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奴平、梁嘉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05民終144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喬奴平與被上訴人梁嘉驊、陳汝吉,一審被告北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北海建筑公司),一審第三人余龍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33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喬奴平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改判決被上訴人梁嘉驊、陳汝吉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合計77135.15元(各項合理損失合計96418.94元×80%)給上訴人。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計算梁嘉驊、陳汝吉對喬奴平的賠償數(shù)額有誤,對于梁嘉驊已經(jīng)墊付的醫(yī)療費61494.94元,喬奴平并沒有計算到訴訟請求中,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時對梁嘉驊已經(jīng)墊付的61494.94元醫(yī)療費予以扣除是錯誤的。
梁嘉驊、陳汝吉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梁嘉驊、陳汝吉對喬奴平的合理損失僅承擔80%的責任,梁嘉驊多墊付的醫(yī)療費應予扣減,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北海建筑公司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對北海建筑公司的判決結論。
余龍三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視為放棄訴訟權利。
喬奴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梁家驊、一審第三人陳汝吉賠償經(jīng)濟損失284532.60元給原告喬奴平,包括誤工費33600元、護理費9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費金額11676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鑒定費1873元和后續(xù)治療費65000元;二、判令被告北海建筑公司對被告梁家驊、一審第三人陳汝吉賠償原告的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梁家驊、一審第三人陳汝吉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合計15640.21元給原告喬奴平;二、駁回原告喬奴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歸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審判決將梁嘉驊已墊付喬奴平的醫(yī)療費61494.94元在梁嘉驊、陳汝吉應當賠償喬奴平的合理損失中扣減是否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28.38元,喬奴平已向本院預交,由其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丘富圣
審判員何能媛
審判員廖紅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陳孜
書記員黃燕章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