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桑德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12民初31517號
判決日期:2021-02-22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桑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永宏,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監(jiān)理酬金332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156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分別于2017年8月10日和2018年3月20日簽訂了桑德2號廠房改造工程監(jiān)理合同及監(jiān)理合同補充協(xié)議,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該工程實施了建設工程監(jiān)理工作,該項目于2018年2月2日監(jiān)理組織了預驗收,于2019年1月23日由被告組織各方進行了驗收,驗收結論合格。截至目前,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尚欠監(jiān)理費用332000元,按照協(xié)議約定其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監(jiān)理費用中有20000元為質保金,尚未質保期滿,未到付款期限。逾期利息部分,原告計算有誤。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認可的事實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因雙方對于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并無爭議,本院對此不再贅述。在庭審中,雙方對于目前欠付監(jiān)理費用332000元及利息12000元達成一致意見。關于原告所稱最后監(jiān)理費用20000元付款問題,依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該費用應于2018年12月31日后支付,竣工時間延遲并非因原告原因所致,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該筆款項
判決結果
一、被告桑德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jiān)理費用332000元、利息1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二、駁回原告吉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74元,由原告吉林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78元(已交納),由被告桑德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19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薛德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余海
判決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