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南京長安汽車有限公司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民初829號
判決日期:2021-05-13
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長安汽車有限公司、武漢太和巽捷數(shù)字商務有限公司、上海精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蘇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4被告簽訂的《歐尚長行EV項目框架合作協(xié)議》。2.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4賠償原告延期交付車輛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000萬元。3.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4賠償原告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3363679.03。4.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4退回原告購車款14355680元,車輛定金250萬元,保證金200萬元。5.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4承擔訴訟費。以上合計32219359.03元。
2021年3月8日,原告江蘇美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變更訴訟請求為:1.將原訴訟請求第3項“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4賠償原告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3363679.03”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4賠償損失3231953.16元”。2.將原訴訟請求第4項“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4退回原告購車款14355680元,車輛定金250萬元,保證金200萬元”變更為“請求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共同返還原告購車款4600170元及保證金200萬元,共計6600170元”。其余訴訟請求不變,訴訟請求總金額為19832123.16元
判決結(jié)果
本案移送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鄭鵬
審判員李婭
人民陪審員汪培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馬金明
書記員趙玲
判決日期
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