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曾兆江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2民終1801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天津分公司”)與被上訴人曾兆江、天津市靜海區(qū)靜海鎮(zhèn)二街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二街村委會”)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津0118民初1836號民事判決后,曾兆江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2民終5289號民事裁定,裁定發(fā)回重審;一審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19)津0118民初7765號民事判決,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原一、二審及重審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根據(jù)《加油站租賃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有權對加油站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和裝修,無須被上訴人的書面同意,上訴人因排水管老化,對其進行了維修,是對設備的維修,而不是對加油站進行改造。因被上訴人主張損失賠償才進行的鑒定,在被上訴人已撤回對損失的訴訟請求后,一審法院引用鑒定結果判決解除合同是錯誤的,且上訴人對鑒定結論也不認可。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未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或性質進行約定,在上訴人未違反合同約定、未改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的情況下,即使造成了損失,也應是賠償損失,而不應直接判決解除。
被上訴人曾兆江、二街村委會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及理由:上訴人未經(jīng)被上訴人同意擅自拆改排水系統(tǒng)構成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曾兆江、二街村委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2005年5月13日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由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將全部租賃物交還曾兆江、二街村委會;判令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向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支付違約金2328000元;判令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將原靜??h忠發(fā)加油站經(jīng)營手續(xù)變更到曾兆江、二街村委會名下;訴訟費用由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忠發(fā)加油站原為二街村委會興辦的集體企業(yè)。2003年8月28日,二街村委會與曾兆江簽訂《靜海縣忠發(fā)加油站聯(lián)營協(xié)議書》,約定由曾兆江出資對忠發(fā)加油站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后曾兆江享有該加油站股份的80%,二街村委會享有該加油站股份的20%。2005年5月13日,曾兆江、二街村委會與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協(xié)商,約定將忠發(fā)加油站出租給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繼續(xù)從事加油站經(jīng)營,忠發(fā)加油站與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簽訂《加油站租賃合同》,約定:忠發(fā)加油站將加油站的全部固定資產(chǎn)及附屬設施租賃給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期限為20年,自200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租金分段計取,2005年5月16日至2009年5月15日每年320000元,2009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每年330000元;租賃期間承租方有權根據(jù)經(jīng)營需要對加油站進行改造、擴建和設備更新,但改造方案須經(jīng)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本合同生效后,出租方須將加油站的經(jīng)營手續(xù)變更至承租方名下,合同期滿后,承租方應將加油站經(jīng)營手續(xù)恢復,所需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租金總額30%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簽訂后,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按照合同約定將加油站的經(jīng)營手續(xù)變更至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名下,將忠發(fā)加油站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將加油站全部資產(chǎn)交付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使用。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將加油站名稱變更為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靜海泰順加油站進行經(jīng)營。
2013年5月,經(jīng)協(xié)商,雙方對租金標準進行調整,自2013年起的剩余年限的租金每年變?yōu)?30000元。
2014年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對租賃加油站罩棚、排水設施進行拆除,并對罩棚、排水系統(tǒng)進行改造,未向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提交方案,未經(jīng)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書面同意。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23日,曾兆江分別向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恢復加油站排水系統(tǒng)、修復受損建筑、終止合同。2017年11月22日、2018年2月2日,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分別回復不同意地基下沉、墻體開裂的意見,改造符合雙方約定,加油站不存在安全隱患,改造沒有改變原有排水系統(tǒng),不存在恢復之說,不同意解除合同。
2017年10月12日,曾兆江向天津市靜海公證處申請對加油站現(xiàn)場狀況保全證據(jù),并辦理公證。2017年10月24日,天津市靜海公證處出具公證書,附現(xiàn)場錄像光盤、照片、現(xiàn)場工作記錄。
2019年10月18日,曾兆江申請對加油站站房基礎沉降、墻體開裂等損壞與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擅自改變罩棚及站房排水系統(tǒng)導致站房被雨水沖刷、淹泡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委托上海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意見:涉案房屋罩棚現(xiàn)排水系統(tǒng)與房屋基礎沉降、墻體開裂產(chǎn)生存在因果關系。曾兆江花費鑒定費7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改造加油站罩棚是否違約,改造是否站房損害的主要原因,租賃合同是否應該解除。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鑒定,涉案房屋罩棚現(xiàn)排水系統(tǒng)與房屋基礎沉降、墻體開裂產(chǎn)生存在因果關系。加油站房屋基礎沉降、墻體開裂損害,是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改造造成的。
合同約定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可以對加油站進行改造,但改造方案須經(jīng)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該約定是為保護原告財產(chǎn)安全,防止改造對建筑、設施造成損害,而約定的限定條件。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在改造前沒有將改造、施工方案告知曾兆江、二街村委會,而進行改造、施工,違反合同約定,屬于違約行為。在曾兆江、二街村委會發(fā)現(xiàn)改造已經(jīng)給站房造成損害情況下,曾兆江、二街村委會兩次發(fā)出律師函提出問題,中石化天津分公司均未予積極回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由于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改造后的排水方式長期對站房北側墻面的沖刷和對地基的侵蝕致使不均勻沉降造成抹灰大面積脫落和墻體開裂,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是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改造房屋罩棚排水系統(tǒng)造成的全部原因。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作為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害的情形下,站房存在安全隱患,曾兆江、二街村委會作為出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曾兆江、二街村委會請求解除《加油站租賃合同》,有事實及法律根據(jù),應予支持。
租賃合同解除后,剩余的合同不再履行,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應交還曾兆江、二街村委會全部租賃物(以加油站交接明細表為準);中石化天津分公司應將原靜??h忠發(fā)加油站經(jīng)營手續(xù)變更到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指定公司名下。
雙方雖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應在損失的基礎上確定為宜,曾兆江、二街村委會已經(jīng)撤回損失的鑒定申請,并據(jù)此撤回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且當庭曾兆江、二街村委會保留賠償損失的請求,故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有關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與損失另案處理。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原靜海縣忠發(fā)加油站與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二、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全部租賃物(以加油站交接明細表為準)交還原告曾兆江、天津市靜海區(qū)靜海鎮(zhèn)二街村民委員會;三、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原告曾兆江、天津市靜海區(qū)靜海鎮(zhèn)二街村民委員會變更原靜??h忠發(fā)加油站經(jīng)營手續(xù)到指定公司名下;四、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424元,二原告負擔12712元,被告負擔12712元;鑒定費75000元,由被告負擔。”
二審審理期間,各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12元,由上訴人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夏維娜
審判員劉愛民
審判員房利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曹麗霞
書記員梁哲琦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