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濤與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3民初18963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濤與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娃哈哈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王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小紅、李策匡,被告娃哈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梅、李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34003.8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0年7月14日進入被告處,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被告為原告辦理了社會保險,原告的工資由底薪加獎金構成,在每月的1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上月全月的基本工資,每月的20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上月全月的獎金,每年1月份發(fā)放上年度的年終獎金。原告實際工作至2020年5月18日,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間被告沒有發(fā)放任何工資,該期間辦理了社會保險。拖欠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原告的工資標準為基本工資4500元/月,獎金根據績效確定,2019年11月以4500元/月為基數扣除社保和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3094.84元,拖欠1405.16元(該月無獎金)。12月和2020年1至4月的情況與2019年11月的情況一致,每月均拖欠1405.16元。2020年5月只上了15天的班,原告為標準工時制,但是每周上6天班,4500元/月÷21.75天×15天=3103.45元,以上合計為11534.41元。2020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拖欠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間的工資為由,向被告通過EMS郵寄了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于同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34003.8元(11700.19元/月×20個月)。
被告娃哈哈公司辯稱,原告陳述的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資構成、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為2020年5月18日、工資的支付方式均無異議。被告認為基本工資4500元/月不屬實,根據合同約定,原告不低于每月2010元,工資的多少跟業(yè)績有必然的聯系,并且合同約定,被告有權對薪資標準進行調整,2019年11月份開始,被告沒有向原告發(fā)放工資不屬實,公司每年11月至次年的10月作為公司的下一個銷售年度,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響,2019年度公司銷售業(yè)績大幅度下降,為了激勵員工的熱情,公司在2019年10月依法制定了下一個銷售年度的工資制度,并且通過第七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新的工資制度規(guī)定,客戶經理當月的業(yè)績10萬以下的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2019年11月開始原告每月的銷售業(yè)績均為0,因為原告僅負責了一個定制客戶江小白,而江小白每年7至9月份為銷售旺季,導致原告其他月份沒有業(yè)績,所以原告從2019年11月1日開始至2020年5月18日期間,每月的工資標準為重慶一類地區(qū)的最低工資1800元,被告實際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2010元/月的標準向原告發(fā)放工資,由于原告法定的五險一金繳納應當按照上一年的工資標準繳納,原告每月的五險一金個人部分為3094.84元,所以扣除原告?zhèn)€人應承擔的五險一金,原告每月還會欠被告款項。原告陳述的標準工時制不屬實,原告屬于銷售客戶經理,采用的是不定時工時制,疫情期間原告僅僅打卡但并沒有提供勞動。由于被告不存在拖欠工資的事實,因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和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0年7月14日,王濤進入娃哈哈公司從事銷售工作,職務為客戶經理。2019年3月20日,娃哈哈公司(合同中稱甲方)與王濤(合同中稱乙方)簽訂了從2019年4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約定:乙方的工作內容為行政及營銷類。該合同第九條約定:“勞動報酬:1、乙方月勞動報酬為2010元,其中固定工資依據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按照崗位級別套級后確定;獎金、津貼、補貼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甲方具體經營情況及乙方工作績效等確定執(zhí)行。2、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根據其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結合乙方崗位級別調整等情況對乙方的薪酬標準進行調整。……4、勞動報酬按月發(fā)放,甲方不得無故拖欠。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年終獎系甲方給予業(yè)績優(yōu)秀、忠誠穩(wěn)定的員工的年度特別獎勵,甲方將根據企業(yè)經營情況、乙方業(yè)績表現予以確定,乙方在發(fā)放日前離職或提出離職等情況下,甲方有權取消獎勵。”雙方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20年5月18日,王濤以娃哈哈公司拖欠其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間的工資為由通知娃哈哈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同日解除。
2020年5月18日,王濤以娃哈哈公司為被申請人向重慶市渝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18日的工資差額11534.41元。2020年5月25日,該委以本案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情形,出具了編號為2020-928號《證明》,王濤乃以本案請求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間娃哈哈公司為王濤繳納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娃哈哈公司為王濤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至2020年5月,從6月開始未繳納。其中王濤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為每月3094.84元。
對以上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被告是否存在拖欠原告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事實,王濤舉示了來源于被告銷售管理系統的出勤記錄和銷售人員工獎實發(fā)明細查詢截圖、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擬證明直至2020年5月18日王濤都在正常上班,在2019年10月以前王濤每月工資均在4500元以上,被告沒有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間的工資。
娃哈哈公司質證認為,對王濤舉示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娃哈哈公司為證明其主張,舉示了下列證據:
1、關于變更《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度工資協議》有關銷售人員最低工資標準條款的報告及職工代表表決簽名表,
2、企業(yè)工資協議申報表,
3、工資協議協商記錄,
4、工資協議(修訂稿),
5、娃哈哈銷售管理系統(劉某),
6、王濤社保查詢記錄及五險一金個人部分金額,
7、王濤2019年11月份之后的銷售數據(當庭打開娃哈哈公司的獎金管理新系統)。
以上證據擬證明:被告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了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客戶經理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當月業(yè)績在10萬以下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王濤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期間銷售業(yè)績?yōu)?,故其工資標準為重慶一類地區(qū)最低工資1800元/月。
王濤質證認為,對娃哈哈公司舉示的上述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確認。
經審查,娃哈哈公司對王濤舉示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娃哈哈公司舉示的證1至證4,因出示原件核對,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5和證7,因娃哈哈公司當庭打開其系統核對且王濤舉示的部分證據也來源于該系統截圖,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余證據的真實性,本院將結合全案進行綜合評定。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如下事實:2019年10月16日,娃哈哈公司第七屆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關于變更有關銷售人員最低工資標準條款的報告》,規(guī)定: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客戶經理當月業(yè)績10萬以下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王濤在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期間銷售業(yè)績?yōu)?。2019年9月、10月王濤的造冊工資均為4500元/月。
審理中,娃哈哈公司陳述2020年1月21日向王濤支付的769元系由返還的稅金379元、通訊費180元和工資210元(補齊工資至2010元)構成,并當庭打開其系統核對。王濤陳述該金額就是獎金,王濤的銷售業(yè)績不可能為0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王濤與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
二、駁回原告王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王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小強
書記員韓元榮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