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達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王某香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1003財保12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湖南省金達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王某香銀行存款11963428.18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申請人湖南省金達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就本案財產保全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11963428.18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王某香名下銀行存款11963428.18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湖南省金達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李浩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鳳
書記員何娟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