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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00萬元
法定代表人:黎侃昌
聯(lián)系方式:13978092098
注冊時間:2013-06-08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qū)青年創(chuàng)業(yè)大廈A2106、2111號
簡介:
房屋建筑工程、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yè)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地基與基礎(chǔ)工程、鋼結(jié)構(gòu)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機電設(shè)備安裝工程、消防設(shè)施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土石方工程、起重設(shè)備安裝工程、防雷工程施工。
展開
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民終4787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三建公司)、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勝林、原審被告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廬江產(chǎn)投公司)、原審被告廬江縣城市建設(sh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廬江城投公司)建設(shè)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36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共同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朱勝林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朱勝林承擔。事實與理由:1.案涉工程由廣西三建公司承包后,轉(zhuǎn)包給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包后又將案涉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轉(zhuǎn)包給謝海峰,謝海峰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自主經(jīng)營,獨立核算。案涉《工程勞務(wù)合同》中雖然加蓋了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公章,但實際簽訂該合同的雙方主體是謝海峰與朱勝林。謝海峰并非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員工,其無權(quán)代表廣西三建安徽公司進行任何合同的簽訂。朱勝林在簽訂合同時存在主觀上的過失,在謝海峰未提供介紹信、委托書等其他材料讓朱勝林有理由相信其有權(quán)代表或有權(quán)代理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情況下,朱勝林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wù),故該合同對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不具有約束力,謝海峰的行為不能認定構(gòu)成表見代理,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并非合同相對方,應當由謝海峰個人承擔最終責任。2.即便該案最終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因工程結(jié)算尚未進行審核確定,不能確定最終的工程造價數(shù)額,且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數(shù)額遠超約定價款,在建設(shè)單位結(jié)算審定前,不用再履行付款義務(wù)。案涉工程雖然整體已經(jīng)相關(guān)部門驗收合格,但還存在部分工程尚未驗收的情形,且朱勝林一審庭審中也自認水電安裝并未竣工驗收的事實,因此付款條件尚不具備。3.即使最終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案涉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也應當為688770元(總工程款5768620元-已付工程款4771350元-項目部代付的2萬元費用-質(zhì)保金288500元)。4.廣西三建安徽公司雖為廣西三建公司的獨資子公司,但是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和廣西三建公司之間相互獨立,系兩個獨立的法人,一審法院判決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與廣西三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朱祖林辯稱:1.朱勝林在一審提交的《工程勞務(wù)合同》原件載明:廣西三建公司將其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共同承建的案涉工程分包給朱勝林承包施工,在這份合同上加蓋有廣西三建公司的公章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公章。因此,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責任應由廣西三建公司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共同承擔,而不能由履行職務(wù)行為的謝海峰承擔。2.案涉工程一審已查明于2017年2月21日竣工驗收,2017年3月29日竣工驗收備案并交付使用。雙方于2019年7月28日辦理了結(jié)算,廣西三建公司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對該結(jié)算均予認可?,F(xiàn)廣西三建公司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卻以未經(jīng)最終審計結(jié)算,即與建設(shè)單位發(fā)包方的全部工程款審計結(jié)算為由拒付余欠工程款,顯然有違于法律與事實,也不應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3.廣西三建公司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一審質(zhì)證時對2019年7月28日的結(jié)算單均予以認可。一審法院認定尚有991770元工程款未支付給朱勝林正確。廣西三建公司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認為已付款為4771350元,無任何證據(jù)證明,與事實不符。4.案涉工程是由廣西三建公司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共同承包施工。朱勝林的《工程勞務(wù)合同》是與廣西三建公司簽訂,廣西三建公司在合同落款的甲方處加蓋了公司公章,并有謝海峰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名。一審判決廣西三建公司和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合理合法。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廬江產(chǎn)投公司和廬江城投公司均未發(fā)表書面意見。 朱勝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立即支付朱勝林工程款991770元;2.判令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3月21日始暫算至2019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4.75%計算,共計32個月,利息為125622.42元);3.判令廬江產(chǎn)投公司、廬江城投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給付責任;4.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由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4年3月6日,原廬江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建設(shè)投資有限公司、廬江城投公司(發(fā)包人)與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發(fā)包人將廬江縣磙橋安置房項目一期工程(二標段)發(fā)包給承包人施工,工程地點在廬江縣城西新區(qū),合銅路與環(huán)湖路南交口西南側(cè),工程內(nèi)容為4#、6#、7#、9#、10#、11#、12#、13#樓以及3#樓地下車庫的施工,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2015年12月17日,廣西三建公司(甲方)與朱勝林(乙方)簽訂《工程勞務(wù)合同》一份,約定廣西三建公司將廬江縣磙橋安置房一期二標段工程中的4#、6#、7#及地下室S軸以南水電工程交由朱勝林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乙方按照甲方和建設(shè)方簽訂主合同要求,向甲方工程總價地上部分19%、地下部分26%(稅由甲方負責)作為上交甲方的管理費。本合同簽訂后,乙方向甲方繳納10萬元工程履約保證金,地下室封頂退還全部保證金。付款方式:每月甲方應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經(jīng)業(yè)主方認可,向乙方撥付工程進度款(扣除管理費),待工程完工,經(jīng)相關(guān)部門驗收合格,結(jié)算后扣留5%的工程質(zhì)量保修金,余款在30天內(nèi)付清,保修期2年,保修期滿甲方在10日內(nèi)付清乙方余款。廣西三建公司在該合同落款處的甲方處加蓋了公司公章,并有謝海峰在委托代理人一欄處簽名,朱勝林在該合同落款處的乙方處簽名。 上述合同簽訂后,朱勝林向謝海峰支付了10萬元履約保證金,并按約定進場施工。2017年3月29日,業(yè)主對案涉工程的地上工程完成驗收,地下車庫部分雖通過消防驗收,但人防專項工程未能通過驗收。2019年7月28日,朱勝林與謝海峰就廬江縣磙橋安置房4#、6#、7#及地下室S軸以南水電施工工程進行了決算,內(nèi)容如下:1.4#、6#、7#樓中扣除稅金、管理費、代墊費等費用后,朱勝林應獲得的工程款為3521286元;2.地下車庫中扣除稅金、管理費、代墊費等費用后,朱勝林應獲得的工程款為2117549元;3.地庫簽證部分,扣除相關(guān)費用后朱勝林應獲得的工程款為129785元,上述工程款合計5768620元;4.退還保證金10萬元;5.因防水班組施工損壞水電后返還工費用53000元;6.案涉工程項目部代朱勝林支付費用2萬元;7.已支付朱勝林的工程款4621350元;8.質(zhì)保金288500元(5768620元x5%)。綜上,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尚欠朱勝林1280270元(包含質(zhì)保金288500元,保證金10萬元)。 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一審庭審陳述,廬江縣磙橋安置房二標工程由廬江產(chǎn)投公司和廬江城投公司共同發(fā)包,廣西三建公司在承包該工程后,將工程交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施工,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謝海峰施工,謝海峰不是其單位員工。目前,案涉工程尚在審計階段。 一審法院認為,一、對于朱勝林的施工及工程款情況。2015年12月17日簽訂的《工程勞務(wù)合同》,對朱勝林施工內(nèi)容、范圍等作了具體約定,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陳述已支付朱勝林工程款4771350元,能反映朱勝林對約定工程進行了實際施工。對于朱勝林施工工程款的數(shù)額及已付款的數(shù)額。2019年7月28日,朱勝林與謝海峰進行了決算。因廬江縣磙橋安置房4#、6#、7#及地下室S軸以南工程系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分包給謝海峰實際施工,后謝海峰又將該工程的水電工程分包給朱勝林實際施工。故,對朱勝林與謝海峰關(guān)于案涉工程的決算內(nèi)容及決算價款5768620元及2018年8月13日朱勝林與謝海峰就案涉工程朱勝林借支款項對賬單確認已支付朱勝林工程款4621350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可。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稱案涉工程正在審計階段,由此可見,案涉工程已交付發(fā)包方,并驗收合格。2019年7月28日,朱勝林與謝海峰進行了決算。依據(jù)《工程勞務(wù)合同》約定,扣留5%質(zhì)保金后,剩余工程款應在30日內(nèi)付清。庭審中,朱勝林自認案涉工程項目部代其支付了2萬元費用,該2萬元應在支付給朱勝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綜上,根據(jù)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目前尚有991770元工程款(總工程款5768620元-已支付工程款4621350元-項目部代付的20000元費用-質(zhì)保金288500元)未支付給朱勝林。朱勝林依據(jù)《工程勞務(wù)合同》約定,向謝海峰支付了10萬元履約保證金,朱勝林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謝海峰將該10萬元履約保證金支付給廣西三建公司或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同時,廣西三建公司或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否認其收到該10萬元履約保證金。故朱勝林要求廣西三建公司或廣西三建安徽公司退還該10萬元保證金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朱勝林主張的利息。朱勝林與謝海峰決算的時間是2019年7月28日,根據(jù)《工程勞務(wù)合同》約定,在結(jié)算后,扣留總工程款5%的工程質(zhì)量保修金后,余款在30日內(nèi)付清。據(jù)此,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991770元利息的起算時間為2019年8月28日,但該合同中未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計算標準。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剩余工程款的利息應按同期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朱勝林的工程款如何給付。案涉《工程勞務(wù)合同》的落款處雖加蓋了廣西三建公司的公章,但廣西三建公司中標案涉工程后,將案涉工程交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負責施工。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又將案涉工程分包給謝海峰施工,謝海峰將案涉工程的水電工程分包給朱勝林實際施工。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zhì)的個人謝海峰承包,謝海峰將案涉工程的水電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zhì)的個人朱勝林承包,均違反建筑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但鑒于朱勝林已實際完成工程量,并將工程交付使用,其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要求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責任。廬江城投公司、廬江產(chǎn)投公司系案涉工程的發(fā)包人,依法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向朱勝林承擔責任。因《工程勞務(wù)合同》對施工期間電費用的承擔未明確約定,且施工期間產(chǎn)生的用電量亦無朱勝林簽字確認,故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要求扣除電費32740元的證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朱勝林工程款99177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廬江縣城市建設(shè)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上述款項承擔給付責任。三、駁回朱勝林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04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6049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法院查明而為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1049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陸建群 審判員沈靜 審判員王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陳曉妹
判決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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