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娟與天津百貨商務貿易總公司返還原物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民轄34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娟與被告天津百貨商務貿易總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娟訴稱:要求被告返還集資款8000元及分紅和利息。事實和理由:1998年12月16日原告交給被告集資款8000元,以后每年分紅至2006年,2017年6月原告內退,2017年11月退休。原告將集資的事忘記。2020年原告聽說2013年前后該款退還給職工,但沒有給原告,經協(xié)商未果,故起訴。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提出異議。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詢,雙方均認可天津市和平區(qū)濱江道30號僅用于注冊,被告并不在此實際辦公。被告的實際辦公地址為天津市西青區(qū)西青道150號?,F(xiàn)被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區(qū),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于西青道150號,位于天津市紅橋區(qū),不在天津市西青區(qū),該院無管轄權,故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由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璇
審判員楊威
審判員史軍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書記員沈雪芳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