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明強工貿易有限公司、貴州開磷機電裝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執(zhí)恢102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288號民事判決書,受理貴陽明強工貿易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貴州開磷機電裝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執(zhí)行過程中,被執(zhí)行人貴州開磷機電裝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據此
判決結果
凍結、劃撥貴州開磷機電裝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本金、資金占用費、利息、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1093184.08元及執(zhí)行費等或查封、扣押、凍結、變價、拍賣、變賣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上述涉及凍結被執(zhí)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如需繼續(xù)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zhí)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xù)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zhí)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琳
審判員李軍
審判員張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蔣俊
書記員周世維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