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順道路保潔有限公司與永嘉縣財政局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浙0324行初141號
判決日期:2019-01-16
法院:永嘉縣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康順道路保潔有限公司訴被告永嘉縣財政局其他行政行為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已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為由,于2019年1月16日申請撤回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原告浙江康順道路保潔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康順道路保潔有限公司負擔(dān)
合議庭
審判長林玉喜
人民陪審員麻富民
人民陪審員金秋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潘文澤
判決日期
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