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芳與新蔡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729民初661號
判決日期:2021-03-15
法院: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國芳訴被告新蔡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蔡城投公司)、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九九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國芳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杰,被告新蔡城投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耿晴、高盼盼,被告河南九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詹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國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償付原告建筑材料(煙道)款為173428元及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建筑煙道材料負責安裝,完工驗收后支付所有材料款。實施安裝煙道工程地點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新蔡縣西湖家園項目部共計六棟樓的工程。原告按約定提供符合被告要求的(質量型號)煙道建筑材料并實施安裝驗收完畢,且經(jīng)過被告方對工程量進行財務核算,除在施工過程支付原告材料款8.5萬元外,剩余部分建筑材料煙道款至今沒有支付完畢。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未果,無奈,原告訴至貴院。
被告新蔡城投公司辯稱,1.新蔡城投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不應負支付案涉合同工程款的義務;2.新蔡城投公司與本案其他被告沒有和任何法律關系,即使原告突破合同相對性主張權利,也不應將城投公司列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新蔡城投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河南九九公司辯稱,1.經(jīng)計算原告分包工程款292940元,現(xiàn)在我公司已實際支付297512元,超過原告工程款4572元;2.本案分包工程款爭議,主要原因是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因自身不當操作,造成工傷事故,該爭議款項系支付給受傷工人的醫(yī)療費,所有工程款支付款項均有財務支付憑證,不存在欠原告工程款現(xiàn)象或者事實,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所請;如原告認為,工傷事故中其承擔賠償比例過高,可與我公司西湖家園項目部協(xié)商處理,若協(xié)商不成,可另案起訴。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庭審認證,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告與被告河南九九公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建筑煙道材料并負責安裝,完工驗收后支付所有材料款。實施安裝煙道工程地點為河南九九公司承建的新蔡縣西湖家園項目。原告按約定提供了煙道建筑材料并實施安裝驗收完畢,且經(jīng)過被告方對工程量進行財務核算,總工程款為292940元。被告河南九九公司已向原告劉國芳支付工程款197512元,剩余欠款被告河南九九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直接扣除支付給了第三人熊奎銀(施工中受傷工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國芳剩余建筑材料(煙道)款項95428元。
二、駁回原告劉國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210元,由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10元,原告劉國芳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國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楊樂宏
判決日期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