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省防腐保溫有限公司等掛靠經(jīng)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民終1274號
判決日期:2021-03-17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城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城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華威科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威科公司)、被上訴人河南省防腐保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掛靠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8061號駁回起訴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梁志雄獨任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城建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主要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僅憑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否認與北京城建公司2010年4月13日所簽《合作承包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上加蓋的“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公章的真實性以及河南防腐保溫公司、華威科公司關于未收到工程款的單方陳述,而對于北京城建公司提交的足以證明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華威科公司設立了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jù)不予審理的情況下,即認定本案具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綜上,判為所請。
河南防腐保溫公司二審辯稱:北京城建公司于一審程序提交的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于2010年4月13日簽訂的《合作承包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上的“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的公章系偽造,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未與北京城建公司簽訂該協(xié)議,也未收到北京城建公司給付的任何款項。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華威科公司二審辯稱:同意一審裁定。
北京城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支付欠款8459781.02元。二、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支付違約金500萬元。三、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四、訴訟費由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0年4月9日,北京城建公司與中央儲備糧唐山直屬庫簽訂了《中央儲備糧唐山直屬庫油脂油料倉儲物流項目淺圓倉及附屬工程項目協(xié)議書》,合同總價62966757.56元。2010年4月16日,北京城建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就上述工程簽訂了《合作承包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但該工程一直由華威科公司實際施工建設。該項目于2011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由于該項目入不敷出,發(fā)生虧損,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并未按照《合作承包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的約定足額向北京城建公司支付管理費、稅金、相應的工人工資。而且,由于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涉案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設備等費用,導致第三方將北京城建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城建公司為此墊付了大量的涉案工程所需的勞務、材料、設備等費用。北京城建公司多次向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催要上述欠款,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都置之不理。綜上,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侵犯了北京城建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判允北京城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北京城建公司提交的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簽訂的《合作承包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顯示:“乙方(蓋章):河南省防腐保溫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流科。”經(jīng)查,楊流科為華威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華威科公司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無持股關系,非關聯(lián)公司。
另,北京城建公司提交的收據(jù)與支票存根上均有領款人“徐改芹”的簽字。對于徐改芹的身份,北京城建公司稱:徐改芹承認其為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的會計,故徐改芹拿走轉賬支票。華威科公司:“關于涉案項目,我們先找到北京城建公司,與北京城建公司合作涉案項目,項目開始時,項目的管理人員九成是北京城建公司的人,項目核心人員都是北京城建公司的,北京城建公司要求雙方有合作協(xié)議,且是有施工資質的單位來簽署協(xié)議,我方?jīng)]有施工資質,北京城建公司讓我們隨便找一個,我們這邊沒有,北京城建公司的領導給我們找了一個,就是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后期河南防腐保溫公司不同意了,因為這個項目河南防腐保溫公司也沒干,和他們也沒關系,他們也想多少干點活,所以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就沒同意。北京城建公司的領導說,沒同意就沒同意吧,就這么干吧,至于手續(xù)由項目部,主要是北京城建公司的人給完善的,至于他們怎么做的,我也不清楚。”法官問:“徐改芹是哪家公司的會計?”,華威科公司稱:“徐改芹是項目部自己招的。”法官問:“北京城建公司出票給了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徐改芹簽名把支票領走,這筆錢是河南防腐保溫公司領走的嗎?”華威科公司稱:“不是。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沒有收到任何款項,我們也沒有收到任何款項。河南防腐保溫公司說這事和他們沒有關系,他們不會收錢。項目部管理人員都是北京城建公司的,這筆錢最終去哪里,我們也不知道?!焙幽戏栏毓痉Q:“和公司核實過,(徐改芹)肯定不是我們公司的人。整個簽約過程和履行的過程我們不知情?!?一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法院作為經(jīng)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jīng)審理認為不屬經(jīng)濟糾紛案件而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綜合庭審中的雙方陳述及在案證據(jù),該院經(jīng)審查認為:首先,華威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楊流科以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的名義與北京城建公司簽訂合同,而根據(jù)華威科公司在庭審的陳述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的辯解,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并未參與訂立合同與工程建設等活動,但其公章與財務章卻用于合同訂立和出具收據(jù),上述行為有偽造公章的嫌疑;其次,徐改芹在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無授權情況下收取結款且根據(jù)華威科公司的陳述與河南防腐保溫公司的辯解,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和華威科公司并未實際收到結款,反而由北京城建公司控制的項目部的工作人員徐改芹收走款項,該行為有詐騙罪的犯罪嫌疑。綜上,北京城建公司與華威科公司是否偽造河南防腐保溫公司公章而訂立合同和徐改芹在未有河南防腐保溫公司授權情況下結走相應款項的事實與該民事糾紛中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合同履行情況的事實系同一法律事實,對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是否成立將直接影響各方權利義務的認定,因此,應當駁回起訴,先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北京城建公司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2558元(城建公司已交納),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
判決結果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8061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梁志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曉偉
書記員張雪冬
判決日期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