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商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與張少華、張寶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126民初1400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商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商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以下簡稱農(nóng)商行殷巷支行)與被告張少華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nóng)商行殷巷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月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少華、張寶霞、張貴元、張趕進、張貴寶、張貴友、王金俊、孫全花、王好飛、王美蘭、王玉英、張貴蘭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農(nóng)商行殷巷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張少華、張寶霞償還借款本金499739.44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內(nèi)按約定利率,逾期按照逾期利率計算利息,至還清之日止),并由被告張貴元、孫全花、張趕進、王好飛、張貴寶、王美蘭、張貴友、王玉英、張貴蘭、王金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涉訴費用及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25日被告張少華、張寶霞向原告借款29萬元,約定月利率為9.24375‰,到期日2019年1月15日,以上貸款由被告張貴元、孫全花、張趕進、王好飛、張貴寶、王美蘭、張貴友、王玉英、張貴蘭、王金俊擔保;2018年1月26日被告張少華、張寶霞向原告借款41萬元,約定月利率為9.24375‰,到期日2019年1月14日,以上貸款由被告張貴元、孫全花、張趕進、王好飛、張貴寶、王美蘭、張貴友、王玉英、張貴蘭、王金俊擔保。逾期貸款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按借款憑證載明月利率9.24375‰的1.5倍計收利息。該借款到期后仍余本金共計499739.44元及利息至今未還。故起訴至貴院,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辯。
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7日,農(nóng)商行殷巷支行與張少華、張寶霞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張少華、張寶霞向農(nóng)商行殷巷支行借款7000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5日,借款用途為家政保潔。借款的放款、支付、還款、金額、期限、利率、利息計算等具體事項,以相關業(yè)務檔案、憑證記載為準;違約責任為: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同日,農(nóng)商行殷巷支行又與張貴元、張趕進、張貴寶、張貴友、王金俊、孫全花、王好飛、王美蘭、王玉英、張貴蘭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山東商河農(nóng)村商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高保字(2017)年第011702號]一份,約定: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上述保證人對被告張少華在原告處的借款最高額1050000元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保證期間為決算期屆至之日起兩年。2017年1月13日,張寶霞與原告簽訂共同還款人承諾,承諾其與張少華系夫妻關系,作為張少華在原告處借款玖拾萬元借款的共同還款人,對該筆貸款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清責任。合同簽訂后,2018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張少華發(fā)放借款29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9.24375‰,到期日2019年1月15日;該借款到期后,被告2019年4月19日償還本金200000元,2019年5月15號償還本金129.3元,2019年6月20日償還本金0.3元,2019年6月22日償還本金1.66元,2019年7月21日償還本金129.3元,共計償還本金200260.56元,剩余借款本金89739.44元及利息至今尚未償還。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張少華發(fā)放借款41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9.24375‰,到期日2019年1月14日,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至今尚未償還。以上兩筆借款被告張貴元、張趕進、張貴寶、張貴友、王金俊、孫全花、王好飛、王美蘭、王玉英、張貴蘭均未履行保證擔保義務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張少華、張寶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山東商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借款本金89739.44元及利息(以本金89739.44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計算;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65625‰計算),二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張少華、張寶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山東商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1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計算;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65625‰計算);
三、被告張貴元、張趕進、張貴寶、張貴友、王金俊、孫全花、王好飛、王美蘭、王玉英、張貴蘭對被告張少華、張寶霞應付原告山東商河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殷巷支行以上借款本息在最高額105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張貴元、張趕進、張貴寶、張貴友、王金俊、孫全花、王好飛、王美蘭、王玉英、張貴蘭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少華、張寶霞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96元,減半收取計4398元,由被告張少華、張寶霞、張貴元、張趕進、張貴寶、張貴友、王金俊、孫全花、王好飛、王美蘭、王玉英、張貴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張敬
書記員韓磊
判決日期
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