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玲、武漢錦苑中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鄂01民終3007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彭玉玲因與被上訴人武漢錦苑中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江蘇中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3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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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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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彭玉玲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李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一凡
書記員郭麗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