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鋼集團工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0402民初1015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攀枝花市東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攀鋼集團工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攀鋼集團工科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造價咨詢費2399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造價咨詢費的利息(至2019年1月30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付清為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進行計算,暫計算至2021年3月8日為24317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2016年3月30日,原告與攀鋼集團江油長城特殊鋼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三方簽訂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攀鋼集團江油長城特殊鋼有限公司及被告共同委托原告為攀鋼集團江油長城特殊鋼有限公司101車間改造一期工程新增AOD配套建安工程竣工結算審核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該咨詢合同簽訂后,原告在原告住所地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并于2017年12月向攀鋼集團江油長城特殊鋼有限公司及被告移交了《工程造價結算審核定案表》,被告及攀鋼集團江油長城特殊鋼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辦理了結算手續(xù),其中工程造價報送金額為20015428元。根據(jù)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被告應支付的造價咨詢費為239976元,但被告拒不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上述費用。原告遂依法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應訴答辯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楊定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陳瑩瑩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