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奔騰市政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金建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382民初10040號
判決日期:2021-03-23
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奔騰市政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金建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峰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建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奔騰市政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金建軍支付原告工程超付款95173.4元,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直至實際付清之日;利息暫計至2020年10月31日為14656.7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9年4月8日,原告與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工程建設總指揮部就原告承包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工程(柳市段路面)施工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為1825.7619萬元,合同工期為240日歷天。2010年4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協議書》一份,被告自愿承包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工程(柳市段路面)的工程施工,并約定總工期為240天。被告承包方式為項目施工乙方(即被告)成本包干。被告總承包金額為原告中標金額18257619元的98%,即17892466.62元。2019年10月,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結算書》,確認案涉工程于2009年7月25日開工,于2010年12月22日竣工,于2012年12月14日完成審計,工程審計價為16603889元,經雙方確認扣減項目中各項費用共計1494679.68元后,原、被告雙方確認結算總價為15109209.33元。原告已支付工程款為15204382.72元。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在案涉工程中,原告已超付工程款95173.4元。經與被告多次協商溝通,被告均以經濟困難拒不歸還。
訴訟中,原告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超付款95173.4元及立案之日起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的損失(以95173.4元為本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被告金建軍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4月8日,原告與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工程建設總指揮部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從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工程建設總指揮部處承包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工程(柳市段路面)施工項目,合同價款為1825.7619萬元,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40天……”。2010年4月15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金建軍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一份《施工協議書》,協議約定:“乙方金建軍自愿承包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工程(柳市段路面)的工程施工,總工期240日歷天,承包方式為項目施工乙方成本包干,承包價格為甲方中標總價18257619元扣除甲方提取審計總價的2%作為管理費后的價款為乙方的總承包金額,該金額內含稅金及其他乙方為完成本工程所有施工內容應承擔的一切費用,并提供此金額的成本發(fā)票給甲方……”。后被告金建軍對上述項目進行了施工,經雙方結算,達成《建設工程結算書》一份,結算書載明:“樂清市城市中心大道柳市段道路路面工程于2009年7月25日開工,2010年12月22日竣工,2012年12月14日完成審計。工程審計價為16603889元,甲方即原告與業(yè)主合同價18257619元,業(yè)主累計到賬工程款16603889元,甲方已付乙方即被告金建軍工程款15204382.72元,甲方應扣乙方費用1494679.68元(包括管理費332077.78元、成本發(fā)票不足部分280070.55元、外經證費用83019.45元、管理人員工資78000元、稅款630629.99元、保險費41079.64元、社保費49802.27元)。結算總價為15109209.33元,終期結算金額為-95173.4元”。此后經原告催討,被告金建軍至今沒有給付原告超付的95173.4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被告身份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協議書》、《建設工程結算書》及原告庭審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金建軍應支付原告浙江奔騰市政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超付款95173.4元及利息損失(以95173.4元為基數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钕薇九袥Q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本院柳市法庭轉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80元,減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金建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虞成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書記員錢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