆,武隆建委于2021年3月30日向武隆中銘文旅公司郵寄送達的武隆住建催字〔2021〕7號城市建設配套費催收通知書并非宋萬全本人簽收。 經(jīng)本院審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在武隆建委辦理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字第500232XXXXXX號),批準武隆中銘文旅公司的“中銘·XXX”一期(3-5?!?-8#、3-14?!?-15#)項目,該建設工程位于武隆區(qū)鳳山街道中堆壩片區(qū),總建筑面積70130.14㎡,根據(jù)《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53號令)第二條、第四條和《武隆縣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武隆府辦發(fā)〔2011〕143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武隆中銘文旅公司應向武隆建委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11220822.40元。2019年12月9日,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已向武隆建委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6610411.20元,尚欠4610411.20元。2020年8月31日,武隆建委作出武隆住建征字〔2020〕26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書,限武隆中銘文旅公司自收到本征收行政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nèi)繳清城市建設配套費本金4610411.20元,并從2020年6月10日起至付清此款之日止按每日5?支付滯納金。同時,告知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2020年9月4日,金友根持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加蓋公司印章的介紹信,在武隆建委領取了上述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書。2021年3月19日,武隆建委作出武隆住建催字〔2021〕7號城市建設配套費催收通知書,限武隆中銘文旅公司自收到本催收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繳清欠繳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及滯納金,并于2021年3月30日郵寄送達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宋萬全。 另查明,金友根于2020年7月7日與武隆中銘文旅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并領取了勞動賠償金,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 再查明,2020年5月16日,在武漢市躍翔辦合置業(yè)有限公司授權人胡曉帆的見證下,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將公司印章、證照、財務U盾移交武隆建委監(jiān)管,約定自保管之日起,武隆中銘文旅公司的印簽證照、財務U盾若產(chǎn)生遺失及未經(jīng)移交人、見證人同意使用所產(chǎn)生的責任由接收人承擔。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規(guī)劃許可證、《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武隆住建征字〔2020〕26號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介紹信、催收通知書及送達回執(zhí)、武隆中銘文旅公司將公司印章、證照、財務U盾移交監(jiān)管書、離職協(xié)議、離職補償收款證明及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對重慶市武隆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武隆住建征字〔2020〕26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征收行政決定不準予強制執(zhí)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鄒習奇 人民陪審員王一竹 人民陪審員王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利 書記員高榮良
判決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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