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媛媛與上海市楊浦區(qū)土地儲備中心、李桂林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06民初26178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媛媛與被告上海市楊浦區(qū)土地儲備中心(下稱楊浦土地儲備中心)、李桂林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媛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郤子健,被告楊浦土地儲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陽、被告李桂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朱媛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楊浦土地儲備中心與李桂林簽訂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協(xié)議》無效。事實和理由:原告自2000年至2018年3月長期居住在閘殷村XXX號,他處無住房,戶口于2014年遷入上述房屋。原告認為自己也屬于上述房屋的被補償人口,楊浦土地儲備中心卻未予補償。原告認為兩被告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確認協(xié)議無效。
楊浦土地儲備中心辯稱,被告依據(jù)楊浦區(qū)五角場鎮(zhèn)人民政府人口認定辦法及人口認定單,與李桂林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告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書,也不符合人口認定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桂林辯稱,同意楊浦土地儲備中心的意見,自己的利益不能受到損害。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閘殷村XXX號于1993年登記所有權人為李桂林,房屋建筑面積為20.6平方米。朱媛媛與李桂林于2000年結婚,2014年10月朱媛媛戶籍從安徽省遷入閘殷村XXX號。二人于2014年12月離婚,離婚時雙方未對閘殷村XXX號分配作出約定。滬(楊)征地房補告[2017]101號《楊浦區(qū)334、336、337街坊(部分)征地居住房屋補償方案公告》第四條第(八)項人口認定辦法載明,“征地房屋被補償人口認定辦法由五角場鎮(zhèn)人民政府公布并解釋”。2018年1月12日,楊浦區(qū)五角場鎮(zhèn)人民政府公布《楊浦區(qū)334、336、337街坊(部分)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被補償人口認定辦法》,其中第三項載明,“從本市他處或外省市將戶籍遷入本次征地房屋范圍內(nèi)的,除被補償人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員,均不認定為符合本次征地房屋被補償人口”。針對閘殷村XXX號,五角場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口認定結果單顯示,認定結果為“李桂林、李貝琪、徐懷花、李桂清、徐冷云、李俊杰、李培書、朱小娟”。李桂林作為乙方與甲方楊浦土地儲備中心簽訂編號為J-334-8-152的《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協(xié)議》,約定乙方符合非原當?shù)剞r(nóng)村村民居住困難補貼條件的人數(shù)共8人,即李桂林、李貝琪、徐懷花、李桂清、徐冷云、李俊杰、李培書、朱小娟;乙方被補償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積為2.575平方米/人,居住困難補貼面積為99.4平方米,各項獎勵補貼費合計6497480元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朱媛媛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0元,由原告朱媛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穎
書記員金威
判決日期
2021-02-07