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302民初9086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悅停、李琳,被告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當事人訴辯意見
原告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訴稱:原告于2014年6月份、2016年12月與被告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以下分別稱為“2014年6月合同”、“2016年12月合同”)2014年6月合同被告及江蘇省華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原告為大隆財富廣場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預算編制的咨詢服務,并約定咨詢費由建設單位即本案被告支付;2016年12月合同被告委托原告為大隆財富廣場項目提供建設工程結算編制的咨詢服務。該合同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的第三條約定:“廣東飛騰公司(即原告)于2014年6月9日與廣東大?。幢桓妫?、江蘇華建簽訂了《大隆財富廣場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預算編制)》三方合同,合同約定咨詢酬金計算為:暫定三億元,乘以費率0.15%(千分之壹點五)進行計算。咨詢服務酬金暫定為人民幣為肆拾伍萬元,加上本次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結算編制與結算審核’造價咨詢合同的工作內容,最終咨詢費低于或高于陸拾萬元,甲方均按照陸拾萬元支付咨詢費?!奔丛媾c被告共同確認了2014年6月9日、2016年12月28日分別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的咨詢費合計為人民幣60萬元。此外,根據(jù)2016年12月合同,附件協(xié)議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咨詢業(yè)務完成后,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從委托人應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委托人按應付金額的0.05%向咨詢人償付滯納金?!痹娼邮芪泻?,分別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提交了《大隆財富廣場預算編制報告》、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提交了《大隆財富廣場工程預算編制報告(未完成待施工部分)》、《大隆財富廣場工程結算編制報告(未完成待施工部分)》(第一冊)、《大隆財富廣場工程結算編制報告(未完成待施工部分)》(第二冊)等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且相關造價成果文件經(jīng)被告認可。依2014年6月合同第三部分第七條約定“咨詢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預算初稿,咨詢人向委托人(建設單位)提交付款申請并開出等值的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發(fā)票,14天內委托人合計支付至該預算編制費的50%”,原告在預算初稿完成后,經(jīng)與被告溝通,于2014年12月15日開具出金額人民幣156189.36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依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在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咨詢費人民幣225000元;在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剩余的咨詢費人民幣375000元。但被告僅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7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咨詢費人民幣100000元、56189.36元;于2017年1月20日、2018年3月7日又分別向原告支付了咨詢費人民幣40000元、50000元,即被告合計已向原告支付咨詢費人民幣246189.36元,尚欠咨詢費人民幣353810.64元未付清。后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被告發(fā)函催收剩余咨詢費,2019年2月27日被告復函稱公司遭遇財務危機,預計2019年6月底具有償付能力后會支付所拖欠的咨詢服務費。但截至起訴之日,原告未收到該筆款項。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币约暗?14條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原告認為,被告拖欠咨詢費的行為已嚴重違約,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應當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咨詢酬金人民幣353810.64元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246886.81元(違約金按0.05%/日標準計算,其中(1)第一期咨詢費人民幣225000元應付款日期為2014年12月15日,被告支付了人民幣156189.36元,欠付部分為人民幣68810.64元,以人民幣68810.64元為基數(shù),違約金從2014年12月15日計至2017年1月20日,為人民幣26423.29元;(2)第二期咨詢費人民幣375000元應付款日期為2017年1月20日,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了人民幣40000元,欠付部分為人民幣403810.64元(375000元+68810.64元-40000元),以人民幣403810.64元為基數(shù),違約金從2017年1月20日計算至2018年3月7日,為人民幣83184.99元;(3)2018年3月7日被告支付了50000元,剩余未付咨詢費為人民幣353810.64元,以人民幣353810.64元為基數(shù),違約金從2018年3月7日暫計至2020年4月20日為137278.53元;以上違約金暫合計為人民幣246886.81元)。故綜上所述,上述尚欠咨詢服務費本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暫合計為人民幣600697.45元。1、判令被告支付咨詢服務費人民幣353810.6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246886.81元(違約金按0.05%/日標準計算,其中第一期咨詢服務費應付日期為2014年12月15日,以欠付金額人民幣68810.64元為基數(shù),計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違約金為人民幣26423.29元;第二期咨詢服務費應付日期為2017年1月20日,以欠付金額人民幣403810.64元為基數(shù),計算至2018年3月7日止違約金為人民幣83184.99元;剩余欠付咨詢服務費為人民幣353810.64元,從2018年3月7日暫計至2020年4月20日,該時間段違約金為人民幣137278.53元;以上違約金暫合計為人民幣246886.81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上述1、2項訴訟請求合計人民幣600697.45元。庭審時,原告表示第1項訴訟請求的違約金計算至被告清償之日止。
被告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46886.81元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第一,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第三部分第三條1.4款之約定:被答辯人應憑正式發(fā)票、請款書申請咨詢費。因此,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支付咨詢服務費的前提是被答辯人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且開具發(fā)票和向被答辯人提交請款申請書,被答辯人審核無誤后才給予付款。根據(jù)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顯示,被答辯人僅于2014年12月15日向答辯人開具了156189.36元的咨詢費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答辯人未收到其開具的其他剩余咨詢服務費發(fā)票和正式的書面請款書。因此,因被答辯人一直未開具剩余咨詢服務費發(fā)票和請款書,導致答辯人無法審核及發(fā)起申請剩余咨詢服務費的支付流程,款項未能支付的原因在于被答辯人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第二,為了讓被答辯人認真、仔細、勤勉完成咨詢服務工作,保證咨詢服務價值最大化,在被答辯人未開具票和請款書的情況下,答辯人就已經(jīng)于2017年1月20日和2018年3月7日分別向被答辯人支付了兩筆咨詢服務費,一筆數(shù)額為40000元,一筆數(shù)額為50000元,但被答辯人至今也未開具相關的增值稅發(fā)票。其行為也違反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第三部分第三條1.4款之約定,理應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退一步講,就算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答辯人也只承擔已開具發(fā)票的156189.36元咨詢服務費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剩余咨詢服務費是由于被答辯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及時開具發(fā)票導致逾期的,不應由答辯人承擔不利后果。同樣,依據(jù)《合同法》第107條,被答辯人也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應就逾期向答辯人開具發(fā)票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F(xiàn)被答辯人訴請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明顯帶有惡意濫用訴訟請求的嫌疑,答辯人不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懇請法庭駁回被答辯人該項訴訟請求,保障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二、根據(jù)被答辯人提供的材料顯示,被答辯人從2014年6月9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到2015年2月4日出具紙質的《大隆財富廣場預算編制報告》,已歷經(jīng)8個月的時間,這違反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35天內出預算初稿(紙質)及交付造價預算書的約定。被答辯人嚴重拖延了出具報告的時間,給答辯人造成了損失,被答辯人也應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第三部分第十五條第4款的約定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抵扣咨詢服務費。綜上所述,懇請法庭根據(jù)本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作出裁判。
查明的案件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建設單位)及案外人江蘇省華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單位)共同作為委托方,委托原告(咨詢人)為大隆財富廣場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預算編制的咨詢服務并簽訂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以下簡稱“第一份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大隆財富廣場項目工程提供預算編制,服務范圍,大隆財富廣場項目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強電、防雷、給排水、室外給排水等專業(yè),進行預算編制,咨詢文件按地下室、公寓、辦公樓三部分,每個工程按結構、建筑、安裝專業(yè)編制預算書。咨詢服務內容及模式,資料齊備后35天內出預算初稿,含提供造價咨詢預算初稿(紙質)、工程量和鋼筋抽料計算稿(電子版本)、工程造價指標及消耗指標分析。咨詢酬金,咨詢酬金結算,以審定的咨詢工程預算總造價為基數(shù),乘以費率即0.15%進行計算,本項目暫定總造價約3億元,咨詢服務酬金暫定為45萬元,咨詢酬金最終按三方確認后的工程預算總造價作調整;預算成果經(jīng)由委托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確認后,咨詢人向建設單位申請付款,并由建設單位支付給咨詢人。合同第三部分第七條約定“咨詢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預算初稿,咨詢人向委托人(建設單位)提交付款申請并開出等值的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發(fā)票,14天內委托人合計支付至該預算編制費的50%;經(jīng)委托人各方(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復核、對數(shù)、調整,經(jīng)委托人各方(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咨詢人三方蓋章確認最終工程預算總造價后,且咨詢人全部歸還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技術文件后,咨詢人向(建設單位)提交付款申請并開出等值的符合規(guī)定的稅務發(fā)票,上述事項完成后14天內建設單位合計支付至該預算編制費的100%”。
2016年12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以下簡稱“第二份合同”)。該合同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的第三條1.1約定:“廣東飛騰公司(即原告)于2014年6月9日與廣東大?。幢桓妫?、江蘇華建簽訂了《大隆財富廣場項目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預算編制)》三方合同,合同約定咨詢酬金計算為:暫定三億元,乘以費率0.15%(千分之壹點五)進行計算。咨詢服務酬金暫定為人民幣為肆拾伍萬元,加上本次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結算編制與結算審核’造價咨詢合同的工作內容,最終咨詢費低于或高于陸拾萬元,甲方均按照陸拾萬元支付咨詢費”。1.3咨詢服務酬金的支付方式:“咨詢人出初稿并經(jīng)委托人確認后14天內支付暫定金額的19.5萬元的50%,提交經(jīng)委托人簽字蓋章的最終咨詢成果后雙方進行結算,結算完畢后14天無息付清余款”。1.4約定:“憑正式發(fā)票、請款書申請咨詢費”。該合同附件協(xié)議條款第十三條約定:“咨詢業(yè)務完成后,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從委托人應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委托人按應付金額的0.05%向咨詢人償付滯納金”。
原告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提交了《大隆財富廣場預算編制報告》、2017年1月10日向被告提交了《大隆財富廣場工程預算編制報告(未完成待施工部分)》、《大隆財富廣場工程結算編制報告(已完成部分)》(第一冊)、《大隆財富廣場工程結算編制報告(已完成部分)》(第二冊)等造價咨詢成果文件。2017年1月10日,被告及案外人江蘇省華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大隆財富廣場工程結算編制報告(已完成部分)》進行了結算編制,予以確認。2017年1月11日,被告及案外人江蘇省華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工程預算確認書》、《工程結算確認書》予以確認。
庭審時,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本案的咨詢費總價為60萬元予以認可。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告開具出金額人民幣156189.36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7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咨詢費人民幣100000元、56189.36元。被告分別于2017年1月20日、2018年3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咨詢費人民幣40000元、50000元。被告合計已向原告支付咨詢費人民幣246189.36元。庭審時,原告對被告已償還的咨詢費予以認可。原、被告雙方認可剩余結欠的咨詢費為353810.64元。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被告發(fā)函催收剩余咨詢費,被告于2019年2月27日復函稱公司遭遇財務危機,預計2019年6月底具有償付能力后會支付所拖欠的咨詢服務費。2019年12月4日,廣東飛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更名為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裁決理由和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償還咨詢服務費353810.6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均按照日0.05%的標準,其中以403810.64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月26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6日止;以353810.64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3月7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806.9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東飛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635元,被告廣東大隆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171.97元。被告應負擔的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賴素霞
審判員藍詩祥
審判員黃鏈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鄭慧
書記員張莉茱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