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愛軍、劉小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6民申54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于愛軍因與被申請人劉小華及原審被告山東濱州城建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魯1602民初19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于愛軍申請再審稱,一、再審請求:撤銷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2020)魯1602民初19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二、申請事由: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三、具體事實和理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一)于愛軍與劉小華、劉成光合伙承包工程,已經結算完畢,不再欠劉小光款項。(二)劉小華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涉案債務確定于2018年12月7月。2018年12月7日的通話內容與涉案款項無關聯(lián)性。劉成光自稱逐年催要涉案款項,但是沒有提交通話記錄及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而且劉成光不是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沒有向于愛軍催要欠款的理由。法院認為劉小華逐年催要,對此爭議焦點沒有查清,是錯誤的認定。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果錯誤。懇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提起再審并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于愛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常維華
審判員于國俊
審判員劉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肖慧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