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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2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秦炎楓
聯(lián)系方式:0510-83707043
注冊時間:1980-04-15
公司地址:無錫市梁溪區(qū)惠錢路5號
簡介:
古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園林建筑工程、古建筑修繕工程、古建筑維修保護、近現代文物建筑維修保護、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各種規(guī)模以及類型的園林綠化工程、園林設施及設備安裝項目、園林綠化綜合性養(yǎng)護管理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養(yǎng)護工程、市政設施養(yǎng)護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游樂場工程、水利電力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電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環(huán)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生態(tài)濕地修復工程的施工;從事綠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租賃(不含融資租賃)、生產和經營;從事園林綠化技術咨詢、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工程管理服務、物業(yè)管理、建筑勞務分包;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yè)務(詳見外貿部(2000)外經貿發(fā)展審函字第1659號文);建筑材料、鋼材、木材、水暖器材、建筑五金、建筑安裝機械設備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展開
王國財、葉小漢與梅建平、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508民初7849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國財、葉小漢與被告梅建平、無錫市園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園林古典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梅建明的起訴,本院依法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暉與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恩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梅建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國財、葉小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沙石水泥款1335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損失(從起訴之日起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主張至實際付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原告與梅建平、梅建明、無錫園林古典公司建立業(yè)務往來,由原告向梅建平、梅建明、無錫園林古典公司承接的蘇州市虎丘區(qū)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供應石子、黃沙、水泥等產品,合同總額為133500元。2016年1月8日,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李林曾向原告葉小漢出具書面承諾一份,明確結欠原告馬澗路四標段沙石水泥款133500元,在2016年7月30日左右,被告方支付尾款35000元,剩余款項按照進度款分兩次支付(拾萬元),首次進度款于2017年7月30日支付5萬元。從2017年7月30日至今,梅建平、梅建明、無錫園林古典公司分文未付,原告多次上門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辯稱,我司與本案原告之間并未建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起訴要求我司承擔支付義務,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舉證,可以看出原告是與被告梅建平之間建立合同關系。出具付款承諾的李林也并非是我司的工作人員或委托人。原告訴稱的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系我司中標,中標后,我司與中航長城大地建工集團蘇州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公司)簽訂了工程項目內部管理責任協(xié)議,約定項目施工由該公司管理,李林為該工程的擔保人。該工程由乙方中航公司自負盈虧,項目部所有供貨合同均由我司簽訂。合同約定,工程款??顚S茫铐椀劫~后扣除經營費用,隨即支付給中航公司。合同簽訂后,中航公司實際負責了該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在合同簽訂時,被告梅建平代表中航公司,并自稱是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并馬上將變更為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內部管理責任協(xié)議及附件上,被告梅建平均作為乙方的負責人列入。但被告梅建平并不是我司的員工或項目經理、公司負責人等,其管理工程的依據是作為中航公司的負責人,而非代表我司。對于原告與被告梅建平之間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我司并不知情。李林的結算也沒有經過我司的確認。在被告梅建平個人債務出現問題后,我司受各方要求及委托出具付款說明書,同意在尚需支付中航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各債權人予以清償,且約定了支付的進度條件。因此,我司不屬于債務加入。工程前期階段,我司將工程款支付給中航公司,并不會直接支付與梅建平建立關系的第三方。原告主張的沙石水泥款,因梅建平無法取得聯(lián)系,案涉工程的相關款項,我司都是與工程的擔保人李林進行對賬。李林也參與了工程的實際施工。李林在與我司對賬時,并未提及兩原告訴請的項目和金額,因此對于原告訴請的關聯(lián)性和真實性我司均不予認可,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司的訴請。 被告梅建平未作答辯,也未提供相關證據。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付款說明書;2、委托書;3、李林出具的書面承諾;4、送貨單;5、馬澗路工程款支付明細表二份(一份為無錫園林古典公司出具,無手寫添加內容,另一份有手寫添加內容);6、建設工程施工合同;7、工程項目內部管理責任協(xié)議及附件(包括聘用協(xié)議、安全生產責任協(xié)議、工程質量責任協(xié)議、廉政協(xié)議、施工承諾書、公司與項目部安全生產專項承包協(xié)議);8、中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開戶許可證。 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對上述證據1、5中的無手寫添加內容的馬澗路工程款支付明細表、6-8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2-4及證據5中的有手寫添加內容的馬澗路工程款支付明細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為證明其抗辯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中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梅建平的工商登記資料;2、無錫市單位參加社會保險證明;3、關于馬澗路西延景觀綠化工程—綠化四標情況說明;4、馬澗路工程款支付明細表一份。 原告對上述證據1、2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3、4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證據3與本案無關聯(lián)。 審理中,本院向案外人陳付建進行了調查,其自述系梅建平聘用的在涉案工程項目工地上負責綠化施工及苗木驗收,原告所提供的送貨單中,梅建明、金文奇、成小燕、梅建平都是在工地上收材料的,送貨單中凡是陳付建簽收的送貨單均系其本人簽收,因工程中的景觀部分不歸其管,故送貨單上除上述人員外的其他人員是否為景觀工程上的人其不清楚。陳付建稱,因涉案工程項目的工地位于建林路××××路交叉口往西一點的位置,梅建平在建林路并無其他工程,故送貨單上的凡是自己或自己認識的人簽收的收貨單位為“建林路梅老板”或“建林路”的,均為送到涉案工程項目的工地的。原告對陳付建的陳述無異議,被告稱據其了解,陳付建可能是梅建平手下的技術員,確切情況不清楚。對于陳付建陳述的送貨的具體情況,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表示并不清楚。 原告所提供的送貨單中部分寫有送貨車輛的車牌尾號,本院應原告申請,對未經陳付建確認的送貨單中送貨車輛車牌尾號961的貨車車主潘恒良進行了調查,其稱當時確系用該車輛向涉案工程項目工地上送貨,其原另有一輛車牌尾號為22040的車也是用來向涉案工程項目工地上送貨的,但該車已在兩三年前被其賣掉了。原告對潘恒良的陳述無異議,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表示對潘恒良陳述的送貨情況不清楚。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2系復印件,對其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對證據5中有手寫添加內容的馬澗路工程款支付明細表的效力,本院不予確認。對證據3、4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據4中單號0001300(送貨人為姜嗣美,無收貨人簽名)、單號0001304(上有姜嗣美簽字,但收貨人一欄空白),單號0001306、0001308、0001309(該三份送貨單上收貨人均為趙大男)、單號2857150、2857145、2744206、2744217、2744220(該五份送貨單收貨單位及收貨人均為黃淵德,其中2744217與2744220的送貨人為梅建明)、單號0009216(收貨人為徐有林)、單號0001305(收貨人為吳海仙)、單號0007486(收貨人為蒯清軍)的送貨單,因原告未就姜嗣美、黃淵德、徐有林、吳海仙、蒯清軍的身份進行舉證,亦無其他證據能夠印證該部分送貨單系往涉案工地上送的貨,故對該部分送貨單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確認。對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提供的證據3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4系其單方制作,對其效力,本院不予確認,對證據5原告提出異議的內容的效力,本院不予確認。對陳付建及潘恒良的陳述,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于陳付建系梅建平手下的人員均無異議,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對該兩人陳述的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28日,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甲方)與中航公司(乙方)簽訂工程項目內部管理責任協(xié)議及附件(聘用協(xié)議、安全生產責任協(xié)議、工程質量責任協(xié)議、廉政協(xié)議、施工承諾書、公司與項目部安全生產專項承包協(xié)議),雙方約定:甲方將馬澗路西延景觀綠化工程四標段項目施工委托給乙方管理,該工程由乙方自主施工管理,自負盈虧,乙方以工程審計總價的12.5%作為上交甲方的承包管理費(含稅金)。乙方有權自行采購工程材料。乙方為保證全面履行《工程項目內部管理責任協(xié)議》及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提供第三方連帶責任擔保,擔保單位為蘇州市勁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林。甲方聘用梅建平擔任項目責任人(項目經理)。梅建平承諾在該工程施工期間引起的人工工資、材料款、委外工程(規(guī)定范圍內)購置和租賃機械設備等的欠款和借貸均由其本人承擔及支付,該工程所需的工作人員換由其本人自主招用,與甲方不存在任何關系,在施工過程中,以工程項目部和個人名義所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或口頭約定等發(fā)生的糾紛和一切債權債務均由其本人負責處理并承擔支付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附件作為協(xié)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還就其他相關事宜作了約定。甲乙雙方均在協(xié)議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梅建平在協(xié)議的乙方簽章處簽名,同時在附件落款處簽名,李林作為擔保人在協(xié)議及相關附件上簽名。2014年10月,蘇州高新區(qū)城市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發(fā)包人)與無錫園林古典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載明:工程名稱為馬澗路西延綠化景觀工程---綠化四標,工程地點為高新區(qū),工程內容為綠化、種植、景觀工程,計劃開工日期為2014年9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31日,合同價款9919545.54元。被告梅建平為涉案工程所需,于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間,向原告王國財、葉小漢采購石子、黃沙、水泥,上述材料由陳付建、梅建平、梅建明、金文奇、方明春、成小燕進行了簽收。之后,由于梅建平個人原因,導致關于馬澗路四標段工程的大量債權無法進行確認,2016年1月8日,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向債權人出具馬澗路工程付款說明書,載明:由于梅建平個人原因,公司提出給予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項目的相關苗木商和施工班組資產保全,根據公司規(guī)定,對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工程款實施??顚S?,所有甲方收款到的資金優(yōu)先用于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工程實施期間所發(fā)生的材料、機械、人工等費用。同時要求所有參與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工程的供應商和個人配合公司完成結算審計的工作,同時包括追訴梅建平個人的債務。該付款說明書同時對付款計劃作了明確:一、公司保證針對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工程進度款項的資金??顚S谩6?、2016.7中旬甲方有進度款項接近60萬左右,公司將按照各位款項的相關比例予以支付給各位同仁。三、2017年度終期移交驗收后的進度款根據驗收移交節(jié)點需要所有工作及大家的配合,如果順利完成約有70萬,大概在2017年7月份,按照實際發(fā)生時間節(jié)點為準,通知各位按照相關比例予以支付。四、余款在甲方完成內審和國家審計完后,甲方予以支付完余款,然后通知各位進行付款。五、公司保證按上述約定的條款執(zhí)行。無錫園林古典公司在該付款說明書上加蓋公章確認,李林亦在該付款說明書上簽字,李林同時另行向原告葉小漢出具書面承諾一份,載明:“葉小漢.在2016.7.30左右付尾款(叁萬叁仟伍佰),剩余按照進度款分兩次支付(拾萬元整),2017.7.30付伍萬”。之后,原告因催討應收材料款未果,訴至法院。 另查明:蘇州市蕪泰建材經營部未進行過工商登記。兩原告述稱,該經營部系兩原告共同經營,送貨單下方所載手機號碼分別為兩原告的手機號碼。2014年10月17日,中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凌傳多變更為梅建平。2016年1月,李林、梅建平非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的工作人員。2018年6月8日,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園林和綠化管理辦公室出具《關于馬澗路西延景觀綠化工程—綠化四標情況說明》,載明:馬澗路西延景觀綠化工程—綠化四標通過市場招投標,中標人為無錫園林古典公司,簽約合同金額為9919545.54元。工程從2014年9月9日正式開工,于2015年5月8日通過竣工驗收。因送審資料不全,多次催辦至今未補齊,未送中介審計。國家審計需待中介審計完成后再報送。截至2018年6月8日止,已累計支付工程款5313000元。 審理中,原告述稱,當時涉案項目工地上有馬澗路綠化工程四標段的工程公示銘牌,公示的施工方中標人為無錫園林古典公司,梅建平在與原告洽談供應沙石水泥時,自稱其是中標方無錫園林古典公司的人。被告無錫園林古典公司述稱,梅建平、李林均非其公司員工,公司并未授權梅建平對外簽訂合同,也未授權李林對外作出承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梅建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國財、葉小漢沙石水泥款105191.25元元及逾期付款損失(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王國財、葉小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7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3570元,由被告梅建平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另行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長王文萍 人民陪審員孫毓平 人民陪審員虞君瑜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張偉松
判決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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