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月貴與張省偉、王建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724民初1678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月貴訴被告張省偉、王建龍、焦作華卓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卓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月貴、被告張省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霞(第二次委托到庭)、王建龍、華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盼盼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月貴訴稱:2018年,被告華卓建設有限公司、王建龍將1、3號樓分包給張省偉,2018年10月份原告與被告張省偉簽訂了鋼筋單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的施工按照實際建筑面積每平米60元進行結算,原告于2019年4月份施工完畢,經結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0122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托,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具狀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1220元。
被告張省偉辯稱:我已經付過原告工程款,不欠原告錢了。
被告王建龍辯稱:張省偉已經起訴過我,我們經協(xié)商已經協(xié)商好了。
被告華卓公司辯稱:前段時間張省偉把王建龍和華卓公司起訴了,已經法院協(xié)商好處理過了。
原告程月貴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一、原告與張省偉簽訂的鋼筋單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一份;二、亢村鎮(zhèn)北錦繡工程五期一號樓面積爭議書一份;三、結算單復印件一份;四、正泰公司出具的錦繡新城五期一號樓鑒定表一份,證明沒有爭議的已經結算付清了,現(xiàn)在一號樓的施工建筑面積多出部分沒有解決。
被告張省偉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有:收據(jù)兩份、工程結算表一份。
被告王建龍、華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本院依法調取的證據(jù)材料有:1、(2020)豫0724民初883號案件的起訴書和調解書各一份;2、(2020)豫0724民初1692號案件的立案信息表、庭審筆錄、華卓公司與張省偉的勞務分包合同各一份;3、本院委托中豫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
根據(jù)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及本案的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
案涉工程位于獲嘉縣亢村鎮(zhèn)錦繡新城區(qū)1#樓、3#樓。經庭審查明,河南瑞普迪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焦作華卓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將相關的案涉工程承包給被告焦作華卓建設有限公司承建。此后,被告焦作華卓建設有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被告王建龍。2018年9月27日,被告王建龍以焦作華卓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告張省偉簽訂建筑工程勞務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第一條、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錦繡新城五期1#、3#樓2、工程地址:獲嘉縣亢村鎮(zhèn)北3、工程概括:框剪結構住宅樓……。第二條、承包價格及各項工種分配比例1、上述面積計算實行單平方米包干,建筑面積每平方450元(稅前價格)。……等?!?018年10月24日,原告程月貴與被告張省偉簽訂鋼筋單項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一、工程內容本工程為河南省獲嘉縣亢村鎮(zhèn)錦繡新城區(qū)1#、3#樓二、承包造價±0.000以上按實際建筑面積含基礎屋面每平方米60元.屋面后水池不包含在內.基礎面積不再算。等……?!痹娉淘沦F于2019年4月份將案涉工程施工完畢。在結算過程中,本案爭議的案涉工程1#樓被告張省偉是按照圖紙面積7172㎡與原告程月貴進行結算,并支付了相應的工程款。該案涉工程1#樓的結算面積有被告張省偉親自起草的獲嘉縣亢村鎮(zhèn)北錦繡新城五期1#樓面積爭議材料予以佐證。
2020年9月15日,原告程月貴訴至本院,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1220元。訴訟中,原告程月貴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請對案涉工程獲嘉縣亢村鎮(zhèn)錦繡新城區(qū)1#樓的實際施工建筑面積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中豫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中豫智信價鑒(2020)14號工程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獲嘉縣亢村鎮(zhèn)錦繡新城1號樓實際施工建筑面積:8207.98平方米。庭審中,原告程月貴要求被告按照鑒定面積給付多出的工程款62158.8元,訴訟請求多出的工程款表示放棄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省偉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程月貴工程款62158.8元。
二、被告焦作華卓建設有限公司、王建龍對被告張省偉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4元,減半收取1162元,鑒定費10000元,由原告程月貴負擔訴訟費448元,被告張省偉負擔訴訟費和鑒定費共計10714元。被告焦作華卓建設有限公司、王建龍對被告張省偉負擔的訴訟費和鑒定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光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李坤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