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東開、夏文華、福建一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1民終811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朱明因與被上訴人檀東開、原審被告夏文華、福建一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福州泰航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航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qū)人民法院(2020)閩0112民初21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陳朱明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檀東開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檀東開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確認“其他與檀東開合作的工程存在超付檀東開工程款1039998元足以沖抵案涉工程款提交的匯總表及付款明細沒有原件,且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從陳朱明提供的材料可知2014年到2019年間,陳朱明與檀東開多次在泰禾項目下開展合作。因泰禾項目持續(xù)時間較長,工程量較大,陳朱明與檀東開已形成了一種長期穩(wěn)定的商業(yè)合作關系。陳朱明容許超付工程款的行為也是基于對檀東開的信任。案涉項目與已超付工程項目同屬泰禾項目,二者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另根據(jù)陳朱明提供的結算匯總表與結算憑證,超付款項證據(jù)明確,陳朱明超付工程款的行為應得到確認。二、石建興在出具《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時已經(jīng)離職,其確認的付款單與陳朱明無關。
檀東開辯稱,一、陳朱明主張的超付工程款的項目與案涉項目不存在關聯(lián)性,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陳朱明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超付工程款項目與案涉工程項目存在關聯(lián)性,且超付工程款的項目與案涉項目的項目名稱、編號、工程所在地、施工時間均不同。陳朱明在一審中亦自認結算單及憑證沒有原件,無法確認真實性。二、陳朱明在一審中已自認石建興在職期間系代表公司辦理工程結算的財務人員,其辯稱石建興在出具《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時已離職,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即使石建興已離職,石建興作為財務人員向檀東開支付過案涉工程款,其出具的《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上抬頭載明的仍是由陳朱明實際控制的福建中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故檀東開有理由相信石建行仍為陳朱明的財務人員,有權進行對賬結算。
一建公司述稱,關于陳朱明主張的超付工程款的問題,雖然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但如果確實存在超付,可以予以抵扣,這樣可以減少雙方訴累。
夏文華、泰航公司未作陳述。
檀東開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夏文華與陳朱明共同向檀東開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質量保證金958128元及利息(以958128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1月1日計算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7月6日為19452.62元);2.一建公司和泰航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夏文華、陳朱明、一建公司、泰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泰航公司將泰禾.長樂紅峪項目發(fā)包給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2014年11月28日更名為福建一建集團有限公司)。2013年9月22日,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其福州分公司名義與陳朱明簽訂一份《項目施工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書》,將長樂泰禾紅峪項目Ⅰ標段1#-3#、9#-11#及地下室、商業(yè)街工程中一般土建及水電施工分包給陳朱明。2014年5月15日,陳朱明的現(xiàn)場管理人夏文華代表陳朱明與檀東開簽訂一份《外墻真石漆、涂料合同協(xié)議書》,約定陳朱明將泰禾.長樂紅峪項目高層1#-3#、9#-11#樓及附屬裙樓S-1#-3#、S-5#、S-7#樓、獨立商業(yè)S-6樓、相應地下室(含人防)建筑安裝工程中的外墻飾面工程真石漆、砂質感漆、彈性涂料、仿花崗巖漆分包給檀東開。合同約定承包單價及材料品牌、工序要求;膩子層施工完畢并經(jīng)甲方確認后15個工作日內(nèi),乙方上報工程量給甲方,經(jīng)核對確定后甲方支付承包單價的30%給乙方;涂料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并經(jīng)甲方及監(jiān)理、開發(fā)商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nèi),乙方上報工程量給甲方,經(jīng)核對確定后甲方付至承包單價的80%給乙方;單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完結算后,甲方支付至承包單價的95%給乙方。余工程結算總價的5%作為保修金,待保修期滿且無質量問題后的15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無息付清(質保期為兩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給乙方。
同日,夏文華代表陳朱明與檀東開簽訂一份《膩子油漆涂料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陳朱明將泰禾.長樂紅峪(1標段)3#、10#、11#、S-5#-S-9#樓上部及相應的地下室的所有膩子油漆涂料工程分包給檀東開,合同約定:本工程所有膩子油漆涂料的施工必須按照項目部的進度計劃完成,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而延誤工期的,每延拖一天按2000元進行處罰。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須辦理工期順延手續(xù),經(jīng)甲方簽字確認;乙方正式進場施工后每月末提供當月施工進度報表和工程量,經(jīng)甲方相關人員審核確認后在下月的20日前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通過竣工驗收,辦理完竣工備案手續(xù)并完成竣工結算后一個月內(nèi)支付至總承包價的80%,驗收滿一年后付至總承包價的97%,余款3%在保修期(保修期為竣工驗收通過后兩年)滿后7天內(nèi)一次性付清;每月支付工程款時扣除當月發(fā)生的罰款及其他應扣減的費用等。
2017年1月19日,夏文華代表陳朱明與檀東開簽訂一份《泰禾.長樂紅峪一標段外墻涂料補充協(xié)議》,約定:1.原外墻涂料班組檀東開承包范圍內(nèi)改造后外墻涂料施工由檀東開施工(即3#、10#、11#);2.外墻涂料分項施工全部完成后(含改造后外墻涂料及改造過程中外墻磕碰處涂料修復),結算按以下方式結算:總工程量=改造后圖紙計算工程量+改造拆除完成的工程量。其中改造拆除完成量。無論是否施工至封閉底漆,按彈涂全部完成單價計算,原因改造施工過程中,污染,零星邊角等完善不增加任何費用,改造后涂料施工單價仍按原單價執(zhí)行;3.檀東開(3#、10#、11#)外墻色彩整改必須在2016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成,讓泰禾建設單位驗收通過;4.所有外墻涂料分項施工工期為:必須在2016年6月30日完成,如未如期完成。承擔工程總造價(外墻涂料分項)的5%作為違約金;6.項目部在一周內(nèi)各安排壹拾萬元作為工程預付款,直至全部施工完成后再撥款;7.10#、11#天棚補板處膩子按原合同施工單價10/㎡,按補板面積計算。3#、10#、11#改造工程墻面拆除位置天棚及其余零星天棚修復按5000元/棟包干計算;8.其余未明確地方統(tǒng)一按原合同執(zhí)行。
上述三份協(xié)議簽訂后,檀東開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并完工,2017年6月30日前已全部完工。
2019年6月28日,由陳朱明指定的林美燕、楊我乾審核形成一份《勞務復審結算無爭議說明書》,載明:長樂一期紅峪檀東開涂料工程,本次復審結算金額無爭議,復審金額已確認為5024037元。
2020年1月,陳朱明的財務人員石建興向檀東開出具一份抬頭為福建中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載明一期涂料班組檀東開工程款5024037元,借支4045909元,扣款衛(wèi)生清理費20000元,余958128元。嗣后,陳朱明未還款。
一審另查明,1.包含案涉涂料工程在內(nèi)的泰禾長樂紅峪項目實際竣工驗收備案時間是2015年12月24日;2.石建興是陳朱明的財務人員,曾向檀東開支付案涉工程款。
一審審理中,1.一建公司確認其與泰航公司之間包含案涉工程在內(nèi)的工程款未結算;2.陳朱明確認夏文華代表陳朱明簽訂案涉協(xié)議,陳朱明是福建中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經(jīng)查明的事實可知,夏文華作為陳朱明聘請的現(xiàn)場管理人,其代表陳朱明與檀東開簽訂《外墻真石漆、涂料合同協(xié)議書》、《膩子油漆涂料承包協(xié)議書》、《泰禾.長樂紅峪一標段外墻涂料補充協(xié)議》,應認定為履行職務的行為,對陳朱明發(fā)生效力,陳朱明應承擔夏文華職務行為的法律后果。自然人不具備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資質條件,故案涉《外墻真石漆、涂料合同協(xié)議書》、《膩子油漆涂料承包協(xié)議書》、《泰禾.長樂紅峪一標段外墻涂料補充協(xié)議》因違反上述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4日竣工驗收,業(yè)已交付業(yè)主單位使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檀東開可以請求支付工程款。陳朱明的財務人員石建興向檀東開2020年1月出具《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明確載明一期涂料班組檀東開工程款5024037元,借支4045909元,扣款20000元,余958128元。石建興作為陳朱明的財務人員,向檀東開出具《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進行對賬結算系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陳朱明承擔。陳朱明截至2020年1月尚欠檀東開工程款958128元,由《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為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陳朱明、夏文華是否應支付檀東開工程款及利息;2.省一建公司、泰航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陳朱明是否應支付檀東開工程款的問題。陳朱明辯稱根據(jù)陳朱明提供的檀東開與陳朱明合作東二環(huán)泰禾城市廣場三期(購物中心)涂料項目的匯總表及付款明細,該項目檀東開完成的工程量為3779002元,而陳朱明已經(jīng)支付的工程款481萬元,多付1039998元夠沖抵案涉項目的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且石建興在出具《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時已離職,其無權代表陳朱明確認欠款。一審法院認為,陳朱明辯稱其他與檀東開合作的工程存在超付檀東開工程款1039998元足夠沖抵案涉工程款提交的匯總表及付款明細沒有原件,且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關于陳朱明辯稱石建興在出具《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時已離職,陳朱明沒有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退一步講,即便石建興已離職,石建興作為財務人員向檀東開支付過案涉工程款,其出具的《長樂一期項目付款單》上抬頭載明的福建中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由陳朱明實際控制),檀東開有理由相信石建興仍為陳朱明的財務人員,有權進行對賬結算。對陳朱明的上述辯稱,一審法院同樣不予支持。陳朱明應向檀東開支付工程款958128元。
關于檀東開主張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薄锻鈮φ媸帷⑼苛虾贤瑓f(xié)議書》約定單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完結算后,甲方支付至承包單價的95%給乙方,余工程結算總價的5%作為保修金,待保修期滿且無質量問題后15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無息付清(質保期為兩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膩子油漆涂料承包協(xié)議書》約定通過竣工驗收,辦理完竣工備案手續(xù)并完成竣工結算后一個月內(nèi)支付至總承包價的80%,驗收滿一年后付至總承包價的97%,余款3%在保修期(保修期為竣工驗收通過兩年)滿后7天內(nèi)一次性付清。結合包含案涉工程在內(nèi)的泰禾長樂紅峪實際竣工驗收備案時間是2015年12月24日、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28日結算工程款5024037元、2020年1月尚欠工程款958128元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檀東開主張陳朱明從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于法有據(jù),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夏文華是否應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夏文華在案涉協(xié)議上簽字系履行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由陳朱明承擔,檀東開主張要求夏文華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檀東開主張一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一建公司是案涉工程的總包人,不是發(fā)包人,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檀東開主張要求一建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檀東開主張?zhí)┖焦境袚B帶責任的問題。本案中,一建公司確認其與發(fā)包人泰航公司就包含案涉工程在內(nèi)的工程并未實際進行結算,檀東開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泰航公司欠付一建公司的具體數(shù)額。因此,在泰航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數(shù)額尚不確定的情況下,檀東開主張要求泰航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陳朱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檀東開工程款958128元及利息(以958128元為基數(shù),從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二、駁回檀東開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575.8元,減半收取計6787.9元,由陳朱明負擔。
二審中,各方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本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75.8元,由陳朱明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燕燕
審判員陳青
審判員林星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康芳玲
書記員林丹青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