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娟、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4民終179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羅娟因與被上訴人中燁國際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燁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2020)川1421民初35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羅娟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支持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意訂立的《承諾書》《關于申請成立分公司、辦事處的相關事宜告知書》等協(xié)議可以看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產(chǎn)權(quán)關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關系。上訴人對經(jīng)營重慶分公司是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jīng)營,自負盈虧,被上訴人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zhì)量和經(jīng)濟責任。上訴人實際是借用被上訴人的資質(zhì)、公章等方式承攬工程項目,上訴人作為自然人,不具備建筑施工行業(yè)應具有的相應資質(zh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實為掛靠經(jīng)營合同關系。被上訴人采取設立重慶分公司的方式,將建筑企業(yè)資質(zhì)出借給上訴人,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實則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承諾書》《告知書》應屬無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收取的上訴人成立、經(jīng)營分公司保證金150000元應予退還,并應支付資金利息。
中燁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1、上訴人認為雙方訂立的承諾書、告知書屬于無效合同,雙方之間就成立分公司簽訂的承諾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不管在一審還是二審都是認可的。2、成立分公司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也是認可的,上訴人稱成立分公司是為了掛靠被上訴人進行經(jīng)營是缺乏事實依據(jù)的。本案中雙方達成了成立分公司的合議,最終也進行了公司注冊,在法律上的形式要件是符合規(guī)定的。所以雙方就成立分公司簽訂的承諾書和告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我這里有兩份判例(2017)川1421民初84號、(2017)川14民終1040號案中,對于成立分公司的承諾書、告知書各方當事人都是認可的,也是經(jīng)過兩級法院判決予以認定了的。3、關于上訴人第二項上訴請求,既然承諾書和告知書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就應該履行雙方之間的承諾和義務,所以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更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駁回維持原判。
羅娟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保證金15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保證金150000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付清保證金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認定事實如下:四川路曦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曦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更名為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路曦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設立重慶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注銷分公司。
2015年3月24日,羅娟向路曦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四川路曦建設有限公司:為方便業(yè)務的開展,特申請開設重慶分公司。現(xiàn)承諾:凡涉及該項目部引發(fā)的事件,產(chǎn)生的責任,造成公司的損失均由我本人承擔。包括本項目涉及的各種稅費,接受紀委、發(fā)改委、報監(jiān)委、建設局、安監(jiān)局、工商、稅務等部門檢查產(chǎn)生的費用,及時支付民工工資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各種待遇,按時結(jié)付該項目產(chǎn)生的債務,按時向公司繳納管理費,并承諾該項目引發(fā)的訴訟概由公司安排處理,費用由我本人承擔。承諾人:羅娟。2015年3月24日?!蓖眨逢毓鞠蛄_娟出具《關于申請成立分公司、辦事處的相關事宜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載明:“被告知人:羅娟?!暾埑闪⑥k事處、分公司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成立分公司、辦事處的必要條件:3.……成立需交納保證金,在全國各省市內(nèi)、州、縣分公司交納30萬元整,省級分公司交納50萬元整?!?、分公司、辦事處的撤銷:……1.確認分公司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時間是在經(jīng)營期間未完成的所有工程竣工并領取質(zhì)保金后(即總公司的服務完全終止)方可退還?!?015年4月15日,羅娟向路曦公司交納保證金150000元。2016年4月14日,羅娟再次向路曦公司出具《承諾書》,路曦公司也同時向羅娟出具《告知書》。
另查明,中燁國際建工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注銷后,羅娟以中燁公司名義繼續(xù)承接工程項目。其中于2019年1月8日與重慶市長壽農(nóng)村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之間簽訂《合同協(xié)議》及《補充合同》,約定承建的長壽區(qū)省道S413全家啞口至云集段改建工程。庭審中,羅娟認可該工程前期由其承建施工,后由中燁公司接手管理繼續(xù)施工。
一審認為,本案系羅娟依照《承諾書》和《告知書》約定向路曦公司交納保證金150000元后,雙方內(nèi)部因退還保證金問題引發(fā)的糾紛。雙方之間的《承諾書》和《告知書》雖涉及成立分公司后承包建設工程,但也僅是對承包工程過程中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進行的內(nèi)部約定,未涉及分包或轉(zhuǎn)包事項,該內(nèi)部約定僅針對雙方,對第三人無約束力?!冻兄Z書》和《告知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同時,《告知書》約定“確認分公司保證金不計利息,退還時間是在經(jīng)營期間未完成的所有工程竣工并領取質(zhì)保金后(即總公司的服務完全終止)方可退還”,羅娟對于其經(jīng)營期間的部分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事實予以認可,故雙方約定退還保證金的條件尚未成就,在此情況下,羅娟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一審不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羅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650元,由原告羅娟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羅娟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敏
審判員王美福
審判員辛利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李龍宇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