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安架業(yè)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民終2201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鼎安架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安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三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廬江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廬江城投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7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鼎安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依法改判:1.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支付工程款9951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計算,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隨本金一并給付);2.廬江城投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欠付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訴訟費用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及廬江城投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廣西三建公司依據中標通知成立獨資子公司,將磙橋安置房一期二標段工程腳手架搭建、拆除、基坑防護、接料平臺等工程轉包給鼎安公司施工,并簽訂勞務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一次性搭設,如需二次搭設費用另計,生活區(qū)及現(xiàn)場圍擋外道路安全防護不在內,如需搭設費用另計。合同暫定價426萬元,最終以實際施工面積結算。合同還對承包性質、承包范圍及單價等作了約定。2.工程完工后交付,2016年7月3日簽訂結算單,對施工范圍、工程量及工程款予以確認,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稱結算單沒有雙方簽字并不予認可是錯誤的。工程量確認的義務人為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其施工人員根據合同約定對工程量予以確認,根本無需雙方均簽字,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應當按照確認單付款。一審中,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一方面否認施工員的身份,一方面又確認馮昌泰的身份,并要求以其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單據為準,有違誠信。馮昌泰本就是現(xiàn)場施工員,其與李功懷作為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代表,在履職過程中對工程款的確認應為合法。3.兩張工程量清單對比可以發(fā)現(xiàn),鼎安公司提交的是真實的。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提交的結算單雖然有鼎安公司代表陸興輝的簽名,單這張單據是春節(jié)前為了向業(yè)主討要工程款,鼎安公司按照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要求臨時出具,不是正式和準確的結算依據。而且鼎安公司為防止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否認實際的工程量和借支,特意要求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在單據上備注“有部分材料和工程未計入和所有借支均以銀行轉賬結果為準”。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享有優(yōu)勢地位并實際掌握證據,應由其提供所有轉賬記錄,以核實實際付款金額。4.涉案工程實際產值為:4號樓685075.88元,6號樓342539元,7號樓685075.88元,9號樓359805.34元,10號樓685075.88元,11號樓685075.88元,地下室692695元,4、6、9、11號樓超期費用175966.65元,升降木工鋼平臺17×××××元,項目部計時雜工費用33110元,4號樓基礎回填后二次搭設費用44080元,合計應付工程款為4406100.05元,欠付工程款本金至少為995100元(實際以支付記錄匯總金額為準),廬江城投公司已基本將工程款支付完畢,廣西三建公司將工程款挪作他用導致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無能力支付,所以應支付工程款及占用利息。廬江城投公司作為發(fā)包人,疏于監(jiān)管,導致鼎安公司拖欠不少民工工資,應依法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并承擔利息。
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共同辯稱,1.一審法院以對鼎安公司和方慶兵、謝海峰之間的工程款結算進行了認定。2.鼎安公司起訴給付工程款,但計算標準不明確,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一審中,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均提交證據證明工程款給付情況,如應由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應以一審法院認定為準。
廬江城投公司辯稱,廣西三建公司曾從廬江城投公司承接過磙橋安置房二標段項目,目前尚有工程款未結算,但數(shù)額不能確定。2.據目前掌握情況,參與磙橋安置房二標段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有多名,鼎安公司只是其中一家。目前涉該項目的訴訟有多起,這些人與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關系如何,廬江城投公司不清楚。綜上,請求駁回鼎安公司對廬江城投公司的訴請。
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鼎安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并非適格被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已經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轉包給謝海峰、方慶兵和孟華三人,《腳手架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雖加蓋有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印章,但并非是鼎安公司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簽訂,之所以加蓋了公章,是因為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管理混亂。合同主體應為謝海峰、方慶兵和鼎安公司,所有的債權債務應由謝海峰、方慶兵自身承擔。且根據結算單也能看出決算主體是謝海峰、方慶兵與鼎安公司,而非廣西三建安徽公司。2.鼎安公司一審提交的工程驗收記錄表顯示工程的驗收日期是2017年3月29日,可以推斷出涉案工程交付日期為驗收日期,即使最終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責任,也應以2017年3月29日為起算點,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時間不明。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鼎安公司辯稱,鼎安公司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簽訂案涉合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有支付工程款義務,一審對此認定正確,僅對工程款金額認定有差。案涉工程已經交付,一審法院認定正確,案涉工程實際竣工時間早于2016年12月20日,一審法院對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認定無誤。
廣西三建公司述稱,同意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意見。
廬江城投公司述稱,廣西三建公司曾從廬江城投公司承接過磙橋安置房二標段項目,目前尚有工程款未結算,但數(shù)額不能確定。2.據目前掌握情況,參與磙橋安置房二標段項目的實際施工人有多名,鼎安公司只是其中一家。目前涉該項目的訴訟有多起,這些人與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關系如何,廬江城投公司不清楚。
廣西三建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鼎安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案涉工程是廣西三建公司承包后以包工包料方式轉包給實際施工人謝海峰、方慶兵、孟華三人,由該三人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該事實已被生效判決確認。故應由謝海峰、方慶兵、孟華三人決算。廣西三建公司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相互獨立、財務自由,財產完全獨立,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具有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報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一審法院要求廣西三建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廣西三建公司僅是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母公司,兩者之間存在的是參與與被參與股份經濟利益關系,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承擔獨立責任。本案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而縱觀上述法律規(guī)定,并無任何依據要求廣西三建公司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鼎安公司辯稱,廣西三建公司擅自將工程轉包給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并利用股東地位操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人員和財務管理均是廣西三建公司實際控制,且廣西三建公司為中標人和實際施工人,故應承擔責任。
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述稱,同意廣西三建公司的意見。
廬江城投公司述稱,廣西三建公司的上訴與廬江城投公司無關,不發(fā)表意見。
鼎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向鼎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110元,資金占用利息180173.48元(上述占用利息以113511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7月4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暫計算至2019年11月7日),合計本息1315273.48元,其后占用利息應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廣西三建公司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廬江城投公司在上述工程款欠付范圍內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及廬江城投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廬江縣磙橋安置一期二標段4#、6#、7#、9#、10#、11#安置房工程,經招標確定廣西三建公司為中標單位,發(fā)包人為廬江城投公司和廬江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廣西三建公司將涉案工程整體轉包給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建,2014年6月,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與鼎安公司簽訂一份《腳手架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廬江縣磙橋安置房一期(二標段)4#、6#、7#、9#、10#、11#施工工程分包給鼎安公司承包建設,合同總價暫定為426萬元,最終以實際施工面積結算,合同單價主體按總建筑面積53元/平方米計算,(含油漆),內架只提供鋼管、扣件,不搭設。地庫按總建筑面積31元/平方米包含內外架,木工上料平臺每安拆一次110元/次。支付方式為主體分三次付款,每六層為一個結點,每次負主體總款的20%,拆除架體前付至總工程款的70%,余款在拆除架體后半年內付清。地庫部分以分段脫模付20%以后隨主體付款結點支付,外架拆除前地庫部分全部付清。結算方式為按照該工程建設單位規(guī)劃審批的施工藍圖,依據現(xiàn)場施工圖紙實際建筑面積計算,按承包單價計算工程總價款。主樓工期為315天,內架工期為180天,地下室60天(每個施工段),合同對工程內容、工程質量管理、工程進度管理、施工管理、雙方職責、違約責任、補充條款等內容均作出約定。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作為甲方,鼎安公司作為乙方分別在落款處蓋章確認。合同簽訂后,鼎安公司因此進行涉案工程的施工建設并指派陸興輝為項目負責人,涉案4#、6#、7#、9#、10#、11#號樓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已實際交付使用。
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提出其已將案涉工程中的4#、6#、7#、9#、10#、11#號樓及3#地下車庫工程轉包給謝海峰、方慶兵施工建設,將12#、13#號樓工程轉包給孟華施工建設。謝海峰、方慶兵因此聘請李功懷、馮昌泰為施工員在工地負責。鼎安公司提出其是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履行合同,對謝海峰、方慶兵參與工程的原因不清楚。鼎安公司提供了“廬江磙橋安置房工程二標段4、6、7、9、10、11#及地下室架業(yè)工程決算單”,證明該決算單由馮昌泰、李功懷于2016年7月3日簽名確認工程決算價合計為4406100.05元,已借支3271000元(包含支付給張建昌、朱維正各50000元),扣除已支付陸興輝40000元后尚欠工程款1095100.65元。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當庭提交了“磙橋二標4#、6#、7#樓外架班組決算單”和“工程結算表”各一份,證明2016年12月18日鼎安公司項目負責人陸興輝與謝海峰經對4#、6#、7#樓外架班組工程量進行決算,決算價款為2047052元,陸興輝、謝海峰、呂朝勤三人在決算單上簽字確認。2016年12月20日,陸興輝與方慶兵經對9#、10#、11#樓及3#地下車庫工程進行結算,結算價款為2062460.2元,陸興輝、方慶兵二人在決算單上簽字確認。證明鼎安公司實際施工工程款為4109512.2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廣西三建公司、廬江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謝海峰、方慶兵已共同支付鼎安公司工程款3420000元,其中2017年7月6日謝海峰支付1706000元,2018年2月14日,廬江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支付陸興輝20000元,謝海峰共支付1726000元。2016年12月30日之前方慶兵共支付1574000元,2017年1月26日轉賬支付陸興輝班組張建昌、朱維正各50000元,2018年2月14日廬江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支付陸興輝20000元,方慶兵合計支付1694000元,未支付工程款為689512.2元。鼎安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陸興輝、謝海峰、呂朝勤三人簽字的結算單中零星材料清單及具體的工程量,同時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支付給張建昌、朱維正每人50000元的工程款在訴訟請求中已扣除的事實。
一審法院審理的許軍訴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廬江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謝海峰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發(fā)包人廬江城投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廣西三建公司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對涉案工程沒有進行內部結算,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與謝海峰、方慶兵之間對涉案工程也沒有進行結算,一審法院認為廬江城投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對許軍要求其承擔責任的主張,依法不予采納。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皖0124民初1087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廣西三建公司對該事實的陳述與與上述事實不符。
一審法院認為,廬江縣磙橋安置一期二標段4#、6#、7#、9#、10#、11#樓安置房工程,經招標確定廣西三建公司為中標單位,發(fā)包人為廬江城投公司和廬江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廣西三建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建,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將涉案工程中的4#、6#、7#號、9#、10#、11#腳手架勞務工程分包給鼎安公司承建,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護。鼎安公司作為本案中的實際施工人,涉案工程業(yè)已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相關涉案工程款應當根據合同約定予以支付。鼎安公司已分別與謝海峰、方慶兵對案涉工程已完工工程量進行決算,鼎安公司實際施工工程款為4109512.2元,廣西三建公司、廬江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謝海峰、方慶兵已支付鼎安公司工程款3420000元,工程余款689512.2元沒有支付。廣西三建安徽公司雖辯稱其并非本案適合被告,但案涉腳手架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主體分別為鼎安公司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未提出異議,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對雙方之間的工程結算只是對結算數(shù)額、支付數(shù)額有異議,但并不否認雙方之間進行了結算。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法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及決算結果向鼎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廣西三建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建,但案涉工程的結算主體為發(fā)包人廬江城投公司與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結算主體。鼎安公司要求廣西三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采納。廬江城投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對鼎安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的主張,依法不予采納。
鼎安公司訴訟請求依據是馮昌泰、李功懷簽字確認的工程決算單,在出具該結算單之后,鼎安公司分別與謝海峰、方慶兵對涉案工程進行決算,且馮昌泰、李功懷簽字確認的工程決算單僅僅作為項目部確認部分,并沒有得到鼎安公司的簽字蓋章確認。鼎安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事實,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因此,應當以后期雙方簽字確認的結算結果為依據。
關于逾期付款利息,雙方簽訂的涉案合同沒有約定,鼎安公司要求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75%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關于利息的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后,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涉案工程雖已交付使用,但具體時間不明,則應當以最后決算之日為計算之日。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中國民事訴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安徽鼎安架業(yè)有限公司工程款689512.2元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計算,從2016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隨本金一并給付);二、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安徽鼎安架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637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二審中,鼎安公司向本院提交23份收據及4份說明,該證據為廣西三建項目工作人員向鼎安公司出具,用以證明鼎安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決算單所確認的工程量和零星材料屬實。
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共同質證如下:1.收據未加蓋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印章,無法核實真實性;2.即便收據真實,上述收據的時間均早于2016年12月決算單的時間,故決算單已囊括這些收據內容,應以決算單為準;3.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工程量和金額。
廬江城投公司未發(fā)表書面質證意見。
二審另查明,2014年3月6日,廬江縣經濟開發(fā)區(qū)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廬江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廣西三建、承包人子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廬江磙橋安置房項目一期(二標段)”工程交由廣西三建、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施工。
本院對一審查明而為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70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一、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安徽鼎安架業(yè)有限公司工程款689512.2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計算,從2016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隨本金一并給付)”、“二、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撤銷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770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廬江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工程欠款承擔責任;
四、駁回安徽鼎安架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6637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7245元,由安徽鼎安架業(yè)有限公司負擔6550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69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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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沈嚴
審判員余海蘭
審判員方瑋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鮑晶晶
書記員蔡新鵬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