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民終7664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三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昌奎、原審被告方慶兵、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45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李昌奎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及理由:一審認定總工程量及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有誤。工人張鳳琴在施工中遭受重傷,依據(jù)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條款,李昌奎施工總工程量中應扣除253296元。方慶兵提供的工程結算單載明2016年12月20日已付工程款737600元,2017年1月26日代付工人工資20萬元,代付張鳳琴工傷9萬元,2018年2月1日工人金傳翠借支3萬元,2018年2月14日代付工人工資3萬元,2018年3月16日代付工人工資37000元,加上合肥萬博油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博公司)油漆款225620元,已付工程款總額為1126320元,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已付工程款超過80%,未拖欠李昌奎工程款。
李昌奎辯稱,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未舉證證明張鳳琴的受傷屬于合同約定的重傷或輕傷考核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廣西三建公司、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提供的工程決算表系復印件,有明顯修改痕跡,李昌奎不予認可,兩公司未就已付工程款承擔舉證責任,應承擔不利后果,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方慶兵、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未予答辯。
李昌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方慶兵、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支付工程款586636元(不含萬博油漆款224724元)、利息(按年利率6%標準,自2017年3月暫計算至2018年8月為49864元,順延計算至款清日止),廣西三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9月10日,抬頭為“廬江縣磙橋安置房二標廣西三建安徽分公司(甲方)”與“李昌奎(乙方)”簽訂《外墻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載明:甲方將廬江縣磙橋安置房二標9#、11#樓內(nèi)外墻真石漆、乳膠漆、批灰等工程承包給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結算方式為施工面積乘以相應單價,其中提取15%作為浮動單價,浮動單價在竣工結算時根據(jù)乙方平常施工成績考核確定,安全管理考核項目浮動單價3元每平米,考核內(nèi)容是重傷以上級事故每發(fā)生一次扣3元每平方,輕傷事故每起扣1元每平方,下不保底;甲方每月按審核后的工作量預付30%進度款,本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付給乙方80%,待甲方與業(yè)主方辦理完竣工結算,業(yè)主單位付款后,甲方付乙方90%,剩余10%轉(zhuǎn)為質(zhì)量保修金,一年內(nèi)無質(zhì)量問題時,一次付清。該合同落款處甲方欄載有方慶兵簽名及“廣西建工三建安徽公司磙橋安置房項目一期工程施工二標段項目資料專用章”、乙方處載有李昌奎簽名。
合同簽訂后,李昌奎按約施工。工程使用的油漆由萬博公司提供,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與萬博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差欠萬博公司油漆款計225620元。一審法院(2018)皖0124民初3705號案件中,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提交證據(jù)“磙橋工地項目人工(材料費)統(tǒng)計表日期2016.12.20”、“安徽天行律師事務所函”,證明其與萬博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施工材料,差欠萬博公司材料款。上述統(tǒng)計表載明“10#樓內(nèi)外墻油漆聯(lián)系人闞少洲,已完工程量或材料計1374498元,含材料計155776元,合計下欠材料114500元;9#、11#樓內(nèi)外墻聯(lián)系人李昌奎,已完工程量或材料計1501956元,含材料計263073.6元,合計下欠材料款225620元”?!鞍不仗煨新蓭熓聞账币噍d明“9#、10#、11#樓材料欠款合計340120元”。
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8日,廣西三建公司系其唯一股東。
一審庭審中,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陳述“廬江縣磙橋安置房二標工程由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和廬江縣城市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共同發(fā)包,廣西三建公司在承包該工程后,將工程交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施工,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方慶兵施工,方慶兵不是其單位員工。該工程的地上部分是2018年9、10月份交給發(fā)包方,地下部分還沒有移交。工程的竣工結算手續(xù)還在進行,還在初審階段。工程未施工結束時,其就聯(lián)系不上方慶兵,與方慶兵也還沒結算”;李昌奎陳述“9#、11#樓在2017年3月份已經(jīng)交付”,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
李昌奎自認已付工程款915320元,該數(shù)額包含萬博公司油漆款224724元,其實際領取690596元(915320元-224724元)。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主張方慶兵、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發(fā)包人累計支付、代付1124600元,并提交工程結算表、轉(zhuǎn)賬憑證、借條、工資發(fā)放明細表、張鳳琴賠償協(xié)議書等復印件,以證明:1、工程結算表數(shù)據(jù)來源于方慶兵,截至2016年12月20日已付737600元;2、2017年1月26日代付工人工資20萬元;3、因張鳳琴工傷,2017年3月14日代付90000元;4、2018年2月1日李昌奎工人金傳翠借支30000元,2018年3月16日代付金傳翠工資37000元;5、2018年2月14日代付王歡工資30000元。李昌奎在一審庭審中稱不認可工程結算表復印件。
一審庭審后,李昌奎委托其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王歡就付款情況作說明及確認:1、工程結算表復印件部分內(nèi)容不屬實,所載“李昌奎”非本人所簽;2、張鳳琴賠償協(xié)議書復印件系真實,總賠償款95000元,李昌奎已付35000元,廣西三建公司又支付90000元,李昌奎不認可多出的30000元;李昌奎起訴時未將張鳳琴賠償款計算在已付款內(nèi);3、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發(fā)包方在施工中向工人支付38000元生活費,2016年春節(jié)前后支付工人工資400000元,2017年春節(jié)前后支付工人工資200000元,2018年春節(jié)前后支付王歡工資30000元,支付金傳翠工資30000元,2018年3月支付金傳翠工資37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2015年9月10日外墻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李昌奎施工內(nèi)容、范圍等,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陳述代付李昌奎工程款,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在(2018)皖0124民初3705號案件中提交證據(jù)“磙橋工地項目人工(材料費)統(tǒng)計表日期2016.12.20”、“安徽天行律師事務所函”等,均能反映李昌奎實際施工了約定工程。“磙橋工地項目人工(材料費)統(tǒng)計表日期2016.12.20”記載李昌奎9#、11#樓工程量為1501956元,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將該統(tǒng)計表作為證據(jù)提交法院,視為認可統(tǒng)計表所載內(nèi)容,故確認李昌奎施工總量為1501956元。
廣西三建公司主張根據(jù)合同約定的浮動單價,施工過程中工人張鳳琴受重傷,應扣款253296元(84432乘以3),李昌奎對此持有異議,鑒于廣西三建公司未舉證證明張鳳琴的傷情屬于合同約定的考核內(nèi)容、重傷或者輕傷事故,對其主張不予處理,另行解決。
雙方對2017年1月26日支付200000元、支付王歡30000元、支付金傳翠67000元,合計297000元無異議,予以確認。李昌奎自認在施工中向工人支付38000元生活費、2016年春節(jié)支付工人工資400000元,亦予確認。廣西三建公司提供的工程結算表復印件載明2016年12月20日前已付737600元,李昌奎不認可該份表格,結算表所載“李昌奎”是否系本人所簽不確定,表格數(shù)據(jù)亦有明顯改動,故對廣西三建公司的相應主張不予采信。廣西三建公司代李昌奎向張風琴支付賠償款6萬元,應計入已付款。綜上,已付款數(shù)額為795000元(38000元+400000元+200000元+30000元+67000元+60000元)。
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認可地上工程已交付發(fā)包方,按照法律規(guī)定,視為工程已驗收合格,故按照合同約定,李昌奎工程款應付至80%,未付工程款數(shù)額為406564.80元(1501956元×80%-795000元)。李昌奎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故萬博公司貨款225620元應由李昌奎承擔,抵消后應付款數(shù)額為180944.80元(406564.80元-225620元)。
李昌奎未提交工程交付、結算的證據(jù),故采納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自認的2018年9、10月向發(fā)包方交付工程的時間,確定工程于2018年10月31日交付,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付工程款自交付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李昌奎依據(jù)2015年9月10日施工合同施工,該合同抬頭處列明“廬江縣磙橋安置房二標廣西三建安徽分公司(甲方)”,落款處甲方欄所載方慶兵與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廣西三建公司的關系雖不能確定,但甲方欄所載項目部資料章(下方列有小字體“此章借貸欠款采購合同協(xié)議無效”)具有代表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效力,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應自行承擔管理不善所致不利后果,此外,施工使用的油漆亦由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名義購買,以上跡象足以使李昌奎相信合同相對方為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而非方慶兵。
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zhì)的個人李昌奎,違反建筑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但李昌奎已實際完成工程量,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據(jù)權利義務對等性,李昌奎可依據(jù)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要求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承擔責任。
因無證據(jù)證明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廣西三建公司財產(chǎn),按照法律規(guī)定,廣西三建公司作為股東應對廣西三建安徽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事實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提交的代付款證明復印件可證明以廣西三建公司名義進行代付款,廣西三建公司對工程有實際控制與管理權。
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工程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也未出庭應訴,致總工程發(fā)包人無法查明。李昌奎系是從廣西三建安徽公司處分包工程,其訴求總工程發(fā)包人承擔責任,依據(jù)不足。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給付李昌奎工程款180944.80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18年10月3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其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李昌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165元、公告費260元,合計10425元,由李昌奎負擔4160元,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265元。
二審期間,廣西三建公司及廣西三建安徽公司向本院提交仲裁裁決書、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以證明張鳳琴傷情屬于重傷,李昌奎工程總額中應扣除浮動單價;李昌奎質(zhì)證稱不認可前述材料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方慶兵、廬江縣產(chǎn)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未予質(zhì)證。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942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廣西建工集團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各承擔397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長海
審判員馬楓薔
審判員方瑋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俞文靜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