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禾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沂水縣好易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3民初4520號
判決日期:2021-02-10
法院: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京禾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被告沂水縣好易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反訴,經審查,符合提起反訴的條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對本訴和反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該案案情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后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原告浙江京禾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富康、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龐玉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沂水縣好易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浙江京禾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70000元,并按年利率6%賠償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2、判令被告沂水縣好易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原告與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運維”工程進行建設施工。合同工期自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工程價款為182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及時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至2015年12月9日,工程款為1350000元。2015年12月11日,原告委托沂水縣地方稅務局代開了1350000元的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支付了400000元,于2016年4月26日支付了600000元。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工程款為470000元。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為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開具了金額為470000元的“浙江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支付了125000元,于2016年8月24日支付了225000元?,F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計470000元。2018年9月5日,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定,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由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不進行清算而注銷,其資產、債權、債務由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承繼。2018年11月8日,被告沂水縣好易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出具《債權擔保證明》,愿意對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此,原告特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裁決。
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的行為嚴重違反該合同第四條建設工程目標的約定,并且合同的價款以實際維護戶數為準,再根據專用條款第五條合同價款的約定原告實際采集成功率、采集指標不符合合同約定,應當扣減基本維護費,扣減的維護費用為5387710元,所以該數額減去原告起訴的數額被告提出了返還維護費用的反訴請求,要求返還維護費用68771元,請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支持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被告沂水縣好易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包括被告提供的證據一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提供的證據二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及證明一份、證據三浙江普通發(fā)票及完稅證明一份、證據四銀行回單四份、證據五工商資料一份,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亦是被告提供的證據一,但原告提供的該份合同僅有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未有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及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不是完整的合同,因此應以被告提供的完整的合同為準;2、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五中的擔保證明有被告沂水縣好易家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蓋章確認,確認對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該證明本院予以采信,但被告的該擔保為一般保證的觀點,從該證明中不能得出該結論,對該觀點本院不予采信。3、對被告在反訴中提供的證據一沂水供電公司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的截圖一宗,原告對其真實性和證據來源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該宗截圖與本院去沂水縣供電公司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現場勘驗的系統(tǒng)內容一致,對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4、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二沂水供電公司工程扣款情況統(tǒng)計表一份,因該統(tǒng)計表系被告單方計算,原告對其不予認可,因此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采信;5、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六光盤一份、證據七山東沂水項目九月份指標截圖清單一宗,擬證明其本院委托第三方所作的審計報告將高壓用戶計算在內導致審計報告錯誤的觀點,被告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經本院審查,該兩組證據內容來源于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與本院現場勘驗的數據一致,對該兩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但對原告的舉證觀點本院認為,該份審計報告所有指標如終端在線率指標、調試占比等均來源于國家電網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并非審計機構將高壓用戶計算在內導致的以上指標出現錯誤,因此對原告的該舉證觀點本院不予采信;6、對依被告申請,本院委托山東新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運維戶數、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實際采集成功率、調試占比進行鑒定和核算工程款扣減數額,山東新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魯新華專審字[2020]第5-8號審計報告,對該審計報告本院認為系依被告申請,本院委托專業(yè)機構作出的審計結論,原被告雙方均沒有關于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不具有相應資質、程序違法、審計存在錯誤等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因此對該審計報告本院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采納;7、對依原告申請,本院對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現場勘驗制作的勘驗筆錄一份,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3月1日,原告浙江京禾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作為承包人,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后由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作為發(fā)包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原告承包建設被告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運維工程。工程名稱: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運維。工程規(guī)模:低壓用電信息采集運維、線損模型維護工作。承包范圍: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覆蓋率、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實際采集成功率、終端在線率、智能表應用率、計量裝置普查率、專變定位率、線損模型合格率、調試占比、超過三日未處置異常數據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5.3.1,竣工日期2016.3.1。質量目標:集抄覆蓋率:保持100%;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不低于99.99%;實際采集成功率:頁面指標不低于99.95%,實際采集指標不低于99.7%;終端在線率:不低于99.85%;調試占比:不高于0.2%。簽約合同價:本合同簽約合同價為1820000元,具體價格構成詳見《合同專用條款》,以實際維護戶數為準。該合同的第三部分合同專用條款部分第5條對合同價款做了約定:5.1工程款按月度測算,8.5元/戶.年維護費×每月1日系統(tǒng)戶數,5.2工程款包含基本維護費和獎懲費兩部分:5.2.1.2維護用戶數(運行的電能表數)以每月初系統(tǒng)覆蓋的用戶確定;5.2.2.1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超過99.99%,每降低0.01%,扣減基本維護費的1%;5.2.2.2實際采集成功率頁面指標不低于99.95%,每降低0.01%,扣減基本維護費的1%;實際采集指標不低于99.8%,每降低0.1%,扣減基本維護費的0.5%……5.2.2.3終端在線率超過99.85%,每降低0.01%,扣減基本維護費的1%;5.2.2.4調試占比不高于0.2%,每升高0.1%,扣減基本維護費的1%;5.2.2.7每月的維護數量、采集成功率指標、日常指標保持情況以當月月末日系統(tǒng)數據為準。
合同簽訂后,由原告對被告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運維工程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2015年12月16日,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2016年4月26日,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0元;2016年7月28日,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5000元;2016年8月24日,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25000元。至此,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1350000元。
原告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工程簽約合同價為1820000元,扣除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的1350000元工程款,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70000元未支付,為此訴至本院。
庭審過程中,被告提出反訴,認為原告沒有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5.2.2.1-5.2.2.3關于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實際采集成功率頁面指標、實際采集指標和終端在線率等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扣減基本維護費用,并要求原告返還維護費用68771元。后被告自愿撤回反訴,依據民法的自由處分原則,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經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新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系統(tǒng)運維戶數、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實際采集成功率、調試占比進行鑒定并依法核算扣減數額,山東新華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魯新華專審字[2020]第5-8號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對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運維戶數、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實際采集成功率、調試占比進行鑒定,并經鑒定工程款扣款數額為538633.9元。對該審計報告,被告無異議,原告不認可,認為該審計報告采用的數據中包含了高壓數據部分導致整個審計報告結果錯誤。為查明該爭議,經原告申請,本院到沂水縣供電公司對國家電網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進行了現場勘驗,通過現場查看可知,審計報告計算所依據的各項指標比如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終端在線率、調試占比,與國家電網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顯示的系統(tǒng)采集成功率、終端在線率、調試占比數據是一致的,審計報告根據國家電網電力用戶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生成的指標數據,和雙方工程施工合同獎懲費的約定,從而計算得出的扣減維護費的金額。
另查明,與原告簽訂合同的發(fā)包方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注銷,由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東卓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不進行清算而注銷,其資產、債權、債務由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承繼。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原告運行維護的用電信息采集系統(tǒng)是否達到質量目標要求,被告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數額是多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浙江京禾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8350元,由原告浙江京禾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519元減半收取759.5元,由被告臨沂超越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戚淑昌
審判員張傳文
人民陪審員韓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云
書記員王贏政
判決日期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