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翔宇石業(yè)有限公司與江西福樂園林有限責任公司、陳進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0203民初167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蕪湖市翔宇石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西福樂園林有限責任公司、陳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蕪湖市翔宇石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527003元,并自起訴之日起以527003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2、判令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原告與兩被告約定,由原告向兩被告承接的蕪湖市弋江區(qū)春江明月景觀一期工程提供各品種的花崗巖,其中含5cm芝麻白荔枝面、3cm芝麻白荔枝面、5cm芝麻黑自然面、5cm中國黑光面、2cm中國黑光面、5cm芝麻灰火燒面、3cm芝麻灰火燒面等,價款按面積計算,各品種單價均見送貨單。原告須將上述花崗巖運送至涉案工地交付。原告如約向兩被告提供各品種的花崗巖,貨款總價1110853元,二被告已支付583850元,尚欠527003元。經(jīng)催要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jié)果
本案移送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鄧瑞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鄧瑞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