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利群與仁壽紅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421民初1425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仁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向利群與被告仁壽紅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盛公司)、第三人四川聯(lián)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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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利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超額支付的工程款107061元,并從2019年6月1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資金占用利息;2.判令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初,原告因“燃氣輸配設備研發(fā)生產基地測試中心項目”而借用第三人資質承建。2017年4月,原告以第三人的名義同被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書》。2018年12月8日,原告與被告責任人黃俊(被告法定代表人張建明之女婿)就案涉工程初步結算,向被告核定價款2934205元,扣減部分(地墻磚、外墻、散水、頂棚、水電)未做工程價款284056元,最終金額為2650149元。2018年12月13日,第三人(甲方)、原告(乙方)、被告(丙方)達成《債權債務轉讓協(xié)議》,基于該協(xié)議,由原告承受《勞務分包合同書》中第三人的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2019年1月25日,原告同被告補充結算,被告認可1#號樓超算面積58.79平方米(2242.94平方米-2184.15平方米),對應扣減30453.22元;由于被告未做3#樓地坪,原告代為支付第三方相應價款60000元。此外,垃圾清運費2000元應由被告承擔。2020年6月,原告再次核對:原告應付被告勞務費2617695.78元(2650149元-30453.22元-2000元),原告應承擔稅金76243.53元(2617695.78元×2.91262%),原告應付被告勞務費及稅金共計2693939.31元。而原告實際已付被告2801000元(其中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600000元,代被告支付3#樓地坪款60000元,第三人轉賬支付被告2141000元),品迭后即原告多付被告107060.69元(2801000元-2693939.31元)。綜上,被告所多獲取的107060.69元勞務費屬于不當得利,但被告一直拒絕返還該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本次訴訟。
被告紅盛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但在庭審時辯稱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案件,口頭請求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楊利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蘇宇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