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美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與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洛陽洛龍分公司、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311民初709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惠美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洛陽洛龍分公司、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惠美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洛陽洛龍分公司、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河南惠美裝飾集團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洛陽洛龍分公司、大商集團鄭州新瑪特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271元,由原告河南惠美裝飾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合議庭
審判員李改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韓少博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