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浙江輝達模塑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破產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1181破申11號
判決日期:2021-03-10
法院:龍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20年11月13日,本院執(zhí)行局將申請執(zhí)行人龍泉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國資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浙江輝達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達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的執(zhí)行案件移送轉破產清算,龍泉國資公司以輝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在案的到期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破產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通知了輝達公司。輝達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輝達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成立,注冊資本為貳仟萬元。2016年7月5日,龍泉國資公司與輝達公司、萬昌偉、蔣仙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1181民初872號民事判決,判令輝達公司支付龍泉國資公司代償款2934357.64元及逾期利息(其中55106.54元按月利率1‰從2011年12月31日計算至2015年12月30日,128564.1元從2011年12月31日計算至2015年12月30日,2055106.54元按月利率1‰從2015年12月31日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879251.1元按月利率1.5‰從2015年12月31日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輝達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龍泉市芳野綜合開發(fā)區(qū)塊內的土地(土地證號:浙龍國用(2009)第2802號)實現(xiàn)抵押擔保責任,龍泉國資公司有權就上述抵押物的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879251.1元及其相應利息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權,輝達公司以其所有的機器設備(詳見抵押物清單)實現(xiàn)抵押擔保責任,龍泉國資公司有權就上述抵押物的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055106.54元及其相應利息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權,萬昌偉、蔣仙菊就上述抵押物變現(xiàn)后不足清償部分在2750687元及其相應利息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龍泉國資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各被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龍泉國資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案號為(2016)浙1181執(zhí)1555號。執(zhí)行中,本院依法對被執(zhí)行人輝達公司、萬昌偉、蔣仙菊的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有價證券、工商登記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本案抵押物被執(zhí)行人輝達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龍泉市芳野綜合開發(fā)區(qū)內的土地使用權已被龍泉市國土資源局決定收回,導致無法處置,被執(zhí)行人萬昌偉、蔣仙菊名下的銀行賬戶內有少許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凍結,被執(zhí)行人輝達公司、萬昌偉、蔣仙菊無其他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信息。因各被執(zhí)行人名下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本案執(zhí)行標的代償款2934357.64元及逾期利息尚未執(zhí)行到位,2020年11月13日龍泉國資公司以輝達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移送破產審查。
截至2020年11月13日,本院受理以輝達公司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4宗,申請執(zhí)行標的總額11905508.78元,公司目前已停止經營
判決結果
受理申請人龍泉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孝森
審判員沈丹
審判員季芳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書記員劉娟
判決日期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